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法制
从法制到法治,只差一字,有什么区别?
法制和法治,一字之差,却有天壤之别。法制( Rule by law ),是一个政治实体的法律制度;讲究有法必依,执法从严,但守法的范围可大可小。任何社会均可推行法制,商秧之秦、纳粹德国都是法制典范之国。所谓的“依法治国”,实际上追求的只是法制。
法治( Rube of law ),不仅包含了有法必依,执法从严和法律制度,而且相比法制,法治有六个特点:
第一,强调法律至上,普遍守法的原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也是最重要的,是强调法治的道义精神;法治下的法律制定、法律实施,必须受道义原则指导;法的道义原则高于具体法律。
所谓法的道义,是在现代文明的观念和实践中,得到的普世公认的正义准则:维护人的尊严和保障人权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原则。
这些原则早期体现在英国的“权利法案”、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现在已被国际公认,写入了《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中。
第三,要求民主公正的立法:法律要由民选的立法机关制定,并不得与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相冲突;政治民主和民主公正的立法体制,是法治国家的前提和保障,所以民主是法治的灵魂。
第四,要求完全、彻底的司法独立。
第五,要求对执法过程的有效监督,政治权力的相互制衡,有防止政府剥夺人民正当权利的措施。
第六,要求有可以撤销恶法和劣法的民主程序;社会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追求个人幸福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结社自由、游行和示威自由。
用一句简明的话概括:法制追求的是秩序,法治追求的是正义;法制的目的是治民,法治的主要目的,是制约政府的权力;法制可以没有民主,法治却和民主密不可分。
只讲法制,则所有法、包括恶法和劣法,都是必须遵守之法。讲法治,则所有违反正义的恶法,都是违法治之法,所以反对恶法不是违法、而是护法。强调法制,忽视法治,就会导致恶法治国。
从无法无天的太祖时代,到如今所谓“依法治国”的社会,是从人治社会向法制社会的进化。但没有民主,没有代表民意的立法,法制在实际上,成为了维持统治的工具。用所谓“依法治国”的法制,混同于法治,希图以“法制”取代“法治”,拖延政治改革,以抗拒浩浩荡荡的世界民主潮流,最终只能被历史和人民,无情地抛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