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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特鲁约及其同僚的话说,“我们无法理解,抛弃已经出生的婴儿,人们只是因为吃不准他是否成活,就只把这种行为当做轻罪处理,而妇女在怀孕期间引产一个是否存活更不确定的胎儿,却按重罪处罚”。人们能够明白1891年12月提案的作者为什么采用两种毕竟互相矛盾的论据。这就是为了制止堕胎,对它作轻罪处理,这样,如果法律规定惩罚没有以前严厉,陪审员们量刑时就不再犹豫:改革者希望看到的结果是,堕胎罪不算重罪,但能更经常地受到处罚。 引自第138页 惩处的轻重不一定符合罪行的恶劣程度,有的时候只是为了矫正人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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