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9页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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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功能,与其说是对社会的指导,不如说是对社会的安抚……尽管“法治”的观念可能成为反抗的道义背景,但它通常诱导人们安于现状。它在神秘暮霭中营造一个超越法庭的王国,我们在这不公正的世界的正义之梦由此得以实现……从实用的角度看,它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坚固的柱石,因为它承认每一个非特权者的愿望,并且提供给他们一个官方认可的实现其愿望的场所,而不必涉及可能动摇现存权利金字塔的特殊行动。 律师是把委托人的怨苦转译为其他语汇。但这种转译不是为了压制委托人的期望和利益,而仅仅是将他们的诉求转化为维持社会中、上层价值观和利益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诠释。这样,对于大多数委托人而言,国家、阶级和委托人的利益便相互吻合了。 所有的一切都是为了不让客户得到做决定所需要的知识,同时还要将这种知识神秘化。 如果一个人将全身心奉献给另一个人,他便毁伤贬低了自己,另一个人所得到的自然就少了。这不是一个悖论,而是一个简单的心算。 审判已经过时了。在纽约市,几千名被捕者中才有一名以庭审告终。政府已经没有时间和金钱来负担冠冕堂皇的无罪推定,也负担不起只有陪审团审判才是确定有罪的最真实方式的信念。今天,政府实际上对每个被告人说:“如果你愿意放弃没有证据支持的无罪声明,我们将用一个轻刑补偿你。”被告人问:“有多轻?”然后是地区检察官、辩护律师和法官凑在法官席上,这番讨价还价被成为“辩诉交易”。整个过程像玩一场游戏,附带着讨价还价、议定书、规则与仪式。权利掌握在被羁押人手里,因为不断增长的犯罪已经将我们的司法体系推向一个混乱和瘫痪的边缘,被告本人成了唯一可以出来帮一把的人。政府需要认罪请求,以推动法庭尽快结案,而被告人出卖认罪请求,以换取政府唯一能够支付的现钞——时间。但是,无论达成怎样的量刑,这种讨价还价的真正结果却从未受到质疑。有罪者总是赢家,而无辜者总是一败涂地。 为了玩好这个游戏,律师必须冷酷无情。他在一个已瘫痪的体系内工作,又反对这个体系。在它倒下时,他应毫不犹豫地踢上一脚,趁它羸弱不堪时占足每个便宜。 他们认为会有无辜的委托人,他们认为将服务于同胞、社会与正义。他们不明白,他们将要为之服务的是这个制度。 法律至少是有两个主要目标的社会建构。一个目标是提供行为规范——告知人们什么是可接受的行为边界,在边界之内,人们可以我行我素,超越了边界,人们会受到某种惩罚;另一根目标是提供一种纠纷的公开解决。然而,试图控制诉讼过度的努力……正在极大地掩饰和减少法律规范的可见度和实际应用……消极地影响了对法律的更基本理解,即,法律是社会规范的携带者和传播者。随着数量巨大的法律适用躲开了公众视野,公民不知道法律是如何被解释和落实的。不仅如此,非常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法律在非公众场合以不一致的方式被适用和落实。由此,诉讼设置和程序中的这些变化,正在促成法律本身的毁灭。 将法律作为解决个人纠纷的一种基本方法——其弊端有目共睹,急需迅速修整——这种观点导致鼓励和扩散替代的纠纷解决方法,既是私人寻求的,又是司法提倡的。 法律最好是被理解为多重目的的体现。“法律”的一个目的是执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中创制的规则和特定案件标准,通过推理形成裁决,进而为相似情形创制行为规范,为指导未来而创制先例和裁决汇编。“法律”的另一个目的是提供公共论坛,以定纷止争。两个目的共同的必要基础是这样一个前提:法律和法律程序是公开的。私下的、秘密的法律或法律程序,既不能提供塑造他人未来行为的信息,也无法提供一个公共论坛。 一旦法官鼓励和解,就会产生某些相同的后果:诉讼,从公共论坛转向私下了结,而最终的解决,非常可能是一份私了协议。但是,由于这一过程牵涉了法官,因而会有其他的衍生后果。当和解成为处置法律权利主张的主要手段后,就生成了一个秘密法律的制度。“法律”本身并不直接适用于这样的制度,代为适用的是“影子”法律。它耗尽法律的活力和力量,使其丧失指导和劝服的能力。即使案情相同,不公开的和解也容易产生出不同的结果。原因很简单,和解条款通常是保密的,不对其他潜在的诉讼当事人开放。这种不同处遇的潜力,违背了最基本的公正理念:相同情况,相同对待。 加倍努力通过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了却案件,有损于作为先例为我们公布的司法判例的适用。今天,“一般的”案件都是在未经裁决的情况下解决的,只有反常的案件才会最终进入法庭,由陪审团或者法官判决。 对和解的广泛认可,从两个方面促成了规范性法律的消失。第一,作为和解的结果,被决定的案件减少了,而和解的诉讼“失去”了司法和公众的监督。这意味着,法律的主体得以适用其规则和标准的、正式的、公布的各种决定大大减少了。第二,和解歪曲了法律,因为它们在典型情况下是保密的,无法构成合法的先例…… 私下的解决消除了法律程序的公开性,将公共论坛出卖给私人,既未设定先例,也不遵循传统的证据规则及其他程序规则。这些设置和程序,根除和损毁了潜在的先例,歪曲了公众视野中的法律。源自“正常”案件的“正常”法律被隐藏起来,留在公众视野之内的都是些非常的、反常的或怪异的案件和程序,这便进一步损害了公众视野中的法律体系…… 当法律可见度降低的时候,全体公众都会遭殃。在法律有助于建立行为规范这个意义上,如果法律指导不存在了,或者如果法律不为公众所知,公众就不会知道行为的预期和后果。 如果律师们什么也不做,只是帮助人们消除分歧,而且是在没有审判、没有陪审团、不向公众暴露其结果的情况下做的,那么,他们在民主中还能发挥同样重要的作用吗?在21世纪,关于律师,可能提出的问题是:在法律执业中,法律到底有多重要? 引自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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