veto
不仅如此,康德将人本身视做目的的强有力观念,为这些普遍权利提示了基本形式:在其拥有者手中,它们就是否决权。未经我的同意,有些事你就不能对我做出,并且这个事实使我对自己的生活拥有一种主导权,他人如果侵犯或贬损是不正当的。这种个体主权在法律上体现为一系列的权利:生命权、身体权和财产权,和平达成自己目的的权利,同他人产生法律关系的权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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