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制度,退出的缺失
企业不能通过破产以去除过剩的产能。破产,在中国一直是个禁忌。我国1986年颁布《破产法》,其后的30年,中国每年的破产案件数量还不到欧洲某些中等国家破产法庭一年所处理的案件数量。破产是不光彩的,破产是失败的,破产应该尽可能避免,这是国内大部分官员、学者、商人都广泛接受的观点。 诚然,破产对于遭遇破产的企业和企业家来说,必定是痛苦的经历。但是,作为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创新,破产这一概念及其操作在西方经济过去两个多世纪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引自 第六章 产能过剩 破产,说到底,是一种保护,是对企业的保护,也是对创业的保护。过去没有破产的时候,欠债的人或是进了监狱,直到偿清债务才能出狱,或是逃债到他乡。试想一家企业因为还不上贷款,管理层就得锒铛入狱,企业怎么能稳定发展,谁还有心思创业?正是因为有了破产法,尤其是有了对债务人越来越友好的破产文化,越来越多的人才才会决定加入创业大军。 引自 第六章 产能过剩 破产是对资源的重新配置。企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经营不下去了,但其实还聚集了很多对社会有价值的资源。厂房设备可以拍卖给同行其他企业,有技能的员工可以去其他公司另谋高就,公司的商标和商誉仍能吸引其忠实客户,股东和债权人的资金在清偿债务后可以投入其他更有希望的项目,创业者或职业经理人也可以放下包袱,从头开始。企业破产固然不光彩,但苟延残喘、终日亏损地维持就更好吗?破产企业的员工下岗分流的确痛苦,但在半死不活的企业身上捆绑一生,也未必是他们价值的体现。 引自 第六章 产能过剩 所以,维持经营不善的企业,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而破产,充其量是对资产和负债,在股权人、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之间的一次重新分配。 引自 第六章 产能过剩 行政机关应尽力保障法律得以严格地遵守和实施,但应该避免直接干预破产谈判过程和结果。破产本身最有价值的一点,就是让市场决定哪些企业可以存活而其他的不行,哪些资产还有再利用的价值而其他的没有。如果地方政府基于维护自身利益或保障当地就业等短期利益,强制主导某些破产结果,有可能导致资源配置的进一步扭曲。结果可能是经历了一次破产的企业,很可能会再次陷入困境,需要经历又一次破产才能重组或解困。前一段时间,欧美各国对某些金融机构的救助,一定程度上就反映了政府在救助受困企业过程中的局限性。 引自 第六章 产能过剩 破产是重要的价格信号。只有允许破产,资本市场才有可能区分高风险和低风险企业,才有可能对高风险和低风险企业给予不同的信用评价、不同的贷款标准和不同的利息水平。只有允许破产,企业才会更关注自己经营决策中的风险。只有允许破产,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才会受到激励对公司进行有效监督和治理。只有允许破产,才能淘汰那些不再适应经济发展的企业和商业模式,才有可能为新一轮经济增长和新商业模式的发展提供必需的资源。 所以,在中国经历了多年“不公正”的待遇之后,破产这一概念应该得到政界、商界和学界更多的关注与思考。破产制度,既可以帮助债务人进入新的人生阶段,找到新的创业机会,也避免了经济中大量“僵尸企业”“被执行人”存在,既可以避免对社会和经济资源的扭曲和浪费,又可以避免对消费和创业这样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活动的压制。 引自 第六章 产能过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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