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家日常
1、传舍一般设置在县或县以上的治所,或在城内,或在城外,未必统一。
2、传舍主要为官吏因公出差提供免费食宿,兼及一定秩次的赴任、卸任官员及军吏、县道有急事或言变事等,服务对象不仅包括官吏及其随从,亦要为马匹提供食物,当时称为“传食”,因此传舍设有“厨”来供应膳食。传舍亦备有车马,称为“传车”“传马”,需要时亦动用它们来完成传送任务。因此,传舍亦常附有“厩”饲养、管理马匹。传舍所需各种物资均由官府供应,马匹亦由官府调拨,只有官府马匹不足时,才会调用百姓的私马从事运输活动。此外,朝廷征聘的民间人士与宫女亦可使用;东汉时百姓似可止宿传舍,不过要付费。
负责传舍的官员称为“传舍啬夫”,另有"传舍佐",厨与厩亦设有啬夫与佐,而厩还有厩御、厩徒与马医。
使用传舍者需要持有官府开具的“介绍信”,时称“传”或“传信”。“传”或“传信”具体注明了持传者的官职、任务与目的地等,持传者到达某一传舍后,传舍官吏拆开“传”的封检,并据此依律令规定的标准供应膳食、提供住宿,有些还要根据“传”的要求提供车辆,同时抄写一份“传”的副本(时称“副”)留作档案。持传者离开前,在“传”原件上注明享用“传食”的最后日期并重新封好,交给持传者带到下一传舍。接待任务完成后,传舍官吏还会根据消费食物情况做记录,定期汇总上报。
县、邑、侯国所在地应设有一传舍。
3、传舍啬夫与传舍佐一方面有主官与副官的区别,官秩高的县应两者同时设立,而多数侯国相的秩禄只有三百石,很少设官啬夫,传舍的负责人只能是由级别较低的官佐担当,故只有传舍佐。
尹湾汉简木牍16反云:“琅琊大守贤迫秉职不得离国谨遣吏奉谒再拜。”这告诉我们当时郡守不得随意离开自己的辖区,“二千石行不得出界”,确是当时的规定,此外,诸侯与中朝官也不能随意出界,因此,郡国之间的沟通与联系,除了文书往来以外,人员的交往主要由属吏承担。
无论是在本郡,还是外郡,师饶白天在传舍享用“传食”与夜宿传舍都应持有由东海郡守及/或郡丞颁发的介绍信——“传”。
邮、亭、传、置各有分工与职责主次,传舍接待使者官吏,亭主治安,邮、置传递文书,内地郡县应是分别设置。
最少的县级单位也有2个亭长,即2个亭,而传舍仅一所,如前文提到的下邳传舍,在治所。且亭亦为官设机构,有亭长等小吏。县以下无传舍,一旦官吏公出因各种原因无法抵达县治,只能投宿亭中。 “上府”指的应是郡府。
郡守“行县”与刺史“行部”。
《续汉书·百官志》说“诸州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考殿最”;郡守则“常以春行所主县,劝民农桑,振救乏绝”。 宜循行郡中,览观民俗,考长吏治迹。
何武:行部必先即学官见诸生,试其诵论,问以得失,然后入传舍,出记问垦田顷亩,五谷美恶。
4、皇帝差遣的使者从事的工作概括而言有六类:1.干预司法、治狱诛杀;2.封爵拜官、贬免赏罚;3.沟通上下、征召说降;4.视察救灾、监督官吏;5.发兵监军、领护外族;6.出使外国、祭神求书。
郡县签发的则先书月朔再记干支。
御史大夫签发的传文书实际分为上、下间隔的两件文书(以下称为文书A与文书B),承制的在书写上还要对“制”字换行平抬,官员要称臣,有“承制诏侍御史曰”云云,表示接受皇帝的命令,并给侍御史下命令;而非承制的无此类格式。郡县签发亦分为两类,一类是守令直接签发的,则是一件文书,另一类是“以令为驾”由郡守、都尉签发的,为两件文书。似乎要动用传车马的传文书均为上、下两件文书,文书A明示要调用传车,文书B是对沿途有关机构提供传车与传舍服务的命令。
文书的用语。承制的文书御史大夫用的是“下”某厩,并要“承书以次为驾”,命令的口吻很强烈,而非承制的则杂用“下”或“谓”,并无“承书”一词。郡签发的均说“谓”,而县签发的则说“移”,显示了级别的差异。“移”用于平级官府间的文书。
