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ONEMAN对《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的笔记(18)

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
  • 书名: 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
  • 作者: 黄仁宇
  • 页数: 459
  • 出版社: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 出版年: 2001-6
  • 一次大规模的改革可能以一种缓慢的、模糊不清的面貌在历史中呈现

    即使表面看起来很有作为的皇帝一般都很少对开国皇帝确立的财政法规进行修改,他们突破常规的办法是认可临时的特例。这种变化遵循以下的程序:首先由下级官僚提出奏请,然后在其部门内使用这一特例。皇帝很可能将其与其他公事一起批准,然后确立必要的先例。迟早,同样的奏请也被提出并得到批准,这是最初提出的特殊例外已经成为一种普遍性做法。从那以后,就不再需要奏请,要么通过帝国的法律下达给其他部门,要么随后不公开地进行改革,在这种方式下,一次大规模的改革最后完成可能要花费好几年时间。例如,均瑶法从其最初实验性推行到被普遍接受用了几乎50年的时间。一条鞭法的改革用的时间更长,甚至到王朝灭亡,它还没有达到一种最终的明确的形式。
    引自 第一章 财政组织与通行的做法

    那些在书本上被视为标志性事件的改革,在真实历史中可能呈现着一种缓慢的、模糊不清的面貌,这也提醒读史人,任何一个模型都是脆弱的,需要小心翼翼的考察其适用范围。所谓经济,只是在历史的洪流中被提炼出来的特征,之后再经过若干抽象后才被今人加以理解。不考察其细部,可能会谬之千里。

    2022-12-10 08:49:26 回应
  • 黄仁宇对一条鞭法的概括性定义
    在16世纪70年代,于慎行(1545--1607)指出一条鞭法是一个笼统的术语,而没有明确定义,他认为其可以是如下的任何一项或者几项:(a)丁不分上下,一体出银,(b)粮不分仓口,总收分解,(c)差不分户,则以丁为准,(d)粮差合而为一,皆出于地。......于慎行的观点最近被当代学者重复引用。梁方仲认为一条鞭法的内容也有“精粗深浅的不同"。而费正清则声称一条鞭法“不过是一种合并的趋势”。 实际上,界定一条鞭法,用否定的方式远比用肯定的方式来得简单,尽管描述—条鞭法操作的下限是很困难的,但它的上限却是可以确定的。因而,基于以上学者们的研究,我冒昧地给出了如下的定义: 一条鞭法代表了16世纪明代管理者试图获得一种理想状态的各种努力:役被完全取消;里甲体系,不管在形式上,还是实质含义上,都不再存在;任何残留的人头税,都将并入田赋之中。而纳税人可以通过分期支付单一的、固定的白银来履行对国家的义务。 很明显,没有任何地方能够推行一条鞭法改革到如此理想的程度,即使在最先进的形式下,也只能是接近这一目标。
    引自 第三章 田赋(一)――税收结构
    2022-09-28 16:40:59 回应
  • 明代后期田赋具有难以理解的复杂性,原因在于存在各种各样的特例
    无可否认,明代后期的田赋,虽然不如美国20世纪的个人所得税复杂,至少也旗鼓相当。当今的所得税之所以复杂,是因为税收明细表必须处理很多种特别的事例,在这其中,最复杂的要数上层集团的纳税情况。然而,明朝体制的复杂性,包含了所有的纳税人,从拥有5亩土地的小户,到拥有5,000亩土地的大土地所有者都是如此。这就使得税收结构难以描述。此外,尽管明朝的地方税收遵循着一个总的模式,但在各府之间,有时甚至在一县之内,也存在着许多内部的变化。 考察财政制度的传统方法是以一个大致的描述开头,然后解释术语并给出图表。我并没有完全抛弃这种方式(田赋制度的主要特征已经进行了说明,可见第一章第二节及图3,那里做了概括性的介绍)。但在处理明代税收体制时,这种方式却有其局限性。一个对此问题更详细的研究将会很快表明,没有办法列举出所有的情况并包含那些发生过的例外。在这种情况下,概括就很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因此,此章将按这样的顺序进行:首先,选择一县的税收规章进行论述,并探索其复杂的渊源。这也应该为相同制度下的其他事例提供有价值的视角。其次,略述主要的地区性差异。第三节的主题是正赋和役的合并,它是一个导致情况复杂的根本性原因,并且还是明代财政史上最重要的事件之一。随后是对剩余一般税收名目进行解释。虽然列举了所需要的数字,但对赋税征收总水平的讨论,将留待下一章《税收管理》中进行。 换言之,对特殊个案的局部精确评估将会先于全局总括,某些结论的给出将会早于对大量数据的梳理。对制度进行的动态分析,也将早于详尽的术语解释。 这种顺序调整,因主旨而定。明代田赋绝非完全静态,而是受到控制与反控制增长的制约。我们可以经常从这些不协调中发现变化的依据。如果能确知在其增长过程中何处受到控制,何处又缺乏控制,那么理解田赋的结构和功能也就不会那么困难了。
    引自 第三章 田赋(一)――税收结构
    16世纪晚期的田赋结构
    2022-09-28 16:45:28 回应
  • 税收结构过于复杂是一个政治和社会的制度性问题,任何深层次的改革都不可避免地引发管理的完全崩溃

