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间政治》 现实主义六原则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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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期间写的小玩意
在《国家间政治》一书中,摩根索旨在提出一种新的国际政治理论。对这种理论(亦即政治现实主义理论)的检验,“必须接受经验和逻辑的双重检验”。这注定了这一理论并不满足于仅仅停留纸面,不满足于“智趣之学”或是政治空想,而将作为指导国际政治问题的思想与行动的框架焕发光芒。
现实主义理论是一种务实的理论,“现实”意味着从实际情况出发。从哲学范畴而言,它意味着一种“实然”(to be)而非“应然”(ought to be)的思考。现实主义承认世界的不完善,也承认人性中存在固有法则。因此,为了改善世界,我们理应尊重现实与客观规律,而非进行盲目的先验预设乃至采取对抗行为。
1.“政治受到根植于人性的客观法则的支配”(P28)。[1]在人性之中,存在着支配人类政治活动的法则。这些法则具有客观性与规律性:一方面,这些客观的法则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倘若我们试图与之抗衡,就要承担因自己狂妄自大而带来的惨痛后果。另一方面,这些客观法则有迹可循;而在人类历史长河中,无数的历史经验将给予我们探求这些规律的可能。正因这些客观规律亘古不变,它使得历史具有惊人的相似,使政治理论决不会因其古老而褪去光芒——对人性客观法则的准确把握,往往隐藏于那些被我们称之为“经典”的著作里。我们也只有抛弃历史进步主义的偏见,才能探求真正的客观真理。
也只有在承认政治法则有迹可循的基础上,人们才能构建一套系统的理论框架。这些“客观法则”是可以认识的,因此,“为了改善社会,我们首先必须理解社会赖以生存的法则”(P28)。于是,现实主义理论便致力于创设一套系统的框架。自然,这一框架,不仅仅是思想上的,也是行动上的。我们既需要一套能认识国际政治运作客观法则的框架,也需要一种能够检验政治行动意义的理论框架,也需要一种能为外交政策提供行动方案的理论框架。
2.政治现实主义理论自认为找到了这一“理性的框架”——以权力为界定的利益。[2]处于历史进程中的人们往往意识不到他们在历史中所扮演的作用,即便是身临其境的政治家们,也不一定能清楚他的行为将带来何种结果。而在政治现实主义者看来,“政治家的思想和行动是从以权力为界定的利益出发的”(P29)。在这一框架引导下的人们,甚至能够比那些政治舞台剧上的角色们更理解他们的思想和行动。
这是思想与行动的框架,“以权力界定的利益概念为观察者规定知识规范,为政治学的研究主题注入理性秩序,因而使对政治的理论分析成为可能”(P29)。倘若我们将所有国家视为“追求各自以权力界定的政治单位”,这仿佛是在为变化万千的国际政治注入规律秩序,使得国家行为即可理解又可判断,“我们将能够像判断我们自己得国家一样判断其他国家”(P37)。
这样一种理性框架的构建,将使我们避免对动机的关注和对意识形态倾向的关注。良好的动机并不必然带来积极的结果,正如诗人荷尔德林(F. Hoelderlin)所言,“总是使得一个国家变成人间地狱的人事,恰恰是人们试图将其变成天堂”[3]。目的和手段之间也往往存有张力,如韦伯所言,“‘善’的目的,往往必须借助于在道德上成问题的或至少是有道德上可虞之险的手段,冒着产生罪恶的副效果的可能性甚至于几率,才能达成”[4]。可见,行为动机的道德判断只是具有伦理学意义的做法;而政治理论,“则必须判断才智、意志和行动的政治品质”(P30)。同时,政治现实主义者会批评那种把社会问题人格化的做法。在他们看来,真正的政治家应当是务实的,他们能够有效的区别个人抱负与国家道德,能够“区分希望得到的东西和可能实现的东西”(P31)。因此,政治现实主义拒绝将政治家的外交政策与他们的政治哲学倾向化为一谈。
国际政治的现实与理论之间的差别,类似于照片与画像的区别。画像是对整体问题的“偏见”描述,但它能反映出绘画者的特性与视角。政治现实主义者承认理论的有限性,“国际政治的复杂性使得简单的解决方案和可靠的预测成为不可能”(P47)。在这一点上,现实主义理论决不妄自尊大,它承认自己只能做到尽可能“相似”的描绘——一种“理想型”(ideal type)的描绘,完美而全面的描绘并不存在。因此,偏差总是存在的,我们决不能因为它的局部“失真”而否定它的价值。
