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亲属继承习惯之报告
苏北各县习惯 第三出捆人口 人口非买卖品,贫者恒作为抵押品。已聘未嫁之女过门業之媳,间有出立捆契,捆入乐户,或三年,或五年,居然正式立契源捆,并声明生死听天,期满交还。例如,捆价百元,先付四十元年付三十元,第三年付三十元,未付之钱成立期票,分期收取。一有不合,则夫家或母族成以损带状诉请伤交人,实则或以图倍以捆时未悉,轩然兴讼,并非以出捆为绝对不正当也。亦有满,唆令该女私逃,其捆价一次收讫,即以威逼告发。乐户则检呈契,请饬追已捆未满之价,或令交人,照契履行。官虽不准,而视此种行为一若并非不正当也者,大都夫族或母族因捆价未遂,以诉讼。窃谓此种恶习惯,似宜在禁止之列。 照前项所载,或一婿立为嗣子,其未立为嗣子一婿,依邑习惯 有均分财产者,只可酌分财产,以为调剂。鲜 上据调查员崐山县知事兼司法蓝光策、暂代山县承审员董于民国七年十月十三日,根据毛莲生与毛人俊讼争继承妻父母遺产案调査报告。 第二未嫁、已嫁女提分奁产、财产之习惯 查富家子女各二人,子娶而女未成年,未嫁时提议分产,有提二女之奁产或嫁费,余归二子均分,无四子均分之习惯。 又富家子女二人,子娶女嫁后,始提议分产,在邑习惯,确有可以提若干,分给已嫁之女 上据调查员崐山县知事兼司法蓝光策、暂代山县承审员于民国七年十月十三日调查报告。 上据调査员朱承佑于七年十ー月ー日,根据历次诉案件报告。 第二节崐山县习惯 査崐邑习惯,富家年老无子而生有二女,确有均招在家 第一无子户绝赘婿为嗣并得继承财产终不凭亲族,指定何婿为子,议立正式书。老夫如放后物、产由招婚在家之二女请同长辈亲友两股均分,并由两妻父之宗。此指户绝者而言,惟同族中有亲生子者不在限。 五节向容县习 第一招婿为子 句邑民间习惯,对于身分继承问题最为复杂,无子者类多招婿为子其婿即于入赘时更易姓名,写立赘书为据,名为费书,实与继书无异。被继承人如有子侄,则分以财产若干,俾免争执,否则,但须纳资于洞其婚即可登谱顶门,享有被继承人一切之权利。此种习惯因兵燹后人丁稀少,土客杂处而生;一因父母爱怜其女以及其婚,本为常情所致。相沿既久,民间视为固然。在无甚财产之家,尚不致因此涉讼。若财产稍多,或其平日有不满人意之处,则狱兴。近年争继之案类此者十居八九,欲维持则于例不合,欲正则牵制多,似不如民律草案明为规定之为愈也。 上据调查员应福谦根据历次受理案内调查报告。 第二招婿养老之变例 招婿通例,原以有女无子为前提。然有因子亡而翁姑复为之招以养老者,实为句邑之变例。迹其变例之所由来,开始皆由姑别无他子,无人扶养,不忍听其媳妇再,不得已而为此权宜之后人其利,踵而行之,遂浸成一种牢不可破之习惯矣。其无人可继,且即以所招之婿为子,即于书内载明“顶门立户、接续宗支”等字。甚有以已故兄弟之妇为妇者,若因他事涉讼时,往往口习公然直认不讳。虽由家贫无力要妻所致,然此等俗,大垂纪可不严加禁革也。 引自 第八章 江苏省关于亲属继承习惯之报告
83人阅读
摸摸小猫头对本书的所有笔记 · · · · · ·
-
江苏省关于亲属继承习惯之报告
-
第九章 安徽省关于亲属继承习惯之报告
第一节安徽全省习惯 招夫养子 俗妇人夫死,家贫子女幼小,有凭同族招夫养子之习惯。招之后,...
-
第十章 江西省关于亲属继承习惯之报告
第七节九江县习惯 第一招夫 九江习惯,孀妇因夫死子幼,无所依靠,可招后夫至前夫 家住,名“...
> 查看全部3篇
说明 · · · · · ·
表示其中内容是对原文的摘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