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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过 追寻律师的传统
相[47]比之下,律师辩护对于那些含有冤情或者审判不公的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就显得尤其重要。发生在20世纪20年代的黄慧如、陆根[48]荣私奔案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1]。这一案子曾在上海滩轰动一时。黄慧如是富家之女,与家中的车夫陆根荣产生感情,并发生关系,不久黄慧如怀孕(当陆根荣知道黄怀孕后,才将自己有妻室的事告诉了黄,黄仍愿意跟着他),主仆之间发生这样的事情一时无法交代,因此他们便私下离开黄家,在苏州同居。在离开上海的时候,黄慧如还偷偷拿走了其母的首饰盒,而陆根荣并不知晓。他们离开后,为了寻找不辞而别的黄慧如,黄家在报上刊载寻人启事,并表示愿意酬谢知情人。于是,陆、黄两人很快被发现,苏州警察厅立即派人将他们抓获,并移交地方法院检察处侦讯。当时法院根据案情,遂认为车夫陆根荣犯了诱拐和帮助实施盗窃罪,陆根荣被判处两年徒刑。为了能使陆根荣免于刑事处罚,黄慧如请了律师宋铭勋作为陆根荣的代理人,对原判表示不服,提请上诉。在上诉的庭审过程中,黄慧如的母亲朱氏一口咬定,陆根荣不怀好意,家里的金银饰物都是他偷走的。陆根荣的代理人宋律师则辩护说,原判陆根荣诱拐和帮助实施盗窃两罪都不能成立。其一,新刑律二百五十七条第十项规定,诱拐是指诱拐年纪不满二十岁的女孩,而黄慧如已经二十二岁,早已具备自主能力,而且她还称与陆是自愿相好;其二,帮助实施盗窃,要有帮助实施盗窃的行为,方可成立。而黄慧如已供认,首饰是她拿出来的,和陆根荣无关。吴县地方法院只据朱氏一面之词遽作结论,亦不能成立。加之,被告又无事前起意的犯罪故意,所以无论从哪方面说,陆根荣都属无罪,不应负刑事责任。因此律师希望法院考虑重新审核,撤销原判,宣告陆根荣[49]无罪。应该说律师的理由是比较充分的。但令人意外的是,江苏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却加重了处罚,改判陆根荣有期徒刑四年。其原来的帮助实施盗窃罪则未加改动,承审法官认为上诉人帮助黄慧如将黄家首饰盒带出,参与保管并变卖使用,则是事实;而原有的诱拐改为图奸诱拐,其理由是上诉人原本有妻室,但在黄慧如失身前却故意隐瞒,其目的已昭然若揭。随后陆根荣仍然不服审判,继续请宋律师向最高法院上诉,对原判理由一一进行辩驳。宋律师指出帮助盗窃罪,需查究是否知情为唯一条件。如果不知情,依法即不能成立,法律有明文规定。至于所谓诱拐,宋律师一再指出,他们之间发生恋爱是出于双方自愿,这是不应该判罪的。为此,最高法院作出批复,认为上诉人及辩护人指谪原判认证不当,并非全无道理,发回原法院更审,随后江苏高等法院判定陆根荣无罪释放。尽管整个诉讼过程经历了三年的时间,而且高院最终作出变更判决的决定还可能与黄慧如的病死有关,但最终律师为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要求还是得到了满足,错判得到了纠正。律师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仍然比较明显地体现出来。[2] [1] 此案件材料见宋铭勋:《我为“陆根荣黄慧如案”做辩护律师的经过》,《上海文史资料存稿汇编》(12),第112—115页;洪丕谟:《黄慧如陆根荣主仆情奔》,《黑幕上海》,第118—125页,北京,团结出版社1995年;陆茂清编著:《民国要闻要案录》,第392—419页,汕头大学出版社1995年。 [2] 这样的案件要是发生在冤狱赔偿运动时期,一定可以作为冤狱赔偿的典型例子。引自 上海本土律师的出现 陈同 故纸故事,区区如此。但对于当事人而言,却是一生一死。法律程序复杂、旷日持久,与司法者不过朝九晚五,日常事务,其中因果关系、逻辑推演,于人影响极大。本案而言,要以两情相悦,与社会他人其实并无太多瓜葛。公权干预民间私人生活多少为宜,如何深浅,至今值得深思。至于盗窃一罪,上云陆某全无涉及,未必服人,惟司法角度,无法确证,疑罪从无而已矣。即使盗窃有罪,失物有价,缠绵三年,阴阳相隔,实未可取……
故纸故事,区区如此。但对于当事人而言,却是一生一死。法律程序复杂、旷日持久,与司法者不过朝九晚五,日常事务,其中因果关系、逻辑推演,于人影响极大。本案而言,要以两情相悦,与社会他人其实并无太多瓜葛。公权干预民间私人生活多少为宜,如何深浅,至今值得深思。至于盗窃一罪,上云陆某全无涉及,未必服人,惟司法角度,无法确证,疑罪从无而已矣。即使盗窃有罪,失物有价,缠绵三年,阴阳相隔,实未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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