    到了16世纪晚期,明王朝的基本田赋结构变得过于复杂,已经无法再进行彻底的简化。任何深层次的改革都不可避免地会引发管理的完全崩溃
    引自 第三章 田赋(一)――税收结构

    没有采取以白银作为标准和完全改折,是有许多原因的。改革会损害掌管内府库太监的利益。如果以白银来作预算,朝廷自身也将会受到更多的限制。在现存体制下,它依靠以粮食作为财政单位,在一些地区内可以随意伸缩。可以按照喜好,确定更低或更高的折纳比率,并且强制要求地方坐办各种物资,而不考虑和当地物价的关系。此外,全国各个地区的粮食价格和白银供应量也有很大的不同,这也会产生一些问题。 即使绝大多数困难能够被即时解决,对体制任何有意义的重建,都需要有一个不同的国家管理观念,因为它将不可避免地影响整个帝国的结构。宣布以白银派作为国家标谁是很容易的事,但是户都在各省建立地方性的银库将会导致中央收入与地方收入相分离。加强省一级后勤保障能力将会要求增加工作人员和行政预算。完全取消实物税和强制性徭役,必将会要求提高正税征收水平,要求用可调节的预算来替代定额税收体制,并要对乡村地区实施更有效的控制。不用说,明后期的政府既无能力亦无雄心去进行这样一项根本性的变革。即使是到19世纪纪晚期,清代的改革家们也无法完成这一变革。 因此,16世纪的税收结构包含了许多因素,它的一些基本原理源于更早的先例。早期皇帝的特殊决定,被恭敬地奉为习惯法。随着时间的流逝,将会愈加难以进行一些细微的调整。王朝建立之初,当帝国政府还妄称拥有广泛权力的时候还不能实施有效的控制。到了16 世纪,明政府是既不能加强权力,又不愿意放弃控制范围。
    引自 第三章 田赋(一)――税收结构

    因为中央政府不能推进所需要的改革,简化赋税征收的努力,就只有落到地方官员,通常是知府和知县的头上......地方改革的主要阻力,可能都是来自于当地乡绅...任何税收改革都会影响到他们的利益。一旦不满,他们就会故意拖欠不交赋税,或者通过有影响的人物向地方官员施加压力。...明代后期,绝大多数地方官员在推行税收改革之前都会求得当地精英集团的认可与赞同,这样的改革将较为稳妥。
    引自 第三章 田赋(一)――税收结构

    因此,税收结构的复杂性是多种不同原因的产物。水稻耕种的方式,货币体系的特性,税制原则的差异,地方政府制定法律必须符合中央法规,没有运用银行手段来管理公共资金,某些临时性调整却成为定例,中央政府不能进行普遍性的改革,地方政府权力有限,地方官员不能自由采取行动,所有这些都导致了税收结构的复杂。明代的田赋,在折衷了如此多的矛盾之后,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的财政体制问题,它必须同时也被视为一个政治和社会的制度性问题。
    引自 第三章 田赋(一)――税收结构

    交错补给线在帝国形成了一个奇怪的网络,这是税收改革的有另一个实质性障碍。其不仅难于梳理也难于了解。供应首都的土贡,就明显地造成了很多地方的税收项目复杂化。因为原则上,要从公共税额中拿出一定数额用以补偿这项费用。1590年,南直隶的上海县被要求向太医院上交12两白银以替代当地应交的药材。在理论上,这项支出与其他几项一样,依然是分配到每个纳税人以及该地区的每亩纳税土地之中。
    引自 第三章 田赋(一)――税收结构

