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第一节 宗主督护考 P372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督护”是含有军事、行政两方面含义的词。而这恰好又符合当时既是生产组织又是武装集团的宗族的特性。如果这种理解不错的话,那么从“唯立宗主督护”来看,北魏王朝意欲将宗族组织纳入国家行政轨道的意图就很明显了。从前引《李沖传》冲李沖与郑羲、高祐、傅思益等人的对答中可知,宗主的职责中最主要的就是督护本族,按“九品差调”的规定去完成国家征发的赋税和徭役。 但是,如果因此说宗主督护就是一种基层行政制度似乎又很勉强。宗主不是通过国家的行政权力去任命的,而是依据宗法关系中的嫡长制原则在强宗大族中产生的,他们在维护宗族内部秩序时除了使用得到北魏王朝认可的“督护”之权外,更多地依赖于建立在封建宗法关系上的礼制。因此宗主并不像后来的三长那样较严格地接受地方政权的统辖,一些强大的宗主甚至还会出任州刺史、郡太守和县令长。各宗族还因时期和地区的不同而与北魏王朝的亲疏关系也有所不同。甚至,有些强宗大族或拒输赋税,或与政府分庭抗礼,形同割据势力,如李波宗族、薛永宗宗族即是。因此,严格说来,宗主督护并不能算作基层行政制度,它只是在北魏尚未建立系统的行政机构的情况下部分地担负了基层行政的职能。 根据以上六点概而言之,宗主督护是北魏前期实行的以宗法关系为其维系纽带的、具有部分行政职能的生产与自保相结合的基层社会组织。 引自 第一节宗主督护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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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一节 宗主督护考 P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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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第二节 社会背景 P375
虽然强宗大族往往操纵着社会基层的政治和经济权力,但是直接让他们以宗主的身份去行使行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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