过所县道河津关。
“过所”成为文书当在东汉乃至三国以后。
5、侍御史在接到其他二千石官员等根据皇帝旨意下达的书面命令后,将命令上呈其长官御史大夫,御史大夫接到文书后根据其中描述的外出路线及使用传车的类别给有关厩下达书面命令(文书B),准备车马。不过,还有另一种可能:所谓“承制诏侍御史曰”实际就是直接下达给御史大夫的命令,由于御史大夫秩亦为二千石,且位次先于其他二千石官员,其他二千石官员移御史大夫的文书不能直接称名,而采取给其下属下命令的曲折方式来表达,就如同太守给都尉移文但称“敢告部都尉卒人”,而不称都尉具体人名一样。
下达给有关厩的命令应抄录侍御史(或御史大夫)接到的与御史大夫签发的两件文书(文书A、B),同时,御史大夫亦将两件文书(文书A、B)抄录于一尺五寸长的简上,并根据传车的类别加封,作为“传信”授予外出的官吏作为凭证。
御史府保存两件文书作为“案”以备核查。
“传信”提到的“厩”主要有“扶风厩”、“右扶风厩”,另有“高陵”、“渭城”与“长安”三县,其中以“渭城”为多。扶风厩当是右扶风厩的简称。传信下发给何地,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持传信者出行的路线。若自长安东行,则下长安,如果自长安向西,则下渭城或扶风厩。
“长安、新丰、郑、华阴、渭成(城)、扶风厩传马加食,匹日粟斗一升”,正如学者所说,前面四县属于东线,即三川东海道,后两县为西线,即陇西北地道。尽管西汉时不存在扶风县,而右扶风的治所亦在长安城内,却有扶风厩。该简东线的四县自西向东依次排列,据此,西线两县应自东向西排列,扶风厩应在渭城以西某处。
根据悬泉汉简,我们知道置内设有“厩”,按规定应有传马四十匹,另有传车十至十五乘,厩有厩佐与御等。
负责驾车迎送过往官员、使者,并隶属于各置、厩的。而他们的口粮是计入另外的廪食账目(谷簿?)中,不列入传食账目。
6、第二类“传”均含有“以令为驾”传车内容的,悉由上下两文书构成。应是先移文郡守,列出人员、具体行程、目的与要求,郡长吏接到移文后行文签发,同时将移文要点抄录在“传”的上部,而将自己的签发文书置于其下。这类传文书与上面不同之处在于要动用传车,应属于任务比较紧急的一类。而按照“律”的规定,传车只有朝廷的御史大夫通过签发“传信”才能调用,郡守一级本无权调用传车,最晚在宣帝时又在“令”中补充规定郡守、都尉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拥有此权力,等于扩大了郡守、都尉的权限。不过,内容决定形式,因要动用传车,文书的形式也仿自御史大夫签发的传信,采用上下两文书的格式。
7、上计朝廷时间是固定的,不得延误,为了按时抵达,故动用传车。
调动传车亦有级别高下之别,护送外国使者、上计多为驾乘传,而在郡内催促军粮则只能用轺传。
按照律令的规定,私事用传由县签发,而公事主要由御史及郡级官府签发,“县”级官府通常不能签发“传”,西汉初《二年律令·传食律》规定:“丞相、御史及诸二千石官使人,若遣吏、新为官及属尉、佐以上征若迁徙者,及军吏、县道有尤急言变事,皆得为传食。”律令仅规定“尤急”与“言变事”两种情况下才能为县道官吏提供传食,说明县道一级官吏通常不能享用传食。享用传食须持传,因此,县道长官一般是不能签发“传”的。
“传车马”主要服务于朝廷使者,“传舍”则无论朝廷、郡县使者均可利用。
西域都护为光禄勋的属下,而都护所统领的军队则来自中朝将军所掌管的北军,因此当派遣北军军吏至西域屯戍时,需要双方的上司联署奏请,说明官吏的统属关系在汉代公务运作中的重要性。
8、《汉官旧仪》:令(吏)六百石以上,尚书调;拜迁四百石长相至二百石,丞相调;除中都官百石,大鸿胪调;郡国百石,二千石调。
诏书的文书中大臣上奏部分,亦被称为“请诏书”。
