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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过 正义论
一切会引起人们陷入争纭不已的特殊信息都被排除,无知之幕的假设就是为了达到一种全体一致的契约。这时,每个人都不能不为所有人选择。罗尔斯认为,“无知之幕+相互冷淡”的假设胜过“仁爱+知识”的假设,它简洁、清楚、合理,而且是一种弱条件,后者却太强,要求得太高。 两个正义原则公开申明保障一切人的平等自由和机会平等,且任何不平等的利益分配都要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这就保证了最大的最小值,或者说最好的最坏结果。 社会流行的、被人们所考虑和推重的正义判断的对照,一方面是看其是否符合一种假设的原初状态的理性人的选择,尤其是后者,罗尔斯主要是借助契约论来证明和推演自己的两个正义原则。在他的理论中,“原初状态”占有一个关键和中心的地位,正是通过对原初状态各种条件的设定和解释,他引出了原初状态中的人将选择两个正义原则而非功利原则的结论。 较之契约论的早期代表来,在罗尔斯这里契约论表现得更为纯粹和抽象,这不仅体现在他非常清楚地并有意识地把原初状态只是作为一种论证的方式,而且体现在他不是要从原初状态中证明某种政体或社会制度是恰当的,而是要引出适用于一切社会的抽象的道德原则。 罗尔斯注意的是社会制度的正义问题,在他的正义论中,对制度的道德评价和选择优先于对个人的道德评价和选择,原初状态中的人首先选择用于制度的根本道德原则,然后才选择用于个人的道德准则——义务与职责,这种次序是有道理的。举例来说,如果说个人负有支持正义制度的义务,那么制度必须首先是正义或接近正义的。 自由和平等之间存在着一种深刻的矛盾。因为,要彻底保障个人自由,保障每个人的言论、思想和参政自由,拥有财产和积聚财富的自由,就可能由于人们天赋和出身方面的差别而导致有时是很悬殊的不平等;而如果要大力推行具有平等主义倾向的政策,通过税收等各种手段来缩小财富和权力等方面的差距,就有可能导致政府对个人自由和经济活动的严重干预。正是在这些问题上美国国内形成了两派,右派或者说彻底的自由主义者主张个人的自由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左派或者说平等主义者主张只有平等、公平才符合社会正义的理想。引自 译者前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允许我们默认一种有错误的理论的惟一前提是尚无一种较好的理论,同样,使我们忍受一种不正义只能是在需要用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种正义观比另一种正义观更可取是因为它的更广泛的结果更可取。引自 第一章 公平的正义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将选择两个相当不同的原则:第一个原则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这些原则拒绝为那些通过较大的利益总额来补偿一些人的困苦的制度辩护。减少一些人的所有以便其他人可以发展——这可能是策略的,但不是正义的。引自 3.正义论的主要观念一个人只要看看理论被分为可决定的和完全的、不可决定的但完全的、不完全也不可决定的三种类型这一划分的效果就够了。引自 9.对道德理论的评论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引自 11.正义的两个原则虽然不宽容团体自身没有权利抗议对它的不宽容;但只有当宽容者真诚地、合理地相信他们自身和自由制度的安全处于危险之中时,他们才应该限制不宽容团体的自由。 即使我们为了保护正义宪法而限制不宽容者的自由,这也不是以最大限度地扩大自由的名义进行的。一些人的自由不能仅仅为了使另一些人有可能获得较大的自由而受到压制。引自 35.对不宽容者的宽容自由的主张首先应该被满足。只有自由的主张获得满足之后,其他原则才能发挥作用。 家长式统治的原则是这样的原则:在原初状态中,各方会接受这种原则以保护自己在社会中免受自己的理智和意志力的软弱动摇之害。这样,他人就被授权、有时是被要求代表我们来行动,做假如我们是理智的话就会为我们自己做的事情;只有当我们不能照管自己的利益时,这种授权才生效。家长式决定应当根据授权者已经形成的偏爱与兴趣(利益)(就其不是非理性的而言)的指导,或者,在缺乏有关这些情况的知识时,根据基本善的理论的指导而作出。我们对一个人知道的越少,我们为他作出的行动就越像我们从原初状态的立场为自己作出的行动。引自 39.自由优先性的规定正如一种现存宪法所规定的立法的合法性并不构成承认它的一种充足理由一样,一个法律的不正义也不是不服从它的充足理由。当社会基本结构由现状判断是相当正义时,只要不正义法律不超出某种界限,我们就要承认它们具有约束性。 契约论自然地把我们引导到这样一个问题:即我们先前是怎样同意一种将要求我们服从那些我们认为是不正义的法律的立宪规则的?人们可能会问:当我们是自由的、还没有受到任何束缚时,我们怎么可能会合乎理性地接受一个有可能反对我们的意见并实行其他人意见的程序呢? 我们有一种礼貌的自然义务,即不把社会安排的缺陷当作一种不遵守它们的现成借口,也不利用规则中不可避免的漏洞来促进我们的利益。礼貌的自然义务加予我们一种对制度缺陷的恰当的认可,并限制从中渔利的活动。如果没有对这种义务的某种承认,相互信任和自信就可能不复存在。引自 53.服从一种不正义法律的义务选择中的纯粹偏爱因素虽然不可能消除,却受到已经获得的正当观念的约束。由于人们的相互要求不受偏爱的影响,不确定性就是相对无害的。而且,在正当原则许可的范围之内,没有必要区别正确性和审慎的合理性的不同标准。如果一个人的生活符合审慎的合理性这一标准,如果他成功地实施着他的计划,并同时认为这个计划值得去实现,就没有理由说他要是做了某种其他的事便更好。 目的论和契约论之间的区别可表述如下:前者狭隘地把善规定为一种多少同质的经验性质或特性,并且把它看作一种应当最大限度地提高使之超过某种总量的重要性质;而后者则与此相反,它确定正义行为的一个越来越具体的结构形式的序列,其中每一种形式都包含在优先于它的那个形式之中,它从一个一般的总结构越来越明确地确定它的各个部分,并通过这种方式发挥着作用。引自 85.自我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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