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合法性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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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只在个别地方进行了删节,因为觉得内容都较重要。据英文修订译文的地方较多。划线部分是全修订过的
合法性的意识形态来源
正如我在第12章对政体所作的描述那样,政体包括三个明确的部分:一个系统中的权力借以组织和分配的角色;关于使用这种权力的稳定的愿望或规范;构成输出广阔界限和进入政治互动的一切领域的价值和原则。对一个政体的认同便已经包含了在所有政治系统中都存在意识形态或信仰系统这一前提。
政体价值的组成要素
为了明确政体的目标和原则作为合法反应所具有的功能,我们必须确认,这些目标和原则是由两个有重要政治意义的部分构成的。首先,无论怎样变化多端或交互感应,只要它们包含在政体的目标和原则之内,我们就称之为系统的运作价值(见第14章第4个注脚。)。这种价值指的是系统所有成员当然也包括领导者在内的那些关系到整个系统的目标、目的和偏好。但由于它们是运作价值,因而将由那些可以从行为中推断出来的目标或原则所组成。这些价值深藏在系统成员的行列中。我们可以从那种政治结构和规范已实际采用的,即那种政策所追求的价值中,推断出深藏在内的价值的实质。在某种情况下,这些价值可能相当明确,因为公开宣称的意图或希望与政治实践之间的关系可能非常相近或一致。但是,公开表达这种价值并不一定会揭示实际运作的理想。在人们经常表露的观点中,都假定这种价值的存在,这些观点认为大多数系统很少实行它们公开表露的理想。
然而在另一方面,除了运作价值以外,我们发现还有一种理想、目标和目的的表达单位,它帮助系统成员解释历史,说明现实,并设想未来。因此,这种表达单位描述了某些成员认为的政治权力应有的目标和界限。它们可能是关于政治生活的骗人的神话;也可能是现实的估价和真诚的渴求。但是这种表达单位却具有潜在影响,因为它们是被表达为一套具有道义内容的理想来捕捉人的想象力的。从操作的或工具的角度来看,它们可能被解释为捕获人的能量的思想;从一种表达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把它们看作是能够唤起和激励人们行动的理想,这些人认为,这种行动关系到他们自己的成就。这种价值由那些说明政治生活的目的、组织和界限的表达的道义诠释和原则所构成,我将用它们通常的名称,“意识形态”,来加以描述。
因此,意识形态是原则和目标的一个部分,我把它确定为政体的一个要素。但它们只是这些目标和价值的表达和表述部分。我们可能会发现,成员在内心深处所承认和追求的目标与表达的意识形态相矛盾,并且,政治结构同那些与意识形态一致的准则也相去甚远。运作价值与成员表面所追求的意识形态的目标和原则之间的确切关系,永远是一个经验性问题。
意识形态的类型
并不是所有这些被称作意识形态的信仰系统都肯定有助于合法性的增加或持续。有些意识形态的观点只涉及政治领导之间争夺政体中的统治地位的竞争,它的合法性不容置疑。在美国外交政策上就发生了这种意识形态的冲突,它反映在所谓温和的或强硬的外交立场上,这种冲突同样反映在以经济手段干预经济的规模,以及关于自由经营或社会福利方面的一般信仰中。
这种对立的信仰助长了系统中的分裂力量,因而可能间接地影响了成员对当局和政体的信任。但是,这种对立的信仰不会直接地反对或支持现存的政治秩序。争端的所有各方可能都认为理当如此。我们可以把这组信仰称作党派的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可以为竞争政治领导或官职的任何一方动员支持。它们只能间接地对政体的合法性施加影响。那些涉及政体本质的信仰,我们可以称之为合法的意识形态。
