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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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的权力来自它对美国根本大法——宪法的“话语霸权”,它是美国宪法的最权威和终极的解释者;美国最高法院的权威来自它的基本公正,来自它基本不受政府更替和舆论变迁的我行我素。 “我们生活在宪法之下,但这个宪法是什么意思,却是法官们说了算。” ——Charles Evans Hughes 司法审查权:在美国宪政体制中,最高法院最重要的责任是裁决涉及宪法解释问题的案件,判定某项法律或政府行动是否违宪。 对最高法院的限制:1.总统对联邦法官的任命权,再加上参议院的确认权;2.国会可以对联邦法官行使弹劾与罢免权。 改变最高法院判决:1.最高法院在后来的判决中推翻之前的判决;2.通过宪法修正案否定判决;3.行政部门有法不依(特殊,如罗斯福新政) 最高法院受理案子的标准:1.一致性原则(上诉的案件与全国其他地方类似的案件是否有同样的结果,不一致则要受理以形成统一标准);2.诉讼的可司法性原则(主观性较强);3.真实性;4.时效性;5.回避“政治问题”原则 判决书:法庭意见(多数意见,补充意见,少数意见) 最高法院日常判决的保守性:宪政法治关注的是整个国家相对长期的稳定和秩序,如果法律朝令夕改,就无法形成作为制度性的法治,也很难使民众形成尊重法律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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