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编”真是主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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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真是主编吗?
□/徐强
2005年12月23日《文汇读书周报》2版“新书界”发表了一篇题为《〈读者人文读本〉的主编究竟是谁?》的报道。光看标题,我就有些纳闷。因为我老早就耳闻,苏中杰正在广州主编一套叫什么什么读本的丛书,不少我熟悉的杂文作家也证实,他们都收到了苏中杰的约稿函。怎么书印出来,反倒搞不清谁是主编了呢?于是赶紧上网搜索了一下,发现煌煌12卷《读者人文读本》,每一卷的封面都用黑体字印着“主编彭长城”五个字,惟独不见苏中杰的影子。
这真是让人纳闷了。没办法,只好仔细看报道。不看不打紧,越看越纳闷。不是一般的纳闷,从头到尾都纳闷。
报道称,同是这套《读者人文读本》(原名《读者中国读本》),投资方广东新星座音像制作有限公司(广东认真企业子公司)却分别和不同的当事人先后签订了主编合同:2003年1月2日与苏中杰签署委聘书,委聘其为“全套书的主编,拥有主编署名权和再版修订权”;2004年8月25日又与《读者》杂志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读者》派出一人出任主编,‘新星座’派出一人出任副主编”。我的天!世界上有这么签定合同的吗?打个粗鄙的比方,今天我和一个姑娘领了结婚证,改天又和另一个姑娘登记进洞房,多美的事啊,做梦都流口水,可是美则美矣,“法律”他老人家能点头吗?苏中杰指出,该书书稿早在2003年8月就已经送达出版方甘肃人民出版社,也就是说,书稿这时已经完成了,苏中杰自动拥有该书著作权(至少是主编署名权),过了一年时间,投资方才与《读者》杂志约定派出一人出任主编,电影都拍完了才满大街忙着找导演,这不是笑话吗?纳闷。
认真企业董事长邓良平先生说,“这套书并非苏中杰的原创作品,而是汇编作品,且是在‘新星座’工作期间的职务作品。若该套书因无法解决主编署名问题而无法出版,那么苏中杰的署名权就成了‘废纸’”,所以在尚未与苏中杰达成共识的前提下,就单方面违背了与苏中杰签署的合同。读了邓先生这段解释,我真不明白他是对著作权法一无所知呢还是明知故犯。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汇编作品由汇编人享有著作权,即使是“职务作品”,其作者也理所当然地享有著作署名权,而著作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它与作者本身不可分离,专属于作者,不能也不允许转让、继承或放弃,更不存在邓良平先生所说的“单方面授予”的问题。尤为可笑的是,邓先生认为,如果这套书因为主编署名问题而无法出版,苏中杰的署名权就成了“废纸”。著作权法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作品无论发表与否,作者均依法享有著作权。如果邓先生所言成立,那法律岂不成了“废纸”?既然邓良平先生“表示要向苏中杰道歉,并希望就此协商,看如何补偿”,却又不惜违反法律常识,多方托词辩解,葫芦里到底卖的是哪门子药?纳闷。
至于彭长城先生的解释,更是让人找不着北。他既不像苏中杰那样编制了整套书的编辑大纲,也不像苏中杰那样从事具体的编务工作。他念念不忘的是,这套书是他和邓良平先生策划的,“人文读本”的概念也是他提出来的:“就全套书而言,《读者》除了前期策划、组织以外,主要负责的是后期终审、三校、排版、原文作者的稿费发放联系等。我作为《读者》杂志主编,又是该书的策划并且主持该书编辑出版,由我出任该书的主编,既是合作一方甘肃人民出版社确定的职务行为,也有合作双方约定的法律依据。”如此说来,前期的策划、组织以及后期的出版业务等于主编工作?想菜名、洗菜切菜的能代替主厨?搞装修等于盖大楼?最令人纳闷的是:邓良平先生认为这套书属于苏中杰在“新星座”工作期间的“职务作品”,似乎不应当拥有主编署名权,彭长城先生也认为苏中杰是邓良平的“下属”,主编署名权仅仅是“新星座”公司的“内部问题”,最后彭长城先生又说他“出任”主编是出版方“确定的职务行为”——这是什么逻辑?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作者享有绝对的署名权。这才是雷打不动、铁板钉丁的“法律依据”。
