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页 民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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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的法源:民事裁判应当援用的规范,对法官有拘束力。
1、规范法源(依据):(1)宪法(高法禁止直接依据),(2)狭义的法律,(3)法律解释,人大常做出的解释;(4)司法解释:解释、规定、决定和批复,前三者为个案。目前,解释已经滥用。
2、准规范法源(自由裁量适用,裁判理由中适用) 主要是习惯法 还有:政策 法情感 法正义等
含义:非由立法者制定,而是通过法律共同体成员的长期实践,并且对其已经形成法律效力之信念的法律。要件:稳定的习惯;普遍的确信;视为法律的观念。
功能:补充制定法的漏洞,制定法应当优先考虑适用,因为制定法具有更强的明确性。如果对法安全没有妨碍,那么习惯法也可以优先适用。
四、民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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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页 民法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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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页 法律行为的本质
一 概念 1、功能:(1)抽象出法律行为,实现提取公因式,促成总则编;(2)整合各种自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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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页 法律行为的效力自治(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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