在大多数系统中,我们都可以预料,党派的意识形态之间将会出现竞争。我们甚至可能感到,详细的调查将会证明,即使在那些很小的未开化系统中,也会出现这些轮廓分明的“政策”分歧,它是考察政治问题的一个相对稳定的方法。信仰和信念在权力关系中是一个不可遗漏的和非常有用的工具,所以我们在任何地方都不能忽视它。独裁和极权系统中持续不断的宗派斗争,代表了至少是胚胎时期的党派意识形态观点。然而,即使这些党派的意识形态可能是无法避免的,我们也没有必要假设我们将在所有或大多数系统中发现合法意识形态之间也存在着竞争。实际上,在大多数系统中,甚至是那些珍视宽容和言论自由的系统中,至少对于那种将对现存政体和其原则构成威胁的意识形态,确有一种阻碍的、在很多情况下是禁止其存在的倾向。
合法意识形态的对象
当局
如前所述,承认当局的行动和一个人在系统中的角色可能取决于任意数量的因素。然而,更为常见的是,尤其在那些表现出高度稳定性的系统中,当局和政体的权力取决于经由某组价值即一个合法意识形态的不断认可。我们可以把它们称为伦理原则,这些原则为组织、使用和限制权力的方式提供正当性,并宽泛地界定特定政治关系的参与者所应具备的责任。
在传统的政治理论中,由于这种理论的劝导性和指令性含意,上述价值和原则一直被称作关于义务的正当原则。我们可以用描述性的语言把它们鉴定为义务的感知基础或根据,它们是检验和认可基本的政治决定和措施的标准。对这些价值或原则的正确性、以及它们与政体和当局的相容性的信仰,便构成了为这些臣民动员支持的一个主要来源。
因此,对于权威当局来说,政治稳定与成员认为他们(权威)有道义上的权利进行统治的感觉有关。它解答了近乎所有政治系统中的这种现象:如果信息是由特定的个人按照预定的程序传送的话,那么它便具备了一种“应该”(Oughtness)的特质,是一个道义命令。权力便因此而得以维护,或者,如果权力也依赖其他靠山的话,便会因此而披上合法性原则的外衣。这一现象表明,在确认的和限定的范围内承认当局的行动,在道义上是天然合理的。
强调一下我在前面提出的一个论点是非常重要的。我们所界定的权威当局关系形成了一个亚类权力,这种权力虽然不是基于公认的权利基础之上,它也很可能是有效的。当局者由那些有能力命令他人的人所组成。这就是我们先前谈到的所有内容。从经验上看,其他的人很可能把他们的命令或指示作为自己行为的基础。一旦确认了这种权威关系,人们为什么承认这种权威当局有约束力则是另一个问题。成员可能会提出许多不同的解释。在众多的动机中,对合法性的信仰是服从(compliance)唯一的原因。由于它源于道义上的信念或一种义务感,所以它必然反映了系统成员和当局者的一个高水平的积极情感。
政体
因此,当我们把注意力转到意识形态对于使当局合法化的作用时,我们对意识形态几乎挑不出什么毛病。这是一个常见的论点,人们实际上可以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然而,对于理解意识形态对一个政体的结构和规范方面的影响来说,则并不完全如此。通常,我们已经非常习惯于谈及关于当局的合法性,所以很容易忘记一个同等重要的问题。对于一个政体的最稳定的支持来源同样来自于那种直接针对政体的合法性情感。
适用于当局的一个意识形态原则,同样可能独立地证立一个政体的结构和规范本身的正确性和适当性。简单说来,我们经常把国王的神授权利、世袭的规则、经由大众参与的公意、传统或智慧造就的政府,以及其他原则,作为服从当局的基础。但是,这却完全掩饰或忽视了另一种可能性:构成当局的模式本身——支配其行使权力的结构和规范——也将从这些相同的意识形态原则中获得效力。成员对政体这些方面的情感的稳定性,相当部分是他们经由自己的价值观,而赋予政体的合法性程度的一个函数;且这种依附的稳定性远比他们可能直接为当局而发展起来的任何类似情感更高。
意识形态的动员潜力
作为反应的意识形态
