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史的视角看清代地方