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行动与社会关系——韦伯的理解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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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社会学的基本概念》是韦伯《经济与社会》著作当中的第一章,最初版本为1913年《关于理解社会学的一些范畴》,本文是《范畴》的简化版本。
这本书是韦伯的概念手册,在书里,韦伯界定了三个最为主要的观念,分别是,社会学、社会行动和社会关系。
社会学是一门科学,其意图在于对社会行动进行诠释性的理解,并从而对社会行动的过程及结果予以因果性的解释。(3页)
所谓行动意指行动个体对其行为赋予主观的意义——不论外显或者内隐,不作为或者容忍默认。“社会的”行动则指行动者的主观意义涉及到他人的行为,并且志向其过程的这种行动。(3页)
社会行为有四种,分别是目的理性行为、价值理性行为、情感行为和传统行为。
所谓社会关系,乃是由多数行动者互相考虑对方,因此指向彼此联系的行为。是故,社会关系基本上完全建立在人们可以就一种(有意义的)特定方式从事社会行动的机会上。
社会关系非常复杂,基于不同的社会行动,可以形成不同的社会秩序。规律性的行动产生风俗和习俗,规范性的行动形成正当的秩序,保障秩序的手段包括常规和法律,而抵抗行为则形成了斗争。
在正当的秩序一节,韦伯所提出的正当性基础的命题至为关键。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社会关系可以分为共同体关系、结合体关系;开放社会关系、封闭社会关系。封闭社会关系中有特定个人执行规则的、并有执法权的,叫做组织。组织可以是自律、他律,或者自治他治的。组织可以是由自由协议产生的,也可以是由强制与服从产生的,对封闭社会关系成员内部的强制权力,被叫做宪法;而对于非成员,组织往往主张地域管辖。组织还可以分为行政组织和规约性组织,规约性组织的最理想代表是法治国。韦伯界定了经营行为、经营组织、社团和机构。
最后,韦伯区分了权力、支配和纪律。支配可以形成支配组织,政治性组织如国家,神权组织如教会。
以上总结仅仅根据正文部分,小字部分并未有涉及。正文部分更加接近韦伯所说的理想类型,小字部分则是对于种种例外状况和模糊边缘进行讨论。
在这个小本子当中,已经出现了韦伯学说中自始至终非常重要的概念,比方说社会行动的四种类型,正当秩序的基础,理性的概念,意义问题,社团、组织、国家等等。
简略版思维导图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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