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法律与宗教》
这本书是梁治平先生十几年前就翻译了的,03年再版了一次。如果说当初引入中国,是要导向“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这样一个神圣的观念,那么我认为再版时它应该做的只不过是要给我们这些新近进入法学领域的学生们提供一个读书的材料。但是很可惜,就目前我所了解的状况来看,这句经典恐怕真的如梁先生在再版前言里说得那样,不过是“法律学者和学生们笔下和口中如此流行”的话,仅此而已。
法律和宗教到底有怎样的联系?我们又如何看待法律的演变进程?对于法律,我们应该有怎样的信仰态度和做法?伯尔曼在这本小书里谈到了很多,但是囿于篇幅,不可能谈得很深刻。其相关的论著我还无缘看到。但是在这样地小册子里提出了如此多的问题,作者的担忧之心可见一斑。
我们现在的宣传教育和伯尔曼的期望可以说是相去甚远。尽管法律不再被单纯理解为法条和一套规则,但是它不过是一个武器,是保护我们的东西。而且这种保护很可能是两种情况。一种是有了武器,但不会用。还有一种态度是,会用,但是用于钻空子。法律走进了尴尬的境地,成了恶人的保护伞,不过一个玩物。
信仰从来就不是说说而已,需要行动,切实的行动。我们的学者要完善法律理念体系但是不能把它刻意的艰深化,信仰要被确立,必须是要普遍的易懂的。我们的社会应该有一个好的环境,法律不能只停留在宣传和说教,否则就算每天都“说”法,也只是说说而已了。
同时,作为一个人创的东西,我们在赋予法律以神圣性的同时,不能忽略人性层面的东西。的确,我们不能幻想让法律来做到这件事情,但是这应该是我们立法和司法,学习和教育过程中要考虑到的事情。
法律承载的东西是有限的,正因为其有限,我们才不应该把它孤立,而要把它和宗教、道德以及各个方面联系起来。我们要法治,可是根本的,我们要的是一种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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