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律令秩序
昂格尔认为,中国法与西方、与现代法治的不同处,就在于它属于“官僚制的法”。中华帝国的立法精神,是把维护皇帝专制、中央集权和保障官僚政治,作为基本出发点的…… 尽量把行政行为和社会行为规范化的努力,也会造成法规的无限度增殖。繁文缛节,本来就是官僚行政的内在倾向。汉宣帝时,律令繁衍到了960卷、百余万言。时人感叹说,“律令尘蠹于栈阁,吏不能遍睹,而况于愚民乎!”小农经济下的技术和文化条件,承受不了上层建筑中律令科比的畸形膨胀,就连统治者也感到行政成本太大了,有了若干次“议省刑律”之举。然而法律趋繁的倾向,不是几次删减条文就改变得了的……或说中国古代实行“人治”,那不全正确:既存在着山积的法律,它们是被精心制定的,但它们又没法条条落实、一一兑现,这才是传统中国的法制实情。由此造成了中国人的一种传统心理:法律不过就是那么回事儿,别当真。当然死抠条文、一丝不苟的方面,也是有的,而且是制度所要求的,如秦汉官文书中“如诏书”“如律令”之类语词的反复出现所显示的那样。就算是舞文弄法、深文周纳,也得在法规之内上下其手。“不当真”和“如律令”看上去是矛盾的,其实不矛盾,官场就是如此,“官僚制的法”就是如此。 引自 二 律令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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