一些本需要皇帝批准的公出,在履行了向皇帝奏请的必要手续后,尽管暂时没有得到皇帝的批准,也可以通过注明“有请诏”的形式提前签发传信。而御史大夫之所以能够确信移文中“有请诏”的真实性并签发传信,是因为御史大夫负责文书的上奏,他可以了解是否履行了上奏的手续。
一些原本需要皇帝处理的事务,只要履行了向皇帝呈报的手续,即便尚未得到批准,御史大夫与郡太守也拥有一定自主决定的空间,同时各级官府亦认可此种做法的合法性,执行因此程序而发出的指令。
直接由御史大夫或郡县长吏签发,事务比较琐碎,大体可归纳为如下: 1.迎送郡县的戍卒、骑士。2.运送物资,如转输、输钱。3.案事。4.祭祀。5.上计。6.杂事,逐材、市药、收流民、迎天马、办军粮与逐杀人贼。
无论官员还是奴婢,一顿用米三升是通行的标准,几乎所有享用传食的过客都是如此。
9、综上所述,通过分析西北出土的114件汉代传文书,可以看出从朝廷的御史大夫到地方的郡守乃至同级的都尉均可为外出公干的官吏签发介绍信与通行证——传信或传,以备查验并作为沿途传舍、厩与置提供免费食宿的凭据,而县与同级的候官只有紧急情况或奉诏才能签发。郡县签发传通常需要副职的联署。其中御史大夫所发的传还可调用沿途厩、置的传车马以接力方式载运持传官吏,郡级官府所发的传只有个别情况下,依据“令”规定才能调用沿途厩、置的传车马,县级官府则无此权限。需动用传车马时,驾车的御者亦由相关厩、置提供,具体采用迎、送两种方式载运持传官吏。传车马有不同等级,速度有快慢,迎送官吏时沿途停经的置、厩与传舍亦不同。从这一制度不难看出汉帝国统治所达到的统一与高效程度。
10、乘各种传车需要有由御史大夫颁发的相应规格的凭证——“传信”,当时是以“传信”上封泥槽的数量来显示可调用传车的级别。
律:四马高足为置传,四马中足为驰传,四马下足为乘传,一马二马为轺传。急者乘一乘传。
二年律令:诸使而传不名取卒、甲兵、禾稼志者,勿敢擅予。 官各有辨,非其官事勿敢为,非其所听勿敢听。
11、两府在受计结束前,要分别召见郡国计吏,并各自宣敕,告诫一番。两府召见的顺序,应是御史大夫在先,丞相在后。计吏在听罢丞相的敕之后,就要打道回府了。
12、不仅每匹马都有名字,还要专门为马造籍,称为“传马名籍”,详细记录每匹马的毛色、性别、标记、体貌特征、年齿、高度、用途与名字等,定期汇报传马的数量。饲料供应亦要编制文书记录。一旦传马死亡,置传还要专门集合官吏数人一起查验死因,并写成“传马病死爰书”详细说明死因与勘验情况。上级亦不时查看马匹情况。有时丞相要专门过问马匹情况。
13、五凤四年二月壬寅朔庚戌,丞相霸告中二千石、二千石、郡太守、诸侯相,上五凤三年置传官用员马课府书。案:所剥卖马或不署初病缺年月日、负得算数,又不上官,无蓄积、马以辜死,告劾。
这是针对全国各地的置、传,要求以郡国为单位,上报前一年此机构编制内马匹情况的考核文书,并罗列了一些应该起诉官吏的情况,其中就包括马因苦死亡。从“置传官用员马课府书”看,此类文书可能是郡国每年都需要编制的,故有固定的名称,但是否一定要上报丞相,或许未必。此年可能是特例,故需要丞相专门下文书。朝廷对养马颇为关注,太仆寺下专设机构管理全国的马政。马匹不仅与对匈奴战事关系密切,亦与维护国家正常运转息息相关,有时甚至要削减宫廷用马来补充边郡与三辅的传马。
传马死二匹,负一,匹直(值)万五千,长、丞、掾、啬夫负二,佐负一。 赔偿的数额相当不少,即便是最少的佐也要交纳1667钱,传舍佐的月俸不过600钱,益俸后才720钱,厩佐的俸禄亦应相同。为赔偿一匹马,要花掉两个多月的俸禄。县丞为二百石,月俸2000钱,而应纳的赔偿是3333钱,亦超过一个半月的俸禄。如此高的赔偿额度,只会导致官吏另想办法,规避惩罚。
秦代以来官吏中就建立了看起来相当严格的物资出入管理、会计与钩校、差错补偿制度,很多簿籍文书的编制与这些制度密切相关。
