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节
- 章节名:第二十三节
为了了解“国家理由学说”在历史上的意义,必须记着在欧洲大陆上个人解放是和主权的、独立的和民族的国家勃兴携手并进的,后者企图使它们自身从当时仍控制着欧洲大部的世界性的中古帝国解放出来。这种解放是对封建制度和教会的极权主义的要求之斗争的一部。这些勃兴的民族国家大多由专权的君王统治,他们为建立并增强他们国家的权力与声势,要求政治行动的自由。于是让·博丹精心形成的国家主权说,被提供给他们作为一种武器,以反抗世界性的神圣帝国的需求以及反抗其他国家。同时,企图使个人从属于国家需要的“国家理由”说,也提供给他们作为一种武器以对抗它们自己的国民。每个欧洲政治思想家都设法协调自然法学说的要求(它防卫个人的权利)和“国家理由说”的准则(它企图保护国家的权利)。可以概括地说,在西欧和美国,自然法学说占上风;而在中欧“国家理由说”常盛行,虽然它并不完全消灭自然法学派的要求。要解释17世纪和18世纪的政治法律思想家们的睽异,通常可以参照他们怎样努力使国家理由说和自然法学结合调协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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