合法意识形态动员弥散性支持的能力将随两个因素而变化:意识形态与绩效(performance)之间的明确关系;意识形态对宽泛的心理基础的感召力。关于绩效,我们不必赘述。只要成员们看到一个意识形态明确或含蓄提出的诺言和目标已经实现,那么,由此引起的满足将足以保证支持的继续输入。当然,为此,我们必须假定,成员一直渴望实现信仰结构中所包含的目标。一旦系统付诸行动,关键的问题便在于,成员是否认为系统的输出与他们的期望一致和协调,这种期望是意识形态方面的许诺引起的。
感知和现实很可能是严重分离的;但是,当我们详细考察输出时,我们将回到这种分离所产生的特殊问题上来。对于当前的研究来说,注意以下的问题就足够了:如果一个系统的成员认为,他们被意识形态所激发的期望正在付诸实现,那么,这种情况将有助于使他们服从各种政治对象。
然而,我们所作的假设并不总是实际发生的。的确,这可能是用未经证明的假想来进行辩论。成员从最初可能就没有被拖入一个意识形态。甚至在我们决定行动是否符合理论以前,如果一个意识形态要想成为支持的激发物,它的内容也必须首先对系统成员具有感染力。
除此以外,一个意识形态还强调服从当局和承认政体是正确和适当的、因而具有道义约束力,由此提供了系统意图、组织和运作的影像,通常,一种意识形态能在何种范围提供和增加散布性支持的手段,取决于它在多大程度上成功地捕捉系统大部分成员的想象力,并因此而加强他们对当局和政体的合法性情感。显然,各种意识形态在它们的效用上是不同的。它们代表了实现特定目标的各种控制和操纵手段。因此,我们可以把它们解释成可变反应,通过这种反应人们可以努力使系统成员同意当局和政体的合法性,或使他们支持已经存在的这种信仰。
然而,哪些条件决定着意识形态能否作为加强支持的一个反应呢?无论这些条件可能怎样复杂和多变,有一点是非常清楚的:并不是每个信仰结构都有同等的几率成为政体和当局可以接受的一个解释和理由。有些信仰系统从没能站住脚。另外一些信仰系统或许曾经能够为系统注入合法性,但现在已变得陈旧不堪,或是完全废弃和声名狼藉。围绕着社会契约、神授权利、所有权、世袭权利、实际代表制、以及贵族责任这些思想交织而成的信仰,在今天几乎不能左右支持。
两个主要因素可以解释一切意识形态在唤起支持时的作用。首先,一个意识形态的感召力来自它的表达方面,也就是使其信徒能够表达自己的要求和愿望的能力。其次,这种感召力也源于这个意识形态作为领导者手中的一个控制工具的有效性,即其中所含思想元素动员人们行动的能力。意识形态的这两个方面即表达的和工具的,分别或联合地决定了它被人们接受的几率。
表达方面
从表达方面看,感召力在生活、社会和政治中的情感根源于信仰系统能够与系统成员的动机结构建立一种牢固的联系。这种动机结构包括成员对自己在政治和社会系统中的要求、利益和地位的理解和感觉,或是他们相信意识形态正确和真实地解释现实世界的那种信念。面对在其他方面可能造成无益和彻底失败的感情的物质和心理条件,这种意识形态可能在成员中唤起一种目的感。它可能为世界提供了一个简单的和貌似有理的解释,而这个世界在其他方面则是复杂的、顽固不化的和晦涩难懂的,进而引发了了解此世真理的渴求,或一种掌控自然的感觉的需要,这种意识形态可以抚慰由明显未能预料的转变(这种转变是文化和社会的混杂变化造成的)所引起的忧虑与关切。
毋庸置疑,如果意识形态中的表达构件能够并且的确求助于如上述那种成员事先已有流露的倾向的话,那么,它赢得成员支持的可能性便会增加。然而,正如我们在今天的发展中国家里可以看到的那样,一个意识形态不必仅仅依靠现存的或过去的情感来构造:它可能有助于为已在进行中的变革提供一个新的方向感。为了使一个政治系统能够对付其参数的大幅度变化,意识形态可能设立一种试图使系统成员发现新型的感知性价值(perceived values)和需要的反应,以便使他们更能接受新的政治目标和取向。一种意识形态在构造对新领导的合法性信仰上的效用,可能取决干新信仰能否识别和解释新经验以使之具有连贯性和丰富含意。这种意识形态可能因此而有助于给新的或变更的动机增加外形和目的,而不是仅仅呆板地同现有的动机保持一致。
在两种情况中,无论意识形态是否表达了已有的愿望,或者,无论它是否提出了不同以往的新的或修正的愿望,由于这种意识形态能使成员把自己的希望和渴求与某种提出的目标联系起来,所以它解放了成员支持一个政体和与政体相联的当局的能力。当然,这不一定意味着支持正转向一组现存的政治对象,因为意识形态可能正在把成员引向一个全新的政体和当局。
