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妾的权利
越石赋扶风 (目吴会于云间)
想读 宋代的宗教、身分与司法
以往的研究,得宠之妾可以媲美正妻,失宠之妾可以不如婢女,造成妾地位的两极化归诸于法律与实际的落差。作者认为我们不能因为看到若干妻子被丈夫转卖转嫁或亏待如婢女,便去推论妻的地位有如婢女,我们也不能因为看到若干妾被夫君转卖转嫁如婢女,便去推论妾的地位有如婢女。我们应该分辨,把妻妾转卖转嫁如婢女是否违法,更不要把违法当作合法来讨论妻妾的地位。这里需要将妾个人的命运或者遭遇和法律权利区别开来。
宋代正式的妾有出身限制,原则上应该是良人出身,不可以贱民如奴婢为妾(但宋代有无有贱民学界争议不休),婢则没有;在数量上依据礼书,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超过此数量可能算非正式的妾,承平之时无人计较妾的数量,打官司则会计较;和娶妻一样,纳妾也有聘礼,需要聘财,聘娶显得比较庄严隆重,对未来出生子女也是有好处的,雇婢是不需要聘财的;入门后,妾需要按照一定的礼法进入夫家;纳妾以婚娶之礼取得,受到法律的重视,娶妾不得娶同宗,婢女则和主人同姓;正式的妾可以说是买来也可以说是娶来,但非正式的妾只能是买来而不是娶来;在称谓上,妾有侧室、小妻、庶妻、旁妻的称谓;正式的妾可以穿着符合身分的服饰参与祭祀、冠婚和家礼,朱熹曾为宋孝宗拟定士大夫祭祀家礼时提到“众妾则假紒、背子”;可否将妾转嫁,宋代法律规定“妻、妾俱名为婚“,妾有婚契在身,在解除之前,不可以再婚;宋代法律规定,雇佣期限不得超过十年,有学者认为纳妾也有期限,期满可以离开,但是纳妾是婚娶关系,不可能有期限,只能是终身;在丧服上,对于夫君家人,妾有服而婢女无服,这是妾和婢最重要的分别,妾的身份始终是家属。宋代的寡妾拥有:控告非所生长子不孝、请求官府管理夫家财产、协助儿子打官司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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