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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过 李银河性学心得
尴尬的卖淫法 06年哈尔滨疾病防控部门在卖淫者当中开展防治艾滋病教育,并免费发放了安全套。本来按照现行的治安条例,应当是把这些性工作者抓获归案,处以治安罚款或送去劳动教养。 在我看来,人们所感受到的逻辑混乱源自法律和道德这两个领域的混淆。法律管了道德领域的事,所以造成了上述的尴尬局面。具体地说,成年人的性活动和性交易应该是由道德来规范的事情,而不应当由法律做硬性的规定。应为参照现代社会的价值观,所有不违背三项基本原则(自愿、私密、成人之间)的性行为都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而性交易当中的从业者和消费者大多并没有违反三项基本原则。而就是大多数现代社会选择了卖淫非罪化的原因。 卖淫对策中的非罪化这一立场是极其重要的,它揭示了很多人、特别是道德保守派不愿意正视的一个现实:完全免费的性仅仅是两性关系的理想境界,而现实中存在着大量不免费的性关系。在这些关系中,女性的角色有三种: 一、妓。短期交易关系,无婚约。 二、除丈夫外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妾(近称:二奶)。长期供养关系,无婚约。 三、除丈夫外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妻。长期供养关系,有婚约。 显而易见,这三类人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只制裁其中的一类或者两类是不合逻辑的、也是不公平的。而全世界不会有人认为与丈夫有供养关系的妻子是应受法律制裁的,同理,另两类人也不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按照一般的社会道德标准,面得的性才是道德高尚的,而不免费的性事道德低下的。但是,以为成年人、一位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道德标准。如果他选择了一种不道德的生活方式,社会道德可以批评教育他,却没有权利用法律去处罚他。用法律的形式来处罚公民的不道德行为,是一种立法上的道德清高主义。一个现代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在于:不应当以社会上一部分人的道德标准作为依据订立法律,去惩罚社会上另一部分人不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 一些贫困地区的妇女以卖淫为拜托贫困的手段,“笑贫不笑娼”反映了妇女地位低下,反映了这些妇女道德水准的下降和社会道德水准的下降。这种现象同一些“傍大款”显然属于同一性质的问题,都是女性将自己的性服务作为商品出售的行为,只不过前者(性工作者)是短期的、多次性的零售,后者(专职太太)是长期的、一次性的批发。如果用法律手段来制裁,只制裁前者不制裁后者是不合逻辑的;而没有任何一个人会支持后者应受到法律制裁的观点;由此推论:对前者用法律手段制裁是不公平的。如果前述逻辑的是完备的,我们只能得出如下结论:对付卖淫行为,只能采用提高妇女地位、提高妇女道德水平和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的办法,而不可采用将卖淫行为非法化、刑事化的办法来加以解决。正如沃芬顿的报告所指出的那样:私人的不道德不应当成为刑事犯罪制裁的对象。引自第15页
尴尬的卖淫法 06年哈尔滨疾病防控部门在卖淫者当中开展防治艾滋病教育,并免费发放了安全套。本来按照现行的治安条例,应当是把这些性工作者抓获归案,处以治安罚款或送去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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