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方主义的世界中进行比较
作为中国自我本质化的例证,不妨再次考虑这个事实:几个世纪以来,国家鼓吹的官方儒家观点认为,理想意义上在由道德统治的中华帝国的治理过程中,法律只具有微乎其微的作用——但实质上,国家却创制了一套精密的法律体系来推行其政策。但仅就儒学主张道德优于法律以及国家将中国性等同于儒学而言,它在意识形态上必然坚持中国是一个由(具有至高品性的)人而非由(单纯工具性的)法律治理的国家。不妨再次考虑一个稳定的、持久的中国这一观念。这种杜撰不仅是一个西方的幻想,并且也是一个儒家的幻想。尽管相当不坦率,孔子本人也坚持认为他对中国国家和社会的改造计划只是回到以前的黄金时代,即对于远古传统的一种单纯的重新肯定,而非对其所认为的已经堕落和欠缺道德的现世社会的根本重塑。事实上,从孔子开始(甚至在他之前),中国几乎所有的根本性社会改造计划皆将其鼓吹的乌托邦回溯到一个古老的过去,以便于遵从一种强烈反对剧烈变革的文化偏见。 的确,从1949年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拒绝将过去视作合法性的一种来源。然而,甚至这种拒绝本身也是建立在对过去的一种自我东方化的基础之上。换言之,虽然这种中国画的马克思主义可能代表着一个意义重大的转变,但这本身甚至在根本意义上是由这样一种需求所驱使的,即将中国的过去看作是无可救药的“封建的”、迟滞的并等待共产主义将它从其非历史的困境中拯救出来。由此,许多中国历史学家已将马克思对世界的某些东方追忆理解内化为他们自我理解的一部分。例如,经君健,这位杰出的历史学家,就清代(公元1644—1911年)经济的法律管理描绘了一个丰富甚至动态的图景,然而,几乎与他自己的证据相悖,在文章的结尾,它竟然得出这样的揭露:“同一套基本原则贯穿了中国法的始终。” 引自第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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