工具方面
如果我们把分析局限在意识形态与系统成员的情感倾向和感知之间的联系上,那么,我们就不能完全说明意识形态作为通过集合对合法性的信念而产生的弥散性支持中的作用。提高和加强意识形态地位,尤其是在各种意识形态相互竞争的条件下,同样是掌握着主动权的精英人物利用这种信念的技巧的一个函数。因此,意识形态的工具性或操纵性潜力也有助于引发支持。
一个领导的组织能力,它作为一个团体所具有的团结与和谐度,它对追随者的敏感度,以及与其他意识形态的竞争,所有这些都关系到传播意识形态的成败。但是在那些适于领导者赢得和维持追随者支持的全部思想中,我们必须选出那些可以感召系统成员的意识形态。
这是与信仰的表达方面所不同的另一方面。从成员的角度来看,一个意识形态反映了他们的希望和渴求;但从领导者的角度来看,同一个思想又是利用成员的能量以实现领导限定的特定目标的一个工具。所以,这些意识形态是控制的工具,而不是自我表达的媒介物。
对于在一个特定时空中的每个系统来说,如果成员能够只采用一种信仰的话,那么,理解意识形态的操纵或工具方面将不会有任何特殊问题。领导者将没有任何选择。然而,在对现存意识形态希望破灭后,无论成员在心理上怎样准备好接受一个新的意识形态,他们也绝不可能只采用一种信仰。成员更有可能会接受一系列不同意识形态立场的劝说。这样形成的信仰系统赢得成员支持的潜力,将随各种意识形态的性质和感召力而有所不同。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将是领袖人物的技巧,领袖人物以此为政治上相关的系统成员虚构和解释一组价值,以及界定这种价值与假想的成员需求和动机上之间的关系。
我们由此可以看到,一个意识形态对于那种以信仰政体合法性的形式建立弥散性支持的行动的影响,可以归结为两个因素。怎样区分它们取决于我们所采取的态度。从成员本身的角度来看,一个意识形态之所以有效,是因为它能满足成员作为人的希望和渴求。从当局中领导者的角度来看,意识形态给他们提供了一种操纵成员支持的思想,领导者能够使支持朝着他们本人认为适当的方向发展。
合法性的结构来源
有时,动员系统成员接受其当局合法性的原则也同样有助于使政体的结构和规范合法化。然而,无论对政体合法性的信仰是怎样产生,一旦它成为一个既成事实,它将对承认当局的合法性产生独立效应。
如果成员相信政体的合法性,那么通过政体掌权的当局将会发现,这种合法性显然已传给了他们。当局所具有的合法性的程度将随他们被确认的范围而有所区别,包括是否在政体结构中占有正当角色,是否按政体的规范选举出来,是否按这些规范和政体目标所规定的方式使用权力。如果他们确是符合这些要求,如果他们正如我们对一个法律体系所要求的那样,被选出担任的职位的权威性是由法律和法律所承认的程序所授与的话,那么,这便足以证实他们权威的合法性。
然而,以此种方式获得的合法性,不但在官僚法律系统中有,而且在所有的政治系统,甚至在未开化的、以及结构上相当一致的系统中也是这样。每一个系统都有当局借以发挥作用的角色和一些控制这种政治权力的使用和实施的规则。占有这些角色和遵守加之其上的规则这一事实本身,就是对当局的道义上的正式认可。因此,我们可以把这种认可的基础称作结构的合法性。当局的效力来自承认一个成员在当局结构中所承担的角色的合法性,以及他对限定那一职位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的遵守。
结构的独立效应
在那些正经历巨大和突然的政治变动(如革命)的系统中,我们可以看到制度化的结构和实践作为独立的认可因素正在发挥着作用。在革命已经发展到存在一段时期的二元权力的情况下,在冲突的结果明确以前,服从当局并不是理所当然的。当局者可能不得不“证明”其权威,即他们应当被服从。为此,他们可能会求助于这种根据:他们代表了法定的当局,因此就要使用传统结构和规范的独立的合法权力;他们也许声称,无论他们是否适应既定的结构性措施和实践,他们都代表了一个新的秩序,这种根据新的意识形态原则而建立的新秩序是完全正确的。在这里,现行的结构和规范的合法能力与那些尚未体现在一个新政体中的新的原则是相互对立的。
