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2页 饲养的动物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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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和比较法
(一)比较法上的归责原则
1.统一规定均适用相同的归责原则。多为无过错或过错推定
2.针对不同类型的动物设定(中国就是这样的)。(1)德:奢侈性动物——无过错(deep pcoket );用益动物,一般是大规模饲养的牛马等——过错推定。(2)美:饲养的家养动物——过错;野生:如马戏团的狮子大象等——严格责任或无过错责任。
(二)天朝:混合归责 区分动物的不同情形
1.绝对责任的原因:(1)行为违法,可见其已经有重大过错;(2)漠视法规应当受有不利
2.动物园采过错推定 理由:满足了物质文化需要应当受到优待;往往有较为完善的防护管理措施,事故大多由被害人自身原因导致。
动物园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园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因为:第一,动物园的动物不乏像狮子老虎狼等极度危险的动物;动物园的注意义务应更大;第二,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要之一理由放在动物园身上非常牵强,工业上的高度危险活动具有与之相当的危险性;第三,对外开放收取费用,根据报偿原理,动物园获得了经济利益,应当负有更强的注意义务。 引自 饲养的动物损害责任 二、构成要件
(一)需是“饲养”的动物:为某人占有、管理、控制的动物。野生动物致损,原则上由受害者自担损害,如致损动物属于“珍贵、濒危的水陆生野生动物;或有重要经济科学价值的陆生动物”,经请求由国家予以补偿。
(二)造成他人损害
1、存有因果关系
2、损害是动物自发本能的行为导致的。如猫抓人,马踢人等
3、损害:人身(居多)+财产
(四)归责原则
1、一般:无过错责任
2、特殊:
(1)过错推定: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动物园应做扩大解释,包括展览性动物园,动物研究院所等,包括对公众开放的和不对公众开放的。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后免责。
(2)绝对责任(绝对无过错责任):特点:侵权人没有免责事由,即便是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也不得免责; 属于法律拟制,其具有严重过错(无需证明)。
第一,违反管理性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饲养法律法规禁止饲养的动物;未遵守规定(疑难问题:如果只是游客守则,商场告示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没有资质而饲养特定的动物;携带动物至特定空间,如幼儿园等。
第二,饲养危险动物。含义:对人身或财产具有高度危险的动物,如烈性犬,毒蛇,有剧毒蜥蜴等。
三、法律后果
(一)责任主体:饲养人、管理人。立法应采“所有人或占有人”。被告人需要证明被告是责任主体,可以推断
1.饲养人:所有人(含单独所有和共有)。
2.管理人:所有人以外的实际控制与管理动物的人。
3.遗弃、逃逸动物致损,仍是饲养人管理人。但遗弃逃逸的动物已经归化,则适用野生动物致害。
(二)免责事由
1.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不是免责事由。(1)故意引发招徕动物的伤害,如兽交,自杀自残等;(2)重大过失:挑逗动物等(法官判断)。 如是绝对责任,也不免责。
不能以受害人是故意实施犯罪为由,就认为受害人是故意造成损失,从而免除或减轻饲养人、管理人的侵权责任。 引自 饲养的动物损害责任 2.第三人的过错
(1)被害人可以向饲养人、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请求第三人赔偿。
(2)含义:其一,第三人从事了有过错的行为;其二,损害完全是由这一行为所致,饲养人、管理人没有过错。如后者存在过错,两者承担按份责任,按照原因力大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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