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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要想履行自己的专门职能,就必然与他人发生关系,这是组织社会最明显的特征”
谁也逃不掉,即使你无作为,无此想法,无辜。
“社会生活就像普通生活一样,只能在一种直接的逼迫下,不知不觉地把自己组织起来,而不能参照人们用智识预先勾画的蓝图。”
“社会生活只要是正常,它就是自发的”
“社会的活动范围已经逐步缩小,而个人的活动范围在不断扩大,法律机制的活动范围不断增加,不断复杂”
一旦人的意识通过某种途径(互联网多重信息的灌输)醒了,想法杂了,脑子乱了,那么与它连接的社会自然不会简单到哪里去,同时因此产生的犯罪也复杂起来。
“如果说压制法正在丧失自己的基础,那么起初不曾存在的恢复法却在逐步发展壮大。如果说社会不再强迫每个人去实施某种一致性的规则,但它却确定和规定了不同社会职能之间的特殊关系,那么社会的干预并不因为换了一种性质,就变得软弱无能了”
由以前外界的明显的大环境压制,变成了给予自由的隐性的琐碎奴役。不管它扩大了还是缩小了,不管它是紧密的还是稀疏的,不管它的形式如何,人总是被压制着的。
不管是积极控制还是消极控制,总是控制的,没有问当事人是否想要耕种。斯宾塞的理论只是让人有惯性的义务,这些义务的目的就是让人们恪守职责,这大约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契约关系本身是不存在的,只有到了社会劳动开始分化的时候,它们才逐渐发展起来。与此同时,非契约关系也不断发展起来”
契约关系基于平等,基于有所需有所求,也意味着某种长期的人与人的连接。这也意味着有部分人群是被分隔在连接外的,这些人没有契约关系里的所“求”价值,但既然整个社会已成片了,他们无法逃脱,但又没有被接纳的资本,最终只能贱卖自己,成为非契约关系的一份子。没有平等,没有尊重,不被当成完整的人,被压榨,肉体被摧残,精神被毁灭,麻木,冷漠,真实,粗糙。没有可保护的法律,法律是基于契约而生成。一个一无所有的人,不懂法律的人,甚至连文字也不明白的人,在社会上价值小的可忽略的人,被以“廉价的劳动力”当成国家优势资源的人,不纳税的人,一开始就成了法律外的人,怎么可能被平等的当成人?当整个社会的流行信息是“有钱越老大,成功可当神”时,那些没钱的自然被视为loser,并理所当然被欺辱。一个没有对社会有贡献的人,没有权利享受社会的好处。
“婚姻和收养不仅是家庭的源泉,而且本身就是一种契约。然而随着社会迈入更高的阶段,这两种法律关系也就越来越失去了契约的性质”
意识到契约是可怕的,人与人就有所保留,无法坦然面对。但意识不到契约更可怕,人与人会相互僭越,无所顾忌。
“随着所有环节逐渐被社会大众吸食掉,家庭也非得换个模样不可了。它已经不再作为庞大社会里的自治社会,相反却变成了系统化的社会机构,即带有关门职能的社会机构”
所以现在的孩子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单纯孩子,他还是社会未来的一个成员,一个最好有着重大价值的成员。于是,现在的家庭,父母压力大,因为他面对的不再是自己的孩子,而是一个未来的社会责任。现在的孩子压力也大,他不仅不能享受自己这个年纪还有的快乐,自由与单纯,还要担负着未来的责任与压力。父母把自己的生存压力转嫁到孩子身上,减少了他作为一个人的无忧无虑与安逸,增加了他作为一个机器的技能与价值。
“凡是契约存在的地方,都必须服从一种支配力量,这种支配力量只属于社会,不属于个人”
“凡是没有立约能力的,没有立约目的的,没有合法理由的,无权买卖的人以及不能买卖的物,法律都不承认其契约义务”
这些都是社会的灰色地带。
事实上,为了维持自己的某种权威性,法律必须要牺牲掉一些人让其违法(忽视,不作为,法律条款的高深莫测,法律知识的不普及,犯罪分子的不有效救助,到犯罪环境的不有效改善,灰色地带的漠视等),然后通过惩罚的威慑力控制全局。
“在法律设立的有组织的确定的压力以外,还存在着一种产生于道德的压力”
法律所忽视的那方面,由道德的这部分填充。道德部分本身是克制性的惩罚,比起赞扬来,谴责与隔离更受欢迎与传承,于是妓女,犯罪分子,穷人,乞丐,保障人士,以及他们的子女等其他在法律上扮演着不光鲜角色或低微角色的人,被排斥在外。这些人除了麻痹自己,抛弃社会,丧心病狂外,或自杀外,怎么可能安稳的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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