的确,古老的政体之所以具有合法能力是因为它反映并得到了旧秩序的原则的协同。然而,我认为,如果先前的秩序能够维持较长时间的话,那么,成员们就会有一种发展对政体本身的结构和规范的依附的强烈倾向,这种颇向与他们所同样赞同的根本的道义原则是互不相干的。当然,这些合法原则是在同一方向运行的;但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这些原则并不是单独的。
比如,一个特定的结构措施和它们规范可能被及时赋予一种特殊的尊严。在美国就有一种特别强烈的情感,反对在任何重要的结构或规范意义上篡改宪法。的确,经常把它描述成一个神圣的、因而实际上是触动不得的母牛是相当无礼的。美国流行的对“宪政主义”的强烈信仰,反映了政体结构和规范的这一可分后果。
与美国相比,在其他系统中,如法国,对当局的结构进行基本的调整则证明要容易得多。在美国,政权这部分的独立的合法影响明显比其他国家更为有力。结果必然是,要想制定一项法令或政策作为宪法措施的一个直接后果,在美国比在法国会有更多的争端。
除非我们承认这一独立效应,否则我们就会发现,很难恰当地解释这种简单事实:根本的合法性原则非常相似的两个系统,可能有实质上完全不同的规则来决定当局是否正在合法地掌握和使用权力。在诸如美国这样一个民主系统中,如果能够证实政治职位的占有人是在违反宪法或其派生法律的情况下掌权的话,那么他们将丧失合法性的外表。但在其他的民主系统中,如大不列颠,其当局的合法性完全不由那些在美国所流行的规则决定。在那里,当局的效力取决于对其他类型的政体规范的遵奉。
然而,构成两个体系共同基础的,是关于民众参与,限制使用权力,以及公民和当局的权利和义务这样一些非常类似的伦理原则。这些原则为它们组织政治生活的不同方式涂上了合法性的色彩。我们有可能作出显然是前后矛盾的陈述,即认为这两个系统中的合法性原则既相同又不同,但这比起我们不加思索就妄下结论所可能表现出的自相矛盾要少得多。两个体系在使不同种类的政体合法化的最基本的道义原则上是相同或极其相似的,它们在政体的规范和结构的种类上则有所区别,而这些规范和结构是当局取得合法性所必须遵奉的。
刺激结构合法性
无论信仰一个政体合法性的动机是什么,这种信仰的存在本身就为日常的当局者的合法性打下了基础。结构合法性具有独立效应的说法指的就是这个意思。在现存结构和规范已被承认很长时间的条件下,这些结构和规范将对那些在其中运作的人获得合法性发挥重要作用。
以鼓励遵从政体的方式向权威当局投入更多有效性,都有助于增加弥散性支持的输入。当局的象征有各种形式,如就职仪式、重视宪政,敦促遵守法律和传统,这些在经验上都是众所周知的机制,系统总是通过这些机制努力为那些在政体结构中占据位置的人建立合法性的。当政体本身不是冲突的一个主体或已经不被人们怀疑时,文化的整个重量和政治社会化的全部过程都会用于加强这样的信仰:只有那些根据认可的规则、法律或惯例担任角色的当局者才应得到成员的支持。由于这些权威者与政体的要求相一致,所以依附将转到他们本人身上。
合法性的个人基础
一个系统中的当局能否被认为是正确和适当,可能并不取决于他们是否与一个被大家承认的政体一致,而是取决于成员们在何种程度上根据其行为和象征物认为当局者本人值得他们道义上的赞同。
在这种关系中,在那种当局者的行为和人格占有头等重要地位的系统中,当局就有可能违犯政体的规范和政体所规定的程序,并有可能对政体日常的结构措施视而不见。他们可能摆脱现存的角色并临时设立新的角色,就象政体变更时经常发生的那种情况一样。然而,如果成员认为新的当局者个人是值得信赖的和关心社会的,或者用韦伯的话来说,是应召而来的,那么,当局者的合法性就不可否认。因此,我们可以称之为个人合法性作为一个支持来源,这种合法性将来自于对当局者个人功绩和价值的评判,而不仅仅源于他们在系统中地位的合法性,或是他们适合了成员的意识形态前提。
个人合法性和超凡魅力
