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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过 缔造大英帝国
英国人不相信任何概括性的政治真理是“不证自明”的,也不认为有任何 政治原理是可以适用于任何地方、任何时间的。他所知道的或者其生物有机体切身感受到的是,对其财产的侵犯、对其穿过田地的古老权利的否认、对其惯常的行为方式或其与政府和税收等的惯常关系的干涉。所有这些都已被英格兰人看作是个人“权利”。 这就是1215年发生的事情。贵族们觉得长期以来他们的权利或是他们在具体权利意义上而非抽象意义上所谓的“自由”,受到越来越多的干涉。他们反对征收过高的税赋及其他类似的情况,如法律案件从他们自己的法庭中持续地被移交给国王法庭。而且,他们还明白了其他两件事情:一是在与约輸的战争中,他们必须取得教会和自由民的支持;二是他们不能在英格兰建立一种像欧洲大陆那样的老式封建制度。从威廉一世到亨利二世,这些国王在集权化、创建秩序上,其实都做得很好。 结果就是,《大宪章》极其技术性的措辞里没有关于自由的任何抽象概括一一在那时也没有一个人能够理解或是关心这个问题,它所包含的只是为改善上述三个阶层的境况而作出的具体举措。事实上,只有那些熟知当时社会和法律状况的人才能够真正理解《大宪章》。不过,历经多个世纪,《大宪章》的含义也发生了变化。《大宪章》里的表述,在1215年有一个含义,但在后来其含义则更加宽泛,也大大不同。比如,《大宪章》并没有赋权给审判中的陪审团或是其中的个人,而只是赋权给自由民和位居他们之上的那引自 陪审制度与习惯法萌芽66 《大宪章》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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