读完整篇报道,不知别的读者有何感想,反正我只产生了一个疑问:这位彭“主编”真是主编吗?外加俩字:纳闷。
□/徐强
2005年12月23日《文汇读书周报》2版“新书界”发表了一篇题为《〈读者人文读本〉的主编究竟是谁?》的报道。光看标题,我就有些纳闷。因为我老早就耳闻,苏中杰正在广州主编一套叫什么什么读本的丛书,不少我熟悉的杂文作家也证实,他们都收到了苏中杰的约稿函。怎么书印出来,反倒搞不清谁是主编了呢?于是赶紧上网搜索了一下,发现煌煌12卷《读者人文读本》,每一卷的封面都用黑体字印着“主编彭长城”五个字,惟独不见苏中杰的影子。
这真是让人纳闷了。没办法,只好仔细看报道。不看不打紧,越看越纳闷。不是一般的纳闷,从头到尾都纳闷。
报道称,同是这套《读者人文读本》(原名《读者中国读本》),投资方广东新星座音像制作有限公司(广东认真企业子公司)却分别和不同的当事人先后签订了主编合同:2003年1月2日与苏中杰签署委聘书,委聘其为“全套书的主编,拥有主编署名权和再版修订权”;2004年8月25日又与《读者》杂志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读者》派出一人出任主编,‘新星座’派出一人出任副主编”。我的天!世界上有这么签定合同的吗?打个粗鄙的比方,今天我和一个姑娘领了结婚证,改天又和另一个姑娘登记进洞房,多美的事啊,做梦都流口水,可是美则美矣,“法律”他老人家能点头吗?苏中杰指出,该书书稿早在2003年8月就已经送达出版方甘肃人民出版社,也就是说,书稿这时已经完成了,苏中杰自动拥有该书著作权(至少是主编署名权),过了一年时间,投资方才与《读者》杂志约定派出一人出任主编,电影都拍完了才满大街忙着找导演,这不是笑话吗?纳闷。
认真企业董事长邓良平先生说,“这套书并非苏中杰的原创作品,而是汇编作品,且是在‘新星座’工作期间的职务作品。若该套书因无法解决主编署名问题而无法出版,那么苏中杰的署名权就成了‘废纸’”,所以在尚未与苏中杰达成共识的前提下,就单方面违背了与苏中杰签署的合同。读了邓先生这段解释,我真不明白他是对著作权法一无所知呢还是明知故犯。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汇编作品由汇编人享有著作权,即使是“职务作品”,其作者也理所当然地享有著作署名权,而著作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它与作者本身不可分离,专属于作者,不能也不允许转让、继承或放弃,更不存在邓良平先生所说的“单方面授予”的问题。尤为可笑的是,邓先生认为,如果这套书因为主编署名问题而无法出版,苏中杰的署名权就成了“废纸”。著作权法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作品无论发表与否,作者均依法享有著作权。如果邓先生所言成立,那法律岂不成了“废纸”?既然邓良平先生“表示要向苏中杰道歉,并希望就此协商,看如何补偿”,却又不惜违反法律常识,多方托词辩解,葫芦里到底卖的是哪门子药?纳闷。
至于彭长城先生的解释,更是让人找不着北。他既不像苏中杰那样编制了整套书的编辑大纲,也不像苏中杰那样从事具体的编务工作。他念念不忘的是,这套书是他和邓良平先生策划的,“人文读本”的概念也是他提出来的:“就全套书而言,《读者》除了前期策划、组织以外,主要负责的是后期终审、三校、排版、原文作者的稿费发放联系等。我作为《读者》杂志主编,又是该书的策划并且主持该书编辑出版,由我出任该书的主编,既是合作一方甘肃人民出版社确定的职务行为,也有合作双方约定的法律依据。”如此说来,前期的策划、组织以及后期的出版业务等于主编工作?想菜名、洗菜切菜的能代替主厨?搞装修等于盖大楼?最令人纳闷的是:邓良平先生认为这套书属于苏中杰在“新星座”工作期间的“职务作品”,似乎不应当拥有主编署名权,彭长城先生也认为苏中杰是邓良平的“下属”,主编署名权仅仅是“新星座”公司的“内部问题”,最后彭长城先生又说他“出任”主编是出版方“确定的职务行为”——这是什么逻辑?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作者享有绝对的署名权。这才是雷打不动、铁板钉丁的“法律依据”。
读完整篇报道,不知别的读者有何感想,反正我只产生了一个疑问:这位彭“主编”真是主编吗?外加俩字:纳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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