对于那种我们能够确认适于为系统建立弥散性支持的反应来说,上述的分析方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涵义。首先,个人合法性所包含的内容要多于马克斯·韦伯的超凡魅力的概念,对于他来说,这种超凡魅力是建立和加强合法性信仰的一个起码的基础。他所描述的超凡魅力意味着领导者和追随者之间一种界限很窄的关系范畴,在这种关系中,领导者有一种真正的召唤感,而追随者之所以服从是因为他们对领袖人物的模范品质的信任。韦伯写道,超凡魅力“有赖于成员对一个单位的个人和他所揭示或规定的标准模式或秩序所具有的特定的和非凡的尊严、英雄气概或模范品质的献身。”
但是领袖及其信徒的这些物质只代表了一种超凡魅力,它的确常常出现在那种领袖能够相当长时间地命令众多的信徒的情形中。但是我们知道,许多有权势的领袖只是表现了一种被称之为虚假的超凡魅力。他们之所以能够操纵大批的追随者,恰恰是由于他们能表现出他们实际并不具备的东西。他们缺乏一种真正的召唤感和对事业的献身精神,因而根本不属于韦伯所说的类型;如果人们认为自己的理想类型不是一些具体的客体,而只是许多不同的经验客体中都存在的一个品质的话,则这些领袖甚至根本不享有超凡魅力的品质。如果我们坚持使用韦伯的超凡魅力概念来鉴别给具有这种操纵力的领导者以合法效力的究竟是什么,那么我将不可避免地使这一概念庸俗化,并使其性质发生变化。
的确,这是最近的研究中经常出现的情况,要想坚持正确地使用这一概念,很可能为时已晚。但是,如果我们真的希望继续保留韦伯发明的这一概念的特定含意,我们就不能认为领袖人物的作用实质上永远是纯粹的超凡魅力所造成的。有许许多多的领袖人物,无论是内心里相信正被人们召唤还是被诸如追随者这类外因所认可的领袖人物,都设法建立对其合法性的信仰。领袖们甚至使用欺诈,通过他们伪造的公开影像所产生的情感的和诱人的感染力,来赢得大量的忠诚。然而无论是真正的还是欺骗的,这种超凡魅力的确代表了合法性情感产生的一个个人要素。所有政治领袖而并不仅仅是有超凡魅力那类领袖,只要能有效地赢得支
持,就具备这种合法潜力,因此,个人合法性的概念要比韦伯最初意义的超凡魅力含有更为广泛的领袖现象,并且包括韦伯的概念。
合法性情感的可转换性改变系统
个人合法性的另一重大意义在于,不管个人的超凡魅力是真是假,它都有助于将合法性情感从一个政体和当局转移给另一个,并且,一旦发生这一转移时,它还有助于稳定对它们的情感。大型社会的经验证实,至少,大多数成员通常不会对思想和意识形态本身作出反应。为了聚合并集中大多数成员的支持,以及使其他感情与其他客体连在一起,我们需要某种使其情感依恋具体化的方法。通常,强有力的和为人信赖的领袖人物的出现可以部分地实现这一目的,而成员和追随者则相信他们以某种方式体现了理想并致力于其实现。他们是连接当局的新规范和新结构的个人桥梁。
马克斯·韦伯对领导者超凡魅力的强调和他对法人团体行政干部的过分关注,不必要地和限制性地分散了对不同于那些处于当局顶层的人物的一般领导者的注意力。较低级别的领导者,无论是否当局结构的一部分,常常能够聚合他们的追随者来支持政体。从经验上看,在有些事例中,一个新政体的成功乃是由于它能使政治系统中的一组杰出人物赞同它。尽管以往的研究曾过分强调高层领导的作用,但是似乎只要那个系统包容了大量的成员,则个人的合法化总是通过较低等级的领导者产生并渗透到政治系统中最小的团体里。下述的情况极不可能出现:尽管最高领导成功地与整个系统的个别成员建立了牢固的联系,但这会损害下级领导者那种部分是补充性的、部分是独立性的个人合法性功能。通过政治结构,能产生弥散性支持的点的分布范围,或许比我们习惯中所认为的更为广泛。
无论在何种领导级别上,以往的历史经验是,在那些形势已经发生了基本改变和需要动员大量团体实现这些变革的地方,通过把个人作为新秩序的象征化是无可争议的特征。系统成员如果没有这种个人化的聚焦,那么,无论是为了使之行动还是为了使之相信或在道义上赞成一个新的政体和权威,动员他们的力量将是极其困难的。不论认为领导的言行是正确和适当的那种感情的来自何处,这种情感和信仰的存在本身便为他转换到领袖人物所赞成的政治规范和结构上提供了保障。