    2022-12-10 08:44:45 回应
  • 黄宗羲定律之一例
    《实录》的另一段记载当时实际上是“贫者出力,富者出财,各随所有,听从其便”。 然而,这条资料似乎可以这么来看:在王朝的早期,物资和劳役的需求都较小。项目也不多。沉重的差役义务,比如驿传,原则上从当地的税粮大户那里直接征收,是在里甲体系之外进行的。在这种情况下,才有可能让这种体系以非正式的方式发挥作用。 15世纪,对物资和差役的需求显著增加了,为田赋额没有增加,各级政府的额外开支,也就只能由里甲来支付。上文己经提到,当俸给不足以维持官员生活时,就允许官员从民众中征用皂隶,很快地,这种皂隶差役折支白银。于是可以理解,它需要从同一里甲中征用更多的人员从事真正的差役,但是贯之以一个不同的名目。在15世纪,税收就是通过这些名义逐渐增加。
    引自 第三章 田赋(一)――税收结构
    2022-09-03 10:19:09 回应
  • 对于明代出现“资本主义萌芽”观点的批评
    实际生活中的各种证据与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历史教研室所极力推崇的理论截然不同,他们论证说,明末清初中国已经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当然,在这一时期,政治稳定,人口增长,上层阶级的生活水平提高,这导致在中国的一定区域内经济开始多元化与专业化,特别是东南各省尤为明显。但是在本质上,这些现象并不一定是出现资本主义初始化的标志,资本主义初始化的特点是工商业有不断进行资本积累的趋向。迄今为止,理论家们拿出的仅仅是一些独立的事例,诸如某人通过种植经济作物致富,或者某人经营手工业发家。正如费维恺(AlbertFeuerwerker)所指出的那样,他们还应该拿出更有说服力的资料来证明他们的理论。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明代后期缺乏各种有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因素与条件,当时没有保护商人的法律,货币匮乏,利率高昂,银行业也不发达,这些情况不利于工业生产的发展和物资交流的扩大。同时,商人和作坊主也面临着各种障碍。当时,道路关卡林立,政府推行硬性采购、强行报效,并垄断了大运河的使用,官方也插手工业生产。从另外一方面来讲,拥有土地比较稳妥且有名声,同时又可以通过捐得官身而免除赋役,田赋的非进步性增强了农业生产的吸引力,损害了商业投资。
    引自 第八章 结语
    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理论”常常是被从字面意义上理解、运用。实际上有许多事例表明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阶段,企业家们常常是和封建势力合伙投资。例如,在德川时代的日本,大名特许商人拥有专卖权,甚至委托他们作为自己的商业代理人。而商人则向领主提供各种服务和商业建议,有时还提供无息贷款。换句话说就是他们事业上进行合作,封建领主控制农业生产商人管理市场在这种情形下,农业盈余能够逐渐地投资于工商业。由于封建领主本身就是商业合伙人,他们为了发展商业不得不放松对贸易的控制,使商业贸易法规逐渐符合商业习惯。 16世纪的明朝,政府几乎没有任何可以用来支配的节余。实际掌握的财政资源零碎分散,无法用于大规模的商业运作。官员们仅仅满足于任意支配各种服务,一旦不足,他们则进行征用,而不签订契约以获得额外的服务。惟一例外的部门是食盐专卖,但它的经营还是依靠其他部门的管理经验。他们最关心的问题是完成其定额,他们既没有成本意识,也不懂得长远计划,这种经营方式充其量也不过类似于早期官僚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式,也就是清代的“官督商办”形式。 鉴于其他工业社会中城市无产阶级的经历,资本主义是否能够为16世纪的中国创造出一个更合理的社会秩序是很令人怀疑的。然而,资本主义确实能够增加生产,提高物资流通效率,同时也能够推动法律的变革和技术的进步。值得注意的是,当时中国在许多方面的落后却是更为显著的,诸如人均收入低下,交通运输落后,法律陈旧,缺乏制度化的措施等。明代的财政管理部门根本无力去改变这些情况。
    引自 第八章 结语

    2022-12-10 00:04:16 回应
  • 一条鞭法只是修改了税收征收方法,但并没有简化税收结构(明目)
    第四个局限性是一条鞭法改革只是修改了税收征收方法,但并没有简化基本的税收结构。相反,它使其更加复杂化了。税收结构,如顺德的个案所显示的那样,仍然包含了大量的名目。地方官府所能做到的,只是创造了“条编银”,即将各种各样合并的银两分成两大类;一类按土地摊派,另一类按人丁摊派。由于大量的税收名目仍然被保留,这种做法不可能简化账簿,而只会使官方文移更为繁杂,这一点是可以想像得到的。
    引自 第三章 田赋(一)――税收结构
    2022-09-28 16:38:21 回应
  • 明官员之勤政无法弥补制度之僵化

