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毫笔,隋堤柳,盐商妇。
- 章节名:紫毫笔,隋堤柳,盐商妇。
紫毫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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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篇小序云:
诫失职也。
寅恪案:乐天在翰林时实有拾遗补阙之功。观白氏长庆集四一、四二、四三,诸卷所上奏状,可以为证。又旧唐书一六六新唐书一九白居易传,通鉴二三八唐纪宪宗纪元和五年六月甲申条,及李相国论事集二论白居易事条,均载宪宗谓白居易不逊,及李解释之语,则乐天亦可谓言行相符者矣。
然则此篇之作,而又以之次于官牛一篇之后者,殆有感触于时政之缺失,而愤慨称积者之不多,似无可疑也。乐天以宣州解送中进士第,此篇及红线毯篇俱以宣州之贡品为言,盖皆其所熟知者也。
兹取旧籍之涉及宣州兔毫笔者略录数条如下:
.....
(略去)
恐是古今产物之殊异,上引唐人之文,足证白诗之不妄。文潜拘于时代,致疑古人,其言未必可为定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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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堤柳
此篇殆乐天追赋汴河之旧游,以足五十首之数者,故诗句既为通常警诫之语,而感慨亦非特别深挚。惟乐天本有旧业在捅桥,少时又尝旅居吴越,观白氏长庆集伍三沐河路有感一首所云.....
(略)
可知其与汴河关系之密切也,然则乐天是篇之作,较之诗人之浮泛咏古者,固亦有差别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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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商妇: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99%BD%E6%B0%8F%E9%95%B7%E6%85%B6%E9%9B%86/%E5%8D%B7063)
白氏长庆集 策林第二三目议监法之弊论盐商之幸云:
臣又见自关以东,上农大贾,易其资产,入为盐商,率皆多藏私财,别营裨贩,少出官利,唯求隶名,居无征徭,行无榷税,身则庇于盐籍,利尽入于私室。此乃下有耗于商农,上无益于筦榷明矣。出山海之饶,盐铁之利,利归于人,政之上也,利归于国,政之次也。若上不归于人,次又不归于国,使幸人姦党,得以自资,此乃政之疵,国之蠹也。今若划革弊法,沙汰姦商,使下无侥倖之人,上得析毫之计,斯又去弊兴利之一端也。 引自 紫毫笔,隋堤柳,盐商妇。 寅恪:乐天此篇之意旨,与其前数年所拟策林(平按,白氏长庆集四六策林第二三目议盐法之弊论盐商之幸)之言殊无差异。此篇小序所谓“幸人"者,即策林所谓"侥幸之人"。篇中作盐商十五年,不属州县属天子。每年盐利入官时,少入官家多入私。官家利薄私家厚,盐铁尚书还不知。”诸句,即策林所谓“自关以东,上衣大贾,易其资财,入为盐商。少出官利,唯求隶名。居无征徭,行无榷税。身则庇于盐籍,利尽入于私室。”而乐天竟于策林二二不夺人利条昌言:
唐尧夏禹汉文之代,弃山海之饶,散盐铁之利。
更为明白无所避忌矣。然此等儒生之腐论,于唐代自安史之乱后国计之仰给于监税者。殊为不达事也。新唐书五四食货志略云:
晏之始至也,盐利岁才四十万缗,至大历末,六百余万缗。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宫闱服御、军饟、百官禄俸皆仰给焉。明年而晏罢。 贞元四年,淮南节度使陈少游奏加民赋,自此江淮盐每斗亦增二百,为钱三百一十,其后复增六十,河中两池盐每斗为钱三百七十。江淮豪贾射利,或时倍之,官收不能过半,民始怨矣。 刘晏盐法既成,商人纳绢以代盐利者,每缗加钱二百,以备将士春服。包佶为汴东水陆运、两税、盐铁使,许以漆器、玳瑁、绫绮代盐价,虽不可用者亦高估而售之,广虚数以罔上。亭户冒法,私鬻不绝,巡捕之卒,遍于州县。盐估益贵,商人乘时射利,远乡贫民困高估,至有淡食者。巡吏既多,官冗伤财,当时病之。其后军费日增,盐价浸贵,有以谷数斗易盐一升。私籴犯法,未尝少息。顺宗时始减江淮盐价,每斗为钱二百五十,河中两池盐斗钱三百。增云安、涣阳、涂鞬三监。其后盐铁使李锜奏江淮盐斗减钱十以便民,未几复旧。方是时,锜盛贡献以固宠,朝廷大臣皆饵以厚货,盐铁之利积于私室,而国用耗屈,榷盐法大坏,多为虚估,率千钱不满百三十而已。兵部侍郎李巽为使,以盐利皆归度支,物无虚估,天下粜盐税茶,其赢六百六十五万缗。初岁之利,如刘晏之季年,其后则三倍晏时矣。 引自 紫毫笔,隋堤柳,盐商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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