14、方今公卿以下,类多拱默,以树恩为贤,尽节为愚,至相戒曰“白璧不可为,容容多后福”。
汉初至今,三百余载,俗浸雕敝,巧伪滋萌,下饰其诈,上肆其残”,概括了随着时间推移,弊端丛生的情形。其中乡官部吏“职斯禄薄,车马衣服,一出于民,廉者取足,贪者充家,特选横调,纷纷不绝,送迎烦费,损政伤民”,就揭露出基层官吏因俸禄微薄而往往鱼肉百姓的生存状况。
诸葛丰:今以四海之大,曾无伏节死谊之臣,率尽苟合取容,阿党相为,念私门之利,忘国家之政。
王嘉:中材苟容求全,下材怀危内顾,壹切营私者多。
鲍鱼:志但在营私家,称宾客,为奸利而已,以苟容曲从为贤,以拱默尸禄为智。
如虞诩与左雄所言,官吏中高官与一般小吏都在谋取私利,但动因与目的并不相同。后者职繁禄薄,更多关注自身的生存,企图通过各种方式来改善自己的处境;而品秩较高的官员,生计无忧,更多地考虑的是自身,乃至后人的仕途与官运。两类人在利用制度谋求个人利益上有相同的追求,不难达成默契与共谋,形成上下兼容的局面。
15、看到的问题很明显,却找不到明确的施政对象:既不是某个个人、家族,亦非集团或朋党,无法凭借威权、刑罚乃至杀戮来解决,亦无从撤换。皇帝只是感到问题泛滥,无法下手根除,只得自己出面或透过丞相,无可奈何地反复叮嘱,效果当然可想而知。
皇帝本人最终是博弈的失败者,制度则是牺牲品。
西汉末年全国传舍与置的总数为2057所。
16、上述现象难以遏制,原因在于它们是置传机构,广言之,是官吏制度的寄生品,且与官员的生活与前途,简言之,自身利益相关。在实际主要由上级监督的体制下,接待开支很难保证得到及时、有效与全面的监督,加上上级官员甚至有可能成为受益者而暗中加以放纵,造成屡禁不止。因此,皇帝面对的是官吏队伍的日常抵抗,除去三令五申,亦别无良策,凸显了其无奈。日久天长,传置制度亦不堪其负,最终和帝国一道走向末日。广土众民格局下继之而起的帝国还要重建类似的机构,遭遇类似的经历,如此反反复复,直到清末。其中体现了官吏群体与皇帝、帝国体制之间的长期博弈。格局与体制不变,此类机构必不可少,而其基本运作方式复因循不改,重复的剧目不断上演,皇帝的诏书则逐步沦为无用的呻吟,一定时空内官吏群体或是胜者,但最终的下场则是全无赢家。
观察皇帝如何统御四方,需要放在帝国君一臣—民的格局下,多角度地加以把握。
17、邸的类型,秦代应该只有郡邸,汉代京师有刺史邸、国邸与夷蛮邸,是否如王应麟所言,有州邸,尚无强证。
18、郡国邸的主要用途是住宿。使用者包括各地赴京朝请的官吏,年终上计例行来京的官吏,各地选送京师的孝廉秀才亦可居住,在京求宦者也能留宿其中,管理则是由各郡出资,并派人负责。其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凝聚乡人的作用。
西汉时使用郡邸是有条件的:要有郡级官员签发的传文书为依据。
郡邸狱治天下郡国上计者,属大鸿胪。 王充《论衡·别通篇》:汉所以能制九州者,文书之力也。
19、上邑计,如滕昭宗与廖伯源先生所论,指的是皇太后或公主所食的封邑的官员到京师向邑主上计。送卫士,卫士指京师卫尉手下的士卒,负责守卫皇宫外围墙与陵庙园寝。卫士每年更换,由郡县派遣正卒番上替换。这两项工作也是年度性的。不仅东海郡如此,王国之外的一般内郡亦要承担此类工作。
送保宫。如廖伯源先生所示,保宫盖宫中暂时安置宫外人之场所。此种到京师外出恐是临时性的任务。
上邑计的官员可能入住太后或公主的府邸。和每年到京师上计的官员一样,其他官员大概多半要住在各自的郡邸或国邸吧。
每年岁末计吏入京上计,除了汇报工作,还要奉献贡品。
实际利用“邸”来贩运、囤积货物者,并不限于官吏,只要有相当的背景,至少能与王公显宦拉上关系均可沾光。手段无非只有一个:获得官府签发的因公出差的文书。