3.以权力为界定的利益是普遍适用的客观范畴。现实主义者确信利益是判断、指导国家政治行为的唯一永存标准,但这绝非是一条机械僵化的学科教条。利益,既是永久的,也是历史的,它植根于特定时期的特定政治和文化环境。这一规律也适用于权力,“任何事物,只要能建立并保持人对人的控制,就包含在权力之中”(P35),但它的内容及其运用方式也取决于特定权力和文化环境。
4.政治现实主义明白政治行动的道德意义,它也清楚政治同道德之间往往存有张力。但是,“普遍的道德原则在抽象的普遍形式下是无法适用于国家行为的,道德原则必须经过具体时间和地点的环境的过滤”(P36)。审慎的(prudent)政治家必须意识到: 基于“国家理由”(reason of state)的国家道德具有整体性,个体与整体的转换需要一层“过滤网”:国家道德不能简单地同人际道德混之一谈。国家道德终究是相对主义的,它往往服务于特定国家特定利益的需要。在缺乏统一权威的“无政府状态”(anarchy)下,每个国家都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的。国家必须通过追求权力并进行“自助”(self-help),以保障自身安全。在这种情况下,“采取成功的政治行为本身就是基于国家生存的道德原则”(P36),政治道德本身便要求我们考虑政治后果。
5.政治现实主义拒绝把特定国家的道德愿望等同于普世适用的道德法则。特定国家的国家道德终究是相对主义的。“国际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没有一个制定法律和强制实施法律的中央权力机构”(P311),理论家们将这种情况称之为“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5]。“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源于国际层次上权威性的缺失。换言之,不同于一个国家内部,在国际层次上,并没有一个拥有绝对权威且合法垄断暴力的“仲裁者”。[6]这是一种类比说理——(在特定范围内)政府、或者说“仲裁者”的绝对缺失,会令人想起霍布斯笔下弱肉强食、奉行“丛林法则”的社会。即便是一个(“所谓的”)国家内部,因权威缺失所带来的混乱与无序,我们只需考察那些被称为“虚弱国家”(fragile states)的社会情况便可窥探一二。
可见,政府的构建虽在国家层次造就了稳定与秩序,却在国际层次带来了新的冲突——由于国际层次上权威的缺失,国家成了自身行为正当性的裁决者(如同他在国内一样)。主权概念的构建更为国家行为的正当性做辩护,“主权是凌驾于公民和臣民之上的最高的和绝对的权力”[7]。主权是排他的,“对内最高,对外独立”同暴力的垄断性一样相辅相成;主权也是不受法律约束的,因为国家是法律正当性的“仲裁者”与国内法律的“制定者”。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人权与主权为何常常充满张力,不难理解人类历史为何充满无尽的流血与冲突,更不难理解国家间关系的历史为何无异于一部人类战争史。
自然,倘若人类缺乏反省与进步精神,人类文明早就已经终结于混乱无序之中。正如卢梭所强调,使人类区别于“完全受自然所支配”的动物的地方,正是人类拥有自我完善的能力。[8]或许正是这种反省与进步精神,使人类走出了野蛮与愚昧,走出了“人人相互为战的状态”[9]。正如韦伯所说,“若非再接再厉地追求在这世界上不可能的事,可能的事也无法达成”[10]。即便在“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下,仍不乏对规则与秩序的追求——历史上不乏对“国际权威”的追求,但这些努力更多的在实践中遭遇无情的挫败。人们会把这些人称为“乌托邦主义者”,谴责其只追求理想上的“应然”而忽视现实上的“实然”。[11]
但总归而言,对规则与秩序的追求并非毫无意义。至少,一些国际道德法则渐成国际交往的共识。[12]赤裸裸地宣布对权力贪婪争夺的旧时代早已一去不复返。取而代之的是,精明的政客们一定会努力争取舆论支持与道德制高点,“以适用于全世界的道德目标来掩饰它们自己的特殊愿望和行动”(P37)。正如法兰西第二帝国的外长瓦莱夫斯基所说,“外交官的使命就是用普世正义的言语掩盖自己的国家利益”[13]。所以,在摩根索的语境之中,意识形态的目的在于以“道德的、法律的或生物学的语言”来包装真实的政策(P123),“意识形态的作用便是为外交政策披上正当性的外衣(P58)”。