    明代的税收制度一经确立,就僵化不变,矛盾重重,极大地阻碍了这一体系的运作。上一章已经对此进行了说明。尽管16世纪晚期田赋征收的基础较为广泛,但明初所确立的事无巨细的税收评定做法却一直还起作用。附加的各种零散的税额使得税率十分复杂。在估算每一个纳税人的负担时,每一项国家的支出都必须单独进行考虑。这种方案即使在现代社会,充分利用计算机来辅助计算,都很难施行。而在明代,这些事情让地方政府疲于奔命。 而且,即使不可能保持理论上的绝对平等,但为了确保税收有一个广泛的、普遍性的基础,也很有必要保护单个纳税人,使其免受不公平的做法和敲诈勒索的损害。但是,明王朝并没有进行这方面的努力,这就造成了虽然上层的税收管理还比较稳定、合理,但在下层却是摇摇欲坠。如同其他的权力结构一样,财政事务的责任是沿着种向上的方向,从下级部门到上级部门,从民众到政府。上级部门不对其下属负责,他们甚至也不必去解决下属部门的技术性、细节性问题。这一制度的各种不切实际之处就这样在最下层累积起来,理论与实标严重脱节。 所有这些情况使得在税收体系中无法推行连贯的经济政策。其运作反而取决于通行的社会价值观、地方绅士的权力以及习惯性做法。田赋管理反映了传统中国社会有许多自相矛盾之处。它既不是一个完全有秩序的、和谐统一的社会,同时也不是完全没有理性的社会。税收法律依据情况的不同,有时候非常僵化、严格,有时候又非常宽松。 现代的对于明代管理腐败进行批评的人们力图造成这样一种印象,那就是这些腐败完全是明朝官僚反人民的一个巨大的阴谋。这既不是事实也是不公平的。在下文中,我们将会看到有许多明朝的官员在其施政过程中都是尽力去实现公平与公正。事实上,在他们的著述中已经把大多数陋习揭露出来了。但是他们的努力无法弥补基本制度的缺陷。
    引自 第四章 田赋(二)――税收管理

    事实上,高压手段在当时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征税手段,即使是中等水平的税收也是如此。...在十六世纪后期,即使完纳税收80%也被认为是很大的成绩。
    引自 第四章 田赋(二)――税收管理

    “一田三主”充分暴露出税收管理上的无能。地方官员三年的任期过短,不足以使他们能够充分地了解地方情况,总结经验,以应付已经存在广几个世纪的习惯。实际上,纳税人与征税人是在玩捉迷藏,很难指望税收水平的调整能够真实反映土地使用者的实际支付能力。税收水平不是取决于土地的生产能力,也不取决于地主的粮食收益,而是取决于辅助管理者的收入所得。
    引自 第四章 田赋(二)――税收管理

    税收收入的分配:以临汾为例 我们选择山西临汾 县1591年的记录来说明中国西北部的税收收入分配情形。即使在1591年,这个县还保留夏税、秋粮项目。就夏税而言,起运收入要解送到5个不同的接收部门,存留收入要解送到7个接收部门。对于秋粮,起运收入被解运到7个接收部门,存留收入解运到16个部门。然而,全县95%的田赋是征解白银,消除了由于财政单位的多样化而造成的最大技术性难题。
    引自 第四章 田赋(二)――税收管理

    2022-10-03 11:39:01 回应
  • 家国不分的传统固然可恶,万历的贪婪无度则更为可憎

    明代财政管理的另一个大的缺陷是皇帝的内库与公共资金混淆不清。1590年,户部尚书宋曾建议其继任者石星不要将地方羡余解送至首都,否则皇帝知道物力充羡,则又生奢侈之心。
    引自 第四章 田赋(二)――税收管理

    黄仁宇用万历年间的一段对话说明家国不分的政治传统对于明代财政的损害。但出于论述的详略,黄没有提到万历的贪婪放大了这一危害,使矛盾变本加厉的展现出来。朱东润讽刺万历可谓入骨:

    从明太祖到神宗,这一个血脉里,充满偏执和高傲,这是无可讳言的。孝宗有一些柔和,武宗有一些妄诞,但是这一枝中断,皇位落在世宗手里。世宗还是偏执,高傲;中年以后,有些颓废,不过颓废的中间,时常露出高傲的本色。穆宗看到父亲的模范,更加颓废,不过他还有些高傲。到了神宗,又在这高傲的血液里,增加新的成分。他的母亲是山西一个小农的女儿。小农有那一股贪利务得的气息,在一升麦种下土以后,他长日巴巴地在那里计算要长成一斛、一石又硬又好的小麦。成日的精神,集中在这一点上面。经过几世几年的熏陶,小农的气息养成了。慈圣皇太后把这一股气息带进北京皇宫里面,再把这成斛成石的观念,灌输到神宗的血液里。明朝的皇帝,只有神宗嗜利,出于天性,也许只可这样地解释。以后传到熹宗、思宗,嗜利的血液,经过几度的冲淡,已经不十分显著,但是国事已到不可收拾的地步,加上熹宗的昏愦,思宗的操切,明朝的覆亡,成为必然的形势,而一切的祸根都在神宗好利的时期,已经种下。神宗中年以后,大理寺评事雒于仁疏献酒、色、财、气四箴,曾说:

    竞彼锣镣,锱铢必尽,公帑称盈,私家悬罄。武散鹿台,八百归心,隋炀剥利,天命难谌。进药陛下,货贿勿侵。

    御史马经纶也曾上疏神宗,直言“陛下好货成癖”。万历三十年的时候,神宗病重,看看死日己近,这才下诏把自己发明的那些剥削人民、无补国用的商税、矿税,一概取消,召首辅沈一贯入宫,亲自把手诏交付他。一贯出宫以后,大臣们一面悲痛皇上的病危,一面也不免庆幸民生的复苏。第二天神宗突然好了,还是舍不得这一大注民财,再派太监们到内阁追还圣旨。大学士方在设法挣扎,太监们来了一个又一个,最后连来二十位,拼命坐索。神宗派司礼太监田义去,田义不肯,神宗从床上爬起来,拿刀子戳上去。内阁里这二十位太监,磕头恳求,额角都磕破了,血流满面,沈一贯无法,只有把圣旨缴进,一切矿税、商税照旧征收,银两不断地向宫中流进,才能满足这位小农的外孙。

    2022-10-03 16:40:59 回应
  • 预算内财政(税)的约束越刚性,地方政府对预算外财政就越重视,古今皆然
    地方政府的运作费用:非正式的税收 低税收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所有的地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不足,他们收入低下,无法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 一个非官方的统计估计在16世纪,明朝政府有官20400 名和吏51000名。但是因为后者同时供役于军,所以可以推测他们中只有30%受雇于府县衙门。这些人员分属于1138个县,意味着即使最大的县也不会超过30个有薪棒的位置,小县则更少。 这些有限的人手要负责所有的地方行政事务,包括税收、审判、治安、交通、教育、公共工程和社会赈济等,这些事情决非简单易办之事。应该知道,明代的官员们除了要履行许多礼仪性职能之外,而且在16世纪后期,他们文移之烦按现代标准来说也是相当沉重的。
    引自 第四章 田赋(二)――税收管理

    实际上,在支付县府佐贰的薪俸之后,平均每县也只能余银100到200两用于办公费用。南直隶祁门县被公认是一个极端的例子,公费银仅27.74两。浙江衢州府甚至没有足够的资金维修知府衙署。这些情况只会鼓励私派。到了16世纪晚期,许多非正式的税收方式在许多地区实际上已经制度化了。 … 所谓税收水平低只是一虚假表面上的现象。甚至当时的欧洲旅行者也注意到尽管中国人纳税较其他国家为低,但他们要承担许多 “额外的、人身的徭役”。 毫无疑问,绝大多数的财政负担以及各级官员和其仆从的需索都要加之于一般民众身上。增加正规税收会遭到异议,理由是中户、小户无力交纳。然而那些非正规的税收,管理多变,将巨大的负担完全加诸于那些中小土地所有者身上,他们无力逃避、抵制。这样使他们的纳税能力进一步受到削弱,陷入了种恶性循环。
    引自 第四章 田赋(二)――税收管理

    地方政府获取预算内财政(税)的约束越刚性,那么对预算外财政就越重视,古(役)今(提留统筹、土地财政)皆然。

    2022-10-07 20:21:10 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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