更应注意的是,如果意识到利用官方运输设施与官方机构的名义可以牟利,岂止是一年一度的上计,只要能够获得相关文书,任何情况下,均可夹带货物。 南朝时期邸从王公住所发展成为渔利的商铺,称为邸店或邸舍,是与邸的特殊地位,使用者可以利用官方渠道与机构免费运送货物分不开的。这种假公济私的做法蔓延南北,南北朝末年南北竞相开始向邸店课税,加上唐代以后法网渐严,其特权地位受到挑战,邸店逐渐沦为一般商铺的通称。
“私欲”推动制度变化。
20、一是外敌入侵的情报,驿骑要直接送到公车府,上报给皇帝,再次证明皇帝本人对于军事行动与军队要直接掌控。二是边郡长吏的人事资料,如能力与年龄等(包括上引文提到的“老病不任兵马者”),却并不为宣帝所掌握,保存在丞相与御史大夫手中。
东海郡及下属38个县级机构中,六百石以上的官员不过11位,余下的119位长吏都要由丞相来任命。管中窥豹,西汉末年全国103个郡国,1587个县级机构的情况当仿此。丞相府掌握的官吏人事档案的规模亦由此可见。郡国二千石名义上要由尚书调,实则由皇帝任命,但其人选多半应由丞相提供,相关官员的人事档案,亦保存在丞相府中。
此事亦暴露出丞相控制信息上传下达的枢纽作用。
即便昭帝以后出现了“领尚书事”之类的中朝官员,真正不经过丞相而直接由官民上奏公车司马,经由尚书拆封并处理的文书,相比丞相收到的文书,还是要少很多。
“元康五年诏书”的形成过程,亦是大(太)史丞定→大(太)常昌→丞相(魏)相→御史大夫(丙)吉→皇帝
丞相府应该是整个王朝文书上传下发的中枢。 丞相下发的文书或称为“丞相府书”。
西北简中除了“丞相府书”,更多见的是“太守府书”或“都尉府书”。
西汉中后期每年上计结束前,丞相(或司徒)见计吏,并由记室掾史大声宣读的“敕”(五条诏书)亦属此类“板诏令”。甚至可以认定,丞相府的记室便是保存这类板(版)诏令的具体机构。
从地方的角度看,丞相府派遣到郡国,乃至边塞的属吏(丞相史),亦是丞相伸向郡国的触角,间接体现了丞相的作用。
21、“明习文法”者来担任御史中丞。
刺史乃是每年年底要来长安奏事的官员,太守则无此职责,只能靠皇帝下诏特许。
制度上刺史奏事的对象当是尚书。 大致可知,刺史岁尽回京奏事的对象是尚书,另外一份奏事则上呈御史中丞。皇帝亦可自尚书处看到刺史奏事的内容,有时也会召见刺史,尽管并未形成固定的制度。刺史工作重点是对守相的监管,依据是六条问事,奏事的内容是监督中发现的问题。
22、御史大夫寺的位置,《汉官旧仪》有明确的表述:“御史、卫尉寺在宫中,亦不鼓。”又云:“御史大夫寺在司马门内,门无塾,门署用梓板,不起郭邑,题曰御史大夫寺。”将其办公地点称为“御史大夫寺”,所谓“司马门”是未央宫的外墙门,贾谊《新书·等齐》云:“天子宫门曰司马。”
“御史府印”封泥。
后来御史大夫寺迁到未央宫外,并改称“御史府”,所以才会有“御史府印”的封泥流传至今。
御史中丞一人,千石。
那些“居宫中者”在宫门处要有“籍”和“符”,当时称为“引籍"或"门籍”,将某人的姓名记录于籍上称为“著籍”或“通籍”,相反则为除籍。“符”有刻齿,并剖分为两半,由宫门守卫与居宫中者分持,入宫时要合符来验证。 非在宫内当差且有事入宫者,则由其上司主管长官发给“启传”作为凭证。一定级别以上的官员,入宫时则由驾车者宣呼其官职来通过。
据东汉三公府的位置以及西汉丞相府的位置③,大致可以推定是在未央宫东司马门外,丞相府附近,应在武库以南,长乐宫以西。
《汉书·朱博传》:“御史府吏舍百余区井水皆竭;又其府中列柏树,常有野乌数千栖宿其上,晨去暮来,号曰‘朝夕乌’,乌去不来者数月,长老异之”。
23、少府应位于未央宫前殿以北,皇后居住的椒房殿以西的区域。
导官狱属于西汉中都官狱的一种,羁押的恐怕应是宫内,特别是与少府有关的案件的嫌犯与证人。
西汉时大臣遭到劾奏,便不能进入宫殿门,若是谋反重罪,更是要严加防范,且会连及其下属与荐举的官员。
“故事,大逆朋友坐免官。”
24、御史的重要职责是制定律令草案、保管律令,并监督律令的执行。
