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霍布斯
人们常说,霍布斯在正式理论上的伟大创见是捍卫了权利优先于善的观念。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经典理论中,首要任务是定义何为构成幸福和繁荣的人类生活的善。一旦这些善被确定下来,那么所谓的正义,就是我们去追求这些善的权利。霍布斯对人类生活的善持有怀疑态度,这导致他拒绝接受这种古典的“善高于权利”的观点。他声称,尽管我们对于人类的善和德性不可能达成共识,但所有理性的人都会认同“暴死”是最坏之物。基于这一没有争议的观点,霍布斯建立了他的利维坦,一种全能型的国家。事实上,霍布斯并没有真正地将“善高于权利”的关系完全颠倒过来。他虽然摈弃了古典的善的概念,但却又转而支持另一种善的概念:生命本身。霍布斯选择了一种具有共识性的、需要我们优先考虑的善(生命),而不是其他有争议的善,比如我们永远不会就其达成一致观点的道德德性。这与苏格拉底的观点正好相反,苏格拉底宣传“必须追求好的生活远过于生活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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