合法情感的可转换性稳定系统
合法性的转换作为一个制造或维持对一个政体和其当局的散布性支持的手段,并不仅仅是新建政体或政治共同体才面临的问题。作为对压力的一个反应,它把领导者的个人素质置于一个过于狭窄的观察视野。在一个稳定的系统中和一个正在经历变化或某种严重危机的系统中,个人感情总是使成员依附一个政体和当局的关键。
尽管我们可能不习惯于以这种方式想象它的作用,但旧的和已建立的政体和当局结构却不断碰到类似于新系统所面临的问题。下一代儿童长大成人并担任他们被预期的政治角色,然而,他们并不是生来就具备承认政体和当局的内在本能。我们也不能预料如果这种政体和当局与他们自己的设想完全相左,他们也必然能学会承认它。无论如何,任何系统都不曾完全或主要听任机遇。尽管在这方面保证在系统未来成员中增加弥散性支持的反应可能各不相同,但是,这些反应总可以概括为:儿童是通过政治社会化过程学会接受合法性——或是在合法意识形态中存在分裂和冲突的情况下信奉非法性(illegitimacy)——的。任何系统都需要通过灌输合法性,而将儿童最初维系于政体与当局。
一个政治系统会使用大量的程序和结构使儿童社会化。但在这些程序和结构中,当局者的个人影响是一个特别突出的机制。这方面的初步调查似乎表明,当局结构中的关键人物是一种象征物,它可以帮助一个儿童学会承认那种制造输出的整个机制和程序的合法性。比如在美国,人们认为幼儿倾向于将当局的首要人物即总统,看作是具有为社会所赞成的理想的道德和个人品质的人。如果真是如此,只要幼儿(十岁以下)对政治机构感兴趣或关心它,这便为他在系统中提供了一个可以对之加以注意的固定的点,并有可能刺激对系统的积极感情。正如我们可能预料的那样,当那些儿童从中学习知识的社会化机构(如家庭或学校)对现行当局怀有敌意时,他们将从中吸收不满的而不是支持的态度。
但是,不论感情的方向怎样,我认为任何稳定系统中的儿童都可能在某些杰出的或重要的当局人物如总统、首领、君主、首相、英雄的领导者或历史人物那里,找到一个焦点,并且,由此产生的对这一当局个人化身的感情,可能因此而慢慢地转移到政治当局的其他机构上。我们并不指望这是形成儿童与他们的政治规范和结构之间纽带的唯一有效的一个机制。但是,如果幼年时期对当局人物的个人依附确有可能向外扩散到系统中其他不太具有人格化的当局机关——如立法机关、法院和一般的政府,那么我们就可以在这一过程中辨别出在被看作一个系统的新成员的儿童中培养合法性情感的一个可能的来源。这将表明,即使在稳定的系统中,政治领袖所扮演的个人合法的角色,也需要加以重视。
我已经提示了关于领袖角色作为一个手段适应对弥散性支持输入的威胁的最后一个内容。领袖人物可以赢得系统成员的忠诚并能将之转变为超出自身范围的道义上的认可,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他们的活动仅仅局限在合法范围内。显然,领袖人物在他们所制造的支持上可能是彼此不合的;一部分政治领袖可能没有建立对一个政体和其当局的合法性信仰,而是参与破坏这种信仰。如同我们在其他问题中的作法一样,我们所必须关心的是个人合法性的控制结果的纯效应。
总体的合法反应
并不是所有用于加强政体或其当局合法性的反应都要专门利用意识形态的、结构的或个人的来源;它们也不必仅仅针对这个或那个政治客体。许多机制具有我们可称之为总体的或综合的效应;从经验上来看,它们可以同时以不止一种方式为所有适当的客体刺激合法性。
我们已经看到,在那种正在经历尖锐变革的系统中,各种各样的控制手段都可能被用来助长对政治客体的合法性信仰。迅速变化的环境下的明显的不稳定状态,很可能造成用于维系散布性支持水平的各种反应。然而,在纯理论的基础上较难预想的是,不受任何有形压力威胁的系统也发现不断更新合法性情感的必要。如果这种更新只是发生在新一代成员身上(如儿童),那将是很容易理解的。但这种更新对于那些作为系统中早已归化的成员的成年人,也具有同样影响。
