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商品化与经营式农业
魏金玉引用的18世纪刑部档案中的命题本中,有例涉及多成员家庭的雇工情况。他的资料表明,即使在那时仍无女工市场。实际上,妇女的劳动甚至被认为还不抵她的伙食钱,因此夫妻所得报酬通常低于单身男劳力,前者年平均2775文,后者平均达3564文。与妻子一起受雇的男劳力承担了他妻子的部分伙食费(李文治等1983:407,413-417)。 引自 第四章 商品化与经营式农业 明清长江三角洲女工的商业化程度低。
这些农场靠廉价雇用小农家庭农场经济中的大量剩余劳动力而兴起。由于男劳力过剩而加强了反对妇女参与生产的文化观念,经营式农场和家庭式农场均首先倚重男劳力。然而相对家庭式农场而言,经营式农场更具随生产需要而调节劳动力供应的优势,而家庭式农场则必须保留过剩的家庭劳动力,因为无法“解雇”他们使用芳力上的高效率,加以雇主直接参加生产,使经营式农场能够获得比土地出租更高的收益;前者约达地价的13-14%(包括窟主家庭劳动力的等值),而后者仅为5%(黄宗智1986;181) 引自 第四章 商品化与经营式农业 男性劳动力过剩,女性劳动力不可商品化,会不会反而是“男主外女主内”“女子不出闺房”可以普及的原因?
甚至有点怀疑日韩的女性工作参与率低,男女工资差大,丈夫一个人足以支持整个家庭也有一定关系。但是要论证日韩的廉价劳动力优势弱,男性劳动力少,不那么需要女性劳动力进入市场。日本好像女性低收入群体比重高。到底劳动力与收入价格的规定是否受到文化的长期不公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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