6.“因此,政治现实主义和其他学派之间的差异是真实的、深刻的”(P37),“政治现实主义认识到人性具有许多不同的侧面,并且认为要理解人性中的某一侧面,人们必须从这一侧面的角度来研究它”(P40)。每一种思想模式都应当有其适当的领域和功能,对于人性的理解是多元的,政治现实主义旨在从政治现实的角度出发,它从以权力界定的利益概念出发进行思考,并构成其独特视角与学科独立性。
“国际政治像一切政治一样,是追逐权力的斗争。无论国际政治的终极目的是什么,权力总是它的直接目标”(P55)。与其说,摩根索将国际政治视为权力斗争,倒不如说,他是将权力斗争视为国际政治。“并非所有国家间的行为都含有政治性质”(P55)。国家间的行动,只要未涉及到权力关系,它便不是“政治的”行动。权力政治,是摩根索对于国际政治的定义。[14]摩根索将一切的政治行为视为对权力的争斗,所以政治的命题才会变成“以权力界定的利益”。我们可以批评其定义的狭隘,但也应当意识到它为我们认识国际政治提供了一种系统的、独特的、乃至可操作的方法。
[1] 先前对现实主义理论的刻板印象,使我一度将“人性的客观法则”简单理解为“性恶论”。这无疑证明了回归经典文本的重要性:摩根索在此强调的是人性中存在一种客观法则,它将作用于人类的政治活动之中。而这一“客观法则”是可以认识的,现实主义理论便致力于创设一套系统的认识框架。
[2] 摩根索将经济学视为“以财富界定的利益”,我们可以拿“以权力界定的利益”与之相比较。
[3] (英)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 冯兴元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版,第50页。
[4] (德)马克思·韦伯:《学术与政治》,钱永祥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版,第265页。
[5] 在摩根索的语境下,无政府状态(anarchy)也对应“国际社会结构分散性”(the decentralized structure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一词。国际社会权力的分散正对应着国内政治权力的集中。因此,在分析国际法问题上,摩根索会认为国际法是一种“原始类型的法律”,因为“没有利益的协调与权力的平衡旧没有国际法”(P311)。
[6] 洛克便认为,政府源于自然状态下人们对权威(“仲裁人”)的渴望,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2009版。
[7] (法)让·博丹:《主权论》,李卫海 钱俊文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版,第26页。
[8] (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李平沤译,商务印书馆2009版,第59-60页。
[9] (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 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2009版,第101页。
[10] (德)马克思·韦伯:《学术与政治》,钱永祥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版,第277页。
[11] (英)E•H.卡尔:《二十年危机》,秦亚青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版,第9-13页。
[12] 当然,必须承认在“无政府状态”(或“国际社会结构分散性”)下,这些道德法则更多的只是规范性的(normative),而非必然命令的(imperative command)。国际规范源于国际交往之中,它们的有效性也源于(甚至可以说,“终结于”)国家的同意(consent)。摩根索对国际法的规范性作了充分的论述,可参见第311-312页。
[13] (英)E·H.卡尔:《二十年危机》,秦亚青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版,第69页。
[14] 对摩根索“政治”概念定义过于狭隘的批评,可参见《国家间政治》,译序部分,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