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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政院的建立 宣政院,是元朝廷管理佛教(喇嘛教)和「吐番」(西藏等地)地区事务的全权机构。它在元朝廷的行政管理机构中地位很高。 元初,元朝中央政府中,主要有四大权力机构:1. 中书省—管理全国行政事务;2. 枢密院—管理全国军事事务:3. 御史台—管理全国监察事务;4. 总制院—管理全国佛教(喇嘛教)事务和「吐番」地区军事、行政事务。 至元初,设立总制院,管理全国佛教事务和西域地区事务。1289年(至元二十五年)十一月,「吐番」地区民族和宗教首领来朝觐时,忽必烈在宣政殿接见,故改总制院为宣政院。「至元初,立总制院,而领以国师。二十五年,因唐制吐番来朝见宣政殿之故,更名宣政院。」 总制院改称宣政院后,主要职权仍没有变更。由此可见,宣政院在元朝政权中的重要性。 宣政院的主要职责:「掌释教僧徒及吐番之境而隶治之。于吐番有事,则为分院往镇,亦别有印。如大征伐,则会枢府议。其用人则自为选,其为选则军民通摄,僧俗并用。」因此,宣政院的主要任务是:第一,元代统治「吐番」,河西等地区的全权机构,院内官吏、僧俗并用;第二、管理喇嘛教事务,处理喇嘛教同其它方面的有关事务,第三、全权处理「吐番」、河西等地区的「大征伐」等重大问题;第四、管理全国佛教事务。该院一直延续到元代末年,没有变更,而且权力逐渐扩大,几乎成为隶属于皇帝,由皇帝直接掌管的机构。遇有重大事情,皇帝亲自过问,或由该院直接呈报皇帝核示。 二、宣政院的官吏 宣政院的首领,是历代朝廷授封的「帝师」担任。皇帝还委任院使二人,全权主管该院。其院使必须有一个高级大臣兼任。第一任院使,就是尚书右丞相桑哥兼任。另一名院使,必须由「帝师」推荐的喇嘛教高级僧人担任。「宣政院,其为使位居第二者,必以僧人为之,出帝师所辟举。」设置掌管该院事务的主要官员有:院使二人,从一品;同知二员,正二品;副使二员,从二品;佥员二员,正三品;同佥三员,正四品;院判三员,正五品;参议二员,正五品;经历三员,从五品;都事三员,从七品;照磨一员,正八品;管勾一员,正八品。这些官吏分别主持日常工作。在院使以下的官吏中也实行严格按「僧俗并用」的原则。主要官吏定额,1289年(至元二十五年)改总制院为宣政院时16员。以后历代都有所增加,至1329年(天历二年)增加到31员。 三、宣政院所属机构 为了协助宣政院具体管理「吐番诸族之事」,在西藏、西南、西北和青海、甘肃等地区设立了「都元帅府」、「元帅府」、「招讨使司」、「安抚使司」、「万户府」、「总管府」、「千户府」等机构,约有60处,隶属宣政院管辖。这些机构在宣政院领导下,分别管理该地区的政治、军事、经济及宗教事务,是宣政院在这些地区的全权代表机构。 这些机构的等级,据《元史》记载: 宣慰司都元帅府——秩从二品 元帅府——秩从二品 招讨使司——秩正三品 安抚使司——秩正三品 总管府——秩正三品 万户府——秩正三品 千户府——秩从五品 在京都、行省、路道设置宣政院分设机构。 大都规运提督所——秩正四品 上都规运提督所——秩正四品 上都利贞库——秩从七品 在各省、路、道,如河东山右道、辽东山北道、河南荆化道、西淮江北道、湖北湖南道、浙西江东道、浙东福建道、江西广东道、广西西海道、燕南诸路、山东诸路、陕西诸路、甘肃诸路、云南诸路等16处,设有规运提点所、总管府、崇教所之类机构,管理各地宗教事务。 引自 第一章 元代喇嘛教 在大都、上都及各地宣政院直属管辖的一些大寺庙中,分别设有总管府、营缮司、营缮都司、规运提点所、财用规运所,提举司等机构。这些机构的主要任务是:管理各地各寺庙的建筑修缮工程、工匠艺人,征收「房课」,供给寺庙祀费用和僧侣的衣食钱粮等寺庙事务。根据各大寺庙的规模和在朝廷中的不同地位,授予的等级、品位、权限有所不同。如总管府「品位」,一般是「秩正三品」,提点所、营缮司、都司「品位」,一般是「秩正四、五品」。提督所、财运所「品位」,一般是「秩从五—七品」如: 隆缮总管府——秩正三品 会福总管府——秩正三品 崇祥总管府——秩正三品 寿福总管府——秩正三品 隆祥使司——秩正三品 普安智全管缮司——秩正五品 仁王营缮司——秩正五品 普明营缮都司——秩正四品 护圣营缮司——秩正五品 会福财用所——秩从七品 织佛像提举司——秩从五品 根据这些机构的品位等级,所授权限和任务,委任达鲁花赤、副达鲁花赤、总管、副总管、司令、大使、副使、提举、同提举、副提举、提领、同知、治中、府判等各级官吏,分别管理各种事务。 引自 第一章 元代喇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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