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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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建立道德的绝对标准并且依靠它发展人的良心,这种社会可以定义为“罪感文化”。不过,这种社会的人,例如在美国,在作了并非犯罪的不要之事时,也会自疚而另有羞耻感。比如,有时因衣着不得体,或者言辞有误,都会感到懊恼。在以耻为主要强制力的文化中,对那些在我们看来应该是感到犯罪的行为,那里的人们则感到懊恼。这种懊恼可能非常强烈,以至不能象罪感那样,可以通过仟悔、赎罪而得到解脱。犯了罪的人可以通过坦白罪行而减轻内心重负。坦白这种手段已运用于世俗心理疗法,许多宗教团体也运用,虽然这两者在其他方面很少共同之处。我们知道,坦白可以解脱。但在以耻为主要强制力的地方,有错误的人即使当众认错、甚至向神父忏悔,也不会感到解脱。他反而会感到,只要不良行为没有暴露在社会上,就不必懊丧,坦白忏悔只能是自寻烦恼。因此,耻感文化中没有坦白忏悔的习惯,甚至对上帝忏悔的习惯也没有。他们有祈祷幸福的仪式,却没有祈祷赎罪的仪式。 真正的耻感文化依靠外部的强制力来做善行。真正的罪感文化则依靠罪恶感在内心的反映来做善行。羞耻是对别人批评的反应。一个人感到羞耻,是因为他或者被公开讥笑、排斥,或者他自己感觉被讥笑,不管是哪一种,羞耻感都是一种有效的强制力。但是,羞耻感要求有外人在场,至少要感觉到有外人在场。罪恶感则不是这样。有的民族中,名誉的含义就是按照自己心目中的理想自我而生活,这里,即使恶行未被人发觉,自己也会有罪恶感,而且这种罪恶感会因坦白忏悔而确实得到解脱。 引自 道德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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