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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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自由主义发展史上,对自由的证成大致循两个路径。其一是权利理论,其二是功利主义。权利理论的早期形式是自然权利学说:人生而具有自然权利,组成社会后,一部分自然权利转让出去,构成社会或政治权力的渊源,个人保留了某些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权利,这就是公民权。洛克是这种理论的典型阐释者。后来,公民权的概念进一步发展,演变为今天所谓的“人权”。人权理论的核心是认定人有某种天赋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绝对权利。 西方近代自由主义的另一个哲学基础是功利主义。与权利理论不同,功利主义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看后果,而不看它是否符合某种先验的原则。以功利主义为基础的自由主义者在证成自由时并不会试图展示自由具有内在价值,而是试图论证保障自由会给个人或社会带来某些好处。功利主义不承认抽象的人权,只承认在特定法律规范下的公民权。 《论自由》的主题不是讨论所谓意志自由,而是“公民自由或社会自由”,“即社会可以合法地施加于个人的权力之性质和界限。” 本文旨在肯定一条极简原则,当有权绝对地支配社会以强力和控制的方式处置个人的事情时,无论采取合法惩罚形式下的物质力量,还是公众舆论下的道德强压的手段,其准绳是自我保护,即人类可以个别地或集体地对任何成员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其唯一正当理由是旨在自我保护。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何一名成员,可以违反其意志而正当地行使权力的唯一目的,就是防止对他人的伤害。至于这个人自己的好处,无论是物质上的还是精神上的,都不是充足的正当理由。……从正当性上说,在仅涉及他自己的那部分行为上,他的独立性是绝对的。对于他自己,对于他的身体和心智,个人是最高主权者。 真理必须在和谬误的公开冲突中得到考验,从而使真理充满活力,使大众对真理的认识更为全面、深刻。 密尔在讴歌个性时,强调个性是“个人进步和社会进步中一个颇为重要的因素”。密尔坚持认为,具有个性不仅是个人自身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乃至整个人类发展不可或缺的动力。密尔的基本逻辑是,如果一个群体是由有个性、有生命、有活力的个人组成,这个群体就会充满活力与生命。为了在民主化的平庸社会给那些精英留下成长的空间,密尔呼吁社会尽最大可能对那些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思维方式与众不同的人保持宽容,为他们创造一个自由的环境。 密尔明确反对社会根据共享的或主导群体的道德或习俗干预个人自由。不能因为某些个人行为在别人看来不正当而用法律或法律之外的手段进行干涉。密尔秉持功利主义法哲学的一贯原则,明确区分法律与道德两个领域。法律惩罚的唯一对象是涉他行为,尤其是伤害他人利益和权利的行为。至于违犯道德准则的行为,则不是法律所应当关注的事务。用密尔的话来说,法律不应该充当“道德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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