“岁雠辟律于御史。”要求中央与地方官府每年都要到御史处核对律令,此处的“御史”兼指朝廷的御史大夫与郡的监御史。
以法为命。 将“御史大夫”称为“典法大臣”。
随着西汉政权百余年来律令建设的积累,以及统治思想的变化,制定律令的任务逐渐弱化。御史府的外迁是其外朝官化的起点,这进一步使之成为丞相的辅佐,参与日常事务的处理,留在宫中的中丞与侍御史则转为以监察为主。
受计、覆问和宣敕。
每年正月旦的朝会是皇帝召见计吏的固定场合。
正旦朝贺之外,从明帝永平元年起,计吏还要与皇帝、百官一道参加上陵礼,并在光武帝神坐前汇报各自郡国的工作。
东汉时期上计吏到京城后,除了到司徒、司空府完成例行的上计工作外,还要参加次年正旦的朝贺大典,面见皇帝,答对皇帝提问;随后参加明堂祭祀与上陵礼,拜谒光武帝的陵墓。其中部分计吏可能会因此而获得官职。同时,少数计吏还要负责转呈刺史的奏事,过去这也需要刺史向皇帝或其近臣来申奏的。
25、按照西汉旧制,若要以功次升迁到二百石的长吏,则由丞相府负责,无关皇帝;若按照东汉时期影响日大的辟除一路,亦要有府主的拔擢,同样不需要皇帝出面。而光武帝时始见,后逐渐成为惯例乃至制度的计吏受官,一定程度上侵夺了司徒任官的职责,扩大了皇帝选任官员的候选对象。
尽管至东汉顺帝时,郡国不过105个,参加上计的官吏若以三人计,一次总共300余人,看起来人数不多,实际并不少。自和帝永元年间开始,岁举孝廉的人数也不过228人,按《通典·职官·秩品》,东汉内外文武官7567人,内官1055人,外官6512人(36/990),300余人已近内官总数的三分之一。
光武帝时期在强化州牧(刺史)的作用之外,对于郡国上计,进行了不少巧妙的变动,通过召见与授官,加强了皇帝对郡国治绩的掌握与地方人才的笼络,事实上形成对三公工作的监督与人事权的侵蚀。
26、西汉时期,除武帝曾四次亲自受计外,并无皇帝受计与召见计吏的惯例。朝廷的主计机构是丞相与御史府,上计结束离京前,丞相(司徒)召见计吏,并遣记室掾史宣读敕文。皇帝若要向计吏问询或传达自己的想法,均要通过丞相、御史大夫或身边的近臣来实现。
27、吏员数载于律令,增减势必要变更律令,因此要经过皇帝批准。
汉初《二年律令·置吏律》中就有明确规定: 县道官有请而当为律令者,各请属所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相国、御史,相国、御史案致,当请,请之,毋得径请。径请者,罚金四两。
是否集议,恐怕与臣下上奏所采用的文书形式(章、奏、表,还是封事)、进呈渠道(通过公车司马还是尚书、谒者,或直达皇帝)、上奏者的身份以及内容的重要性等有关。
涉祭祀孔子,职属太常,太常又归司徒所部。
《秦律十八种·内史杂》规定:“有事请也,必以书,毋口请,毋羁请。”
皇帝文书: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戒敕。
“玺书”重在强调文书封缄使用的是皇帝的玺印,“册命”强调了“册封”的意涵,“诏书”则泛指皇帝下发的文书。
承制沟通几乎都是皇帝身边的近臣来完成,常见的是侍中、谒者,东汉以后宦者渐多。
28、制书仅有玺封还不够,还需要“尚书令印重封”,即要在玺封之外,再用尚书令的印另加一层封缄。
29、符节台与尚书台均“文属”少府,但各为独立机构,互不统属。
“符,竹使符也,臧在符节台,欲有所拜,召治书御史符节令发符下太尉也。” 一般露布是通过司徒来下发全国。
按惯例,百官迁召应该是先到尚书处谢恩,并参加拜官授印玺的仪式。
尚书郎需轮流昼夜在宫中值班,随时准备上奏、下发紧急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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