事实上,这似乎是这种情感中一个主要的和特有的特征。任何类型的成员都不能认为这种情况是理所当然的,在政治生活的正常缝隙似乎也不会出现这种变化。系统描述行为的外表是基于这种假设的:合法性感情不能轻而易举地存储起来,或者,如果可以的话,任何存储都会迅速消耗掉。为保证不断地输入这种情感,似乎有必要采取特殊的措施。也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人们直观地感到因分裂和输出失败而产生的压力正在不断地侵蚀支持的基础,而这种压力是任何系统不可避免的。所有系统的行为都表明,人们至少有这种担心:如果没有经常的措施来灌注对政体和其当局正确性的信仰,成员们可能很快就失去对输出的那种“应该”感。各处都在采取特别的措施保证这种感情的输入,所谓各处,是指对系统目标的支持以合法性为来源的地方。
宽泛的合法性原则和价值被具有补充性、派生性和相关性的规范所加强。此外,人们还不断地努力把管理日常事务的当局与政体本身的结构合法性联系起来。正如领导者们的个人品质可以成功地为一个政权罩上合法性的光辉,一个现存政体的合法性感召力被用来使特定当局者的行动合法化。
每一个系统都试图通过宣传适当的意识形态来加强合法性的纽带。这种象征性反应通过礼仪、仪式和实物化表象等政体的具体化表达而得以强化。它们结合起来,便可以在各种各样的和为数众多的场合为现存政治机构维持神圣、尊严和威望、并可以重申现任当局的合法性。就职和上任的仪式、显示权威的实物象征如军服、权杖或国家的印玺,对那些代表政体特性的个人的款待,对冒犯这些代表人员的特殊惩罚,以及在爱国节日和事件中的陈列鼎,所有这一切都是培养弥散性支持的特定而多变的反应。这种程序使成员的注意力集中在系统的主要政治价值,当局者的典型特征,或是当局者对政体的服从上,因此,它能够视具体情况而加强合法性情感、意识形态的合法性、个人的合法性或结构的合法性。
对信仰的心理需求
依靠合法性作为弥散性支持的一个来源可能会产生一个奇怪的结果。在有些系统中,这种合法性可能根深蒂固,以致我们也许会怀疑它制造了一种心理需求:找一些领导和结构来相信它们。如果真是这样,信仰合法性就可能成为系统成员的一个自发的目标。在这方面,有些研究发展中国家的学者已经观察到一种现象:对于旧当局的责任感的崩溃,导致了“自由漂浮的服从”(free floating obedinence)态度。这种态度可以轻易地依附到一个明智地认识和利用这种松散态度的适当的领导者身上。新的领导者填补了因缺乏这种态度可依附的客体而产生的真空。
我们不必假定有一种信仰的内在心理需求。我们也不必假设人们被社会同化而相信一组很难使他们与之分离的目标。这的确有可能发生,但是有关信仰需求(the need to believe)的现象却不是这样。信仰需求的真正涵义在于,早期的社会化过程可能产生一种相信某种合法象征及全力依附某些个人和结构的信仰需求。如果真是这样,对于有关政体形式的那些常常是先于或伴随肉体搏斗的大战将有一番不同的解释;从意识形态对系统一般成员的影响来看,我们将更容易理解有关意识形态的斗争。
每个系统都乐于在其成员中培养一种信仰某组当局者和政体合法性的内化需求,这一结论对我们的分析来说并不是必需的。但如果确是如此,那正好会加强我们对于这种信仰在弥散性支持产生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强调。然而,正如我已经指出的那样,无论如何,我们可以根据这种信仰对于人们在政体和其当局下的团结的影响,来解释它的增长。我们甚至可以更进一步。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信仰代表了一个必要性,这种必要性如不满足,系统便不能聚合足够的支持或一般政治公共品来维持该系统在任何形式上的持存。任何其他的支持来源都无法保证对输出如此确然的接受,而无论输出与需求的契合度如何。也没有任何更安全可靠的方式来控制所有系统都会出现的分裂,以便使之不对政治生活的构造造成无法弥补的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