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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讲案件本身:原告和一女子同居,赠予对方一所房屋,后来双方达成一项协议:女方一旦与其他男人结婚,该房屋即应返还袁盖。后女方果然与他人结婚,原告就基于该协议起诉,要求收回该房屋。 结果怎么判呢?? 说是原告贪图美色,且欲长期私占,于协议中规定“一旦结婚须返还不动产”,以资钳制,其约定违背善良风俗,应认定为无效。 我就纳闷了,这个女子为了一套房子跟人同居就不违背善良风俗啦??或者说她在法庭上提供了有效证据,证明她妈妈在她18岁那年输光了所有家当,家中又有一个幼弟要抚养,这才万不得已被男人包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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