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心就好”就是功利主义
这篇书评可能有关键情节透露
1、p97:有的快乐比如作恶之乐,功利主义说只要总和是快乐的就是对的,而作恶之乐损害了别人的快乐,不满足功利原则,所以这样的快乐是恶的。另外还有一种快乐是,一个人通过回忆过去的快乐获得快乐,这是恶行还是美德?在社会角度来说,这是美德,因为他没有减损总体幸福,还使他个人幸福增加了。但在他个人角度来说,这样做使他沉溺于虚拟世界放弃现实,放弃了自己所以是恶行,但确切的说,如果没有社会,没有约定,就没有善恶存在(《人性论》)。因此,善恶区别在个人和社会两种情景下是不同的,社会是反个人主义的。而作者在p152说,做事的动机和事情本身是好是坏,只取决于它们的结果是增加还是减少总体幸福。这是在社会情景下区分善恶,边沁注重的是在社会中完全放弃个人自我,而密尔完善了边沁的理论,中和了功利主义和个人主义(换句话说,不要太为了所谓社会价值活着,要多考虑个人价值),而个人主义是自然的吗?(是没有社会之前就存在的吗?)我觉得并不是,有了社会束缚才有自由,才有了个人主义为获得更多自由的快乐做借口。
2、p167-168:人天生就有性欲、金钱欲、权利欲等等,这些欲望本身不是恶的(如果没有社会存在它们也不是恶的),但如果它们造成的效果使他人幸福(或社会共同体幸福)有所减损就是坏的,而当它们变坏的时候,就被改换称呼以此强调它们的恶,比如性欲就被叫做淫欲。所以行为本身没有好坏,好坏只是看效果。
觉得这里就明显体现了整本书边沁对人性的肤浅理解和他理论偏向的社会性。边沁没有反对个人性的欲望,他只觉得不对别人的幸福造成影响就是好的,个人不重要,社会才是重要的。个人可以放任自己无休止的追求权利欲、金钱欲、性欲等等,只要没有对社会总体造成幸福损失。实际上具体会发生什么?商人无止境追求利益最大化,因为功利主义呼吁个人欲望是无关好坏的。功利主义社会法律会对促进社会总体幸福的程度大于不顾工人利益程度的企业进行惩罚,而惩罚仅仅是要求企业赔偿工人损失,因为功利主义只要求促进大于减损。
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大概开头中有写道富兰克林自传中所提倡的功利主义精神:“诚实有用,诚实会带来信用;守时、勤奋、节俭有用,所以说是美德……所有的美德只是在其对个人有实际用处之时才称得上是美德。只要能成事,就不在乎什么表面……赚钱,只要赚得合法,那在现代经济秩序中应算是忠于职守,是精明干练的结果和表现。”这可以说是边沁功利主义最平实的表述了。而这样的功利主义的确还存在于当下中国社会主义中。
3、p185:“为了得到别人的敬意,所以把多余的食物无偿分给别人。无论如何这个行为只能被称为好的。”因为它增加了总体幸福。这里我想到一个我比较赞同的伦理学(区分好恶的方式),安兰德在《自私的德行》中用他的客观主义伦理学说,这个行为好,只是因为自私的同时没有损害别人的利益,这是客观主义判断好恶的标准。边沁功利主义伦理学实在是看重社会效果,完全不顾行为最本质的动机。
4、p218:如果行动造成了损害,但损害小于行动产生的裨益,就没有理由对这个行动进行惩罚。(比如我过失杀人杀了个杀人犯,就要权衡清楚杀人犯活着和死后会对与他相关的利益者带来的经济、劳动力、心理方面的幸福和损失的对比是否幸福更多,如果更多那我就无罪。换句话说,我由于过失杀的人越有罪,我越无罪。)但造成的利益相关者得损失我要赔偿,所以假如杀了罪犯我要赔钱,并不是在惩罚我的行为,而是在弥补损失,因为每个人都只是价值。
5、p255:边沁写道关于什么是拥有(什么是财产)?即“从属于物的客体当中得到幸福或安全”,这物就属于我。《政府论》中洛克关于拥有的解释为,我在某物中掺杂了我的劳动,这个掺杂了劳动的整合物就属于我。
另外一种解释是休谟在《人性论》中说了另外一种自然的占有(没有社会的情景下某物的归属)为:长时间或时效内占有某物,某物就属于我。
但实际上,因为产物=劳动+物品,物品不属于任何人,只有劳动属于我。如果我说一个产物属于我,那么我实际上只是在说:这个产物里的劳动属于我。我之前说的这句话只是为了方便才这么说,只是为了让劳动这个抽象的东西借助物品这个实体表现出来,我才那么说。这才是正确的表达,这是巴斯夏在《财产、法律与政府》里大概的意思,我同意这个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