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9页 同时履行抗辩:第264条规定之适用、准用与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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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抗辩权对给付迟延之影响,学说上有两种对立之理论:第一种理论认为,抗辩权之存在本身即足以排除迟延责任,至其理由又有二说:其一,抗辩权排除债务之届期;其二,因有抗辩权存之存在,给付迟延系非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第二种理论认为,抗辩权须经行使始能排除迟延责任,此说又有两种见解:一是抗辩权之行使,溯及第排除已发生之迟延效果。二是已发生之迟延责任,不因抗辩权之行使而受影响。判例认为:“债务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者,在未行使此抗辩权以前,仍可发生迟延责任之问题,必须行使以后,始能免责。” 引自 同时履行抗辩:第264条规定之适用、准用与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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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页 同时履行抗辩:第264条规定之适用、准用与类推适用
须强调的是,立于对待关系之双务债务,尚应当包括原给付义务之延长或变形,尤其是债务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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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页 同时履行抗辩:第264条规定之适用、准用与类推适用
双务契约上同时履行抗辩之发生,须以备请求为给付之一方当事人(被告),对原告有对待给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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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页 同时履行抗辩:第264条规定之适用、准用与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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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8页 同时履行抗辩:第264条规定之适用、准用与类推适用
殊不知债务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者,在未行使此抗辩权以前,仍可发生迟延责任之问题,必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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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页 同时履行抗辩:第264条规定之适用、准用与类推适用
准用者,指法律明定将关于某事项所设之规定,适用于相类似之事项。与准用应予区别者,系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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