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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治安管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由公安部门负责。这种法律设定是不合理的。对于治安案件,公安部门是自己抓人,自己审理,自己处罚,自己做自己的法官,这样怎么才能不出问题?我们已经看到,公安部门把治安案件当成了增加收入的重要渠道,在执法是随意增加罚款数额,从打架斗殴到卖淫嫖娼,都是罚款了事,怎么能保证公平、公正? 引自第1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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