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3页 第五章 历史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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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和宗教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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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徒们向道场与和尚们布施少量供物,其目的是为了支付特别服务的报酬。
基金是为未来支付正常法事费用的手段,所以它们在原则上是永久不变的。从一开始,一些属于心理学的原因便引起了佛教现象的发生,并使佛教现象具有了我们所看到的那种规模,它确保了在数世纪期间对佛教财产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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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常常试图把中国佛教的农民形式(更笼统地说应该是民间宗教的形式),看作是用于秘密的、个人的和家庭的一整套巫术。总而言之,这是对大道场中真正佛教的贬责。有一个佛教阶层统统都是云游和尚、从事玩弄诡计和巫术的行家、占卜师、巫师、驱邪祓魔者和庸医,他们都在民间以玩弄巫术为生。这些出家人都利用了被国家承认的合法和尚们的权税特权,并且在世俗人中、节日或集市上利用炫耀自己巫术家的财富,而发财致富。质言之,似乎是某些经济因素,才引起了这一伪滥僧侣阶级的形成和发展。
显德二年诏令:僧、尼、俗士,自前多有舍身、烧臂、炼指、钉截手足、带铃、挂灯,诸般毁坏身体、戏弄道具、符禁左道,妄称变现、还魂坐化、圣水圣灯、妖幻之类,皆是聚众眩惑流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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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一般都把佛教在中国取得的成功,看作是一种新教理和新伦理观念的胜利。这类成功在一开始,就是属于另一范畴的原因而引起的,即不仅仅是纯宗教原因,而且还有技术原因。由印度传入的坐禅方法和运气技术,似乎(甚至是确实)优于到那时为止在中国出现的做法。(《释老志》暗示了由佛教僧侣实行、由西域胡人传入中国中原地区的某些新的占卜方法)在平民百姓眼中,佛教僧侣都是一些拥有非凡能力的人。恰恰正是这些本领,才使他们被称为“上人”,他们完全相当于中国佛教传入之前传统的一类人。但相反,佛教可能又夹裹进了某些获得圣性的更新的更有效的方法。
然而,无论人们把这些技术,在佛教传入中国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看得多大,我们涉及到的总是一种宗教,一方面是一种伦理教理,另一方面又是一些宗教生活的方式。在这些巫术做法和佛教的纯宗教形式之间,似乎有一种本质上的差异:它们之间的对立仅仅是表面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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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司的通知叫作“社司转帖”,我们在敦煌发现了许多样本,它们说明社子的份额常常都应该带到“斋主”或“主人”家中。
右缘年交,春座局席,次至曹保奴家。人各粟壹㪷、面一斤、油半斤,幸请诸公等。 引自 第五章 历史的基础 在另一份敦煌社司转帖中,又提到应该向“主人”家带出去同等数量的同类食物。
如果确如我们所认为的那样,需要主人或斋主负责组织节日和局席,那么斋主本人就无须交纳任何东西了。他要邀请同一社的成员,并以个人的名义进行招待。由于他于其中起了主要作用,所以在他受到邀请时,就可以免交自己的份额。因此,节日并不是不具主办人的名字而由社承办的,而是由其各位成员举办的。在这种活动中个人所出甚少,而所得则甚多,这当然就是指上述机构所产生的宗教效果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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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社的特点,是把财富交付共同使用,完全相当于布施的一种更为规范和更为正常的形式。各人的份额是由社条规定的。这已经不再具荣誉体面之意义了,由于害怕不交纳自己的一份费用,而受人鄙视,再加上竞相布施的心愿,这就使社内的各位成员,都会甘心愿意地承担自己的义务,布施再也不是半自发性的了,违背社条就会受到惩治。那些不想应邀前来的人,以及那些没有交纳自己份额的人,也将遭受惩罚。由于敦煌社的法律形态,所以它们代表着一种比“邑”更加发达的宗教形式。我们甚至还可以承认,由于在有关社的碑文和敦煌文书之间,相差数世纪,所以这些集团从前者过度到后者的明显发展,即相当于信仰的一种同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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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法决疑经》中指出:
若复有人,多饶财务,独行布施,从生至死。不如复有,众多人众,不同贫、富、贵、贱,若道、若俗,共相劝他,各出少财,聚集一处,随宜布施贫穷、孤老、恶疾、重病、困厄之人,其福甚大。 引自 第五章 历史的基础 无尽藏理论的新颖之处,肯定就是使出自社的观念和做法扩大到整个信徒阶层。如同社一般,无尽藏也起着经济和宗教的双重作用。这就是以各位施主交纳的份额为基础的一种互助组织。但在信徒中,有关宗教“斋供”的思想,却成了这一机构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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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裕的信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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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信仰也随着社会地位的提高而得到发展。我们承认,皇后和公主以及皇家最高的人物,也蓄养僧尼、修建寺院佛堂。梁武帝也有其“家僧”。唐代皇帝有自己的“内道场”。某些寺院似乎是起了一种特殊的和相当可观的作用。当梁武帝宣布决定“施身”于三宝,以把帝国从灾难中拯救出来的时候,他始终是前往同泰寺。稍晚些时候的北魏皇后们,也都前往摇光寺为尼。496年,冯氏皇后也出俗为尼,离宫前往这个净辟处;高皇后于528年,胡皇后在她悲剧性地死亡之前,也于528年到了该寺。
皇家成员及某些佛教僧伽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而尼姑们所扮演的特别导师的角色,则成了引人注目的事实。正是她们有时提供嫔妃女眷内室,那些由尼姑们培养出来的嫔妃,有时也会具有光明灿烂的前途。我们掌握有两个非常著名的例证:其一是北魏宣武帝(500-515)的妃子,即后来的胡皇后,她的政治影响在6世纪初非常强大,而且非常赞助佛教;其二就是武则天皇后。这个篡国夺权的武后完全与胡后一样(她们之间有许多共同特点),她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正式头衔的皇后,而且是由尼姑们培养起来的,仅仅是在进入唐太宗皇帝的嫔妃群时,才离开了寺院。后来登基的隋文帝杨坚,也是出生于尼姑庵中,并且在那里度过了自己的童年。与文人的传统培养同时存在和处于对立状态的,还有一种佛教教育,后者还特别适用于皇帝嫔妃群众的女子,它对于皇帝们的政策产生过深远影响,也是毫无疑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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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佛教运动的内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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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理和艺术活动陷入了衰竭之中。总而言之,无偿布施(以及由无偿布施引起的宗教和艺术的牵连)已经很少,当然也无法考虑了。有一种现象非常重要,这就是在上层阶级中、在那些曾以宗教运动的促进者(皇亲国戚、宦官、嫔妃宫娥)而出现的各界人士中,不信宗教思想的发展,与一种希望发财致富的思想有关。从8世纪初叶开始,公主们便以高价出售恩度。出售度牒的制度是在困难时期,即处于安禄山叛乱高潮中的756年设立的,可是却一直延续到以后很长的时期,这种做法只有利于诸道高官。从此以后,对于富裕农民来说,遁入佛门仅仅成了逃避输课义务的一种手段。朝中把管理佛教的事务,交由宦官们执掌。这就成了他们发财致富的天赐良机。
与不信教思想发展有关的经济因素的这种优势,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得到了加强,尤其是在845年法难后,出现的重建寺院、佛堂和重新开始度僧活动时,更为如此。皇帝们趋向于把私人佛堂的特权,扩大运用到所有上层社会成员们身上。私人佛堂的设立,是大户人家对寺院常住越来越广泛的控制之起源。它还向富裕世俗人提供一种干涉僧伽事务的借口。某些诏令也强调了一种在宋代肯定是相当流行的做法,其目的在于宣布某些官办寺院成了私家佛堂。
大观“三年,敕勋臣戚里,应功德坟寺,自造屋,置田。止赐名额,蠲免科敷。从本家请僧住持,不许指占有额寺院,充坟寺功德,许御史台内,侍省弹劾施行。”
1137年的一道诏令指出:惟有“无额小院”,方可改造成“坟寺功德”。
《佛祖统记》所载智磐的一条注释中,暗示的肯定就是对“坟寺”和“菩提寺”的滥加引申:
今时(8世纪中叶),势家多以恩例,冒占寺院。子弟干仆,并缘为奸取。寺山造冢,是陷父母于不义之地,而钱谷竹朱,四时诛求,视以为常。不思他日,地域酬偿之苦。为儒为官,不幸而负此见识。以是教其子,以是责其仆,小得而大失,可不自警哉?李意及为寺家奴,特其报之轻者。今故表出之,以为好作,重过者之戒。 引自 第五章 历史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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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00 中国和尚们乐意在世俗艺术方面有所造就,所以我们可以在他们之中发现许多画家、雕塑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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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3页 第五章 历史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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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7页 附录
一、敦煌卖契与专卖制度 P334 在中国发现的有关向神灵购地的木简文契证明,从公元前1世纪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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