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鉴】让自由在起点开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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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人对“自由“的追求和坚持由来已久。
早在1688年“光荣革命”,1689年英国议会通过限制王权的《权利法案》之前,盎格鲁-撒克逊人就已经创造并拥有了一整套独特价值观:
第一,个人自治的观念,包含在契约和财产权中; 第二,集体决定须由代表作出,代表须向选出他们的共同体负责; 第三,法律不仅仅是统治者意志的具化,它作为传自先辈的习惯性权利,约束国王一如约束最卑贱的臣民。
让我们细数这套盎格鲁-撒克逊式自由观的历史。
1376年,拉蒂默勋爵(Lord Latimer)因贪腐和勾结法国受弹劾——这表明,国王必须遵行王国内部的法律和惯例。国家法律不是国王之法。
12世纪中叶,“普通法”的术语在亨利二世统治时期已经开始使用,但根据历史学家帕特里克·沃莫尔德(PatrickWormald)的研究成果表明,诺曼人制定的法典化法律大致可以追溯至11世纪初的威廉征服时期——普通法的原则和经验性意义是非常值得关注的,从那时开始“法”、“自治”、“自由”等观念就已经开始在盎格鲁-撒克逊人们心中生根发芽。普通法的四大特征包括:
第一:它尤其强调私人所有权和自由契约; 第二:普通法建立在“不禁止即合法”的观念上; 第三:监督国家法律是每一个人的责任; 第四:法律是国家的而非君主的。
10世纪,英国已经形成了完整独立的民族国家,英格兰民众形成了一种明确的身份认同感——民族国家是保存自由的安全容器。公民对自身的身份意识,对国家权威的忠诚以及所激发出的爱国热诚,都有利于培育公民社会以及减弱对国家强制的需求。
更有史料显示,7世纪20年代,就已经存在“贤人会议”——某种程度上就是后来会议制会议的雏形。
以上的史料都可以证明当今西方文明的主要特征“法治原则”、“个人自由”、“代议制政府”是英国的发明。
如果全文就此结束,那本书在学术界,或者至少在我心中的地位将是不可撼动的。
然而从第七章开始,汉南细数这套价值观在盎格鲁-撒克逊圈——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印度在汉南的心目中只能算半个盎格鲁圈成员,他称斯堪的那维亚和荷兰等低地国家是荣誉成员…)等——的影响,言下之意就是将这些盎格鲁-撒克逊人遍及的地方之外的区域摈除了“自由”的存在:
盎格鲁圈建立了一种共同的向心力,一种全体都认同的感觉,这种向心力在欧洲却很难感受到。它或许就存在在一本大家都看的书,一个大家都懂的笑话,有时甚至只是在共同的表情中,但它就在那里。
这种强烈的民族自豪感还存在在许多地方。他力证为什么英国与欧洲大陆如此不一样——主要原因在于岛国的独特地理位置,这意味着国家不需要维持一支常备军,斯密说过:“时刻待命的常备军使得国王的权力凌驾于国会、议会或者最高法院等任何其他权力机构”。此外,汉南完全没想掩盖自己的政治观点,他不止一次地损毁英国加入欧盟的决定,批评奥巴马政府对英国的疏远等等。
总的来说,本书针对现代自由主义的概念来源、盎格鲁-撒克逊的政治传统的历史梳理,让我们看到了自由主义发展的脉络。对于全文的后半部分,强烈的民族自豪感和政治观点实在很难让读者不受冒犯地读下去。本书的局限处在于他只是针对英国作历史阐述,对于自由观念在荷兰、丹麦、德国、法国的现代发展并没有太多关注就急于否定。
最后再摘录两句引言中最引发我思考的话:
真正的问题不是自由民主能否赢在终点,而是它如何才能在起点开跑。
民主,也是一样。它被视作实现目的的手段。虽人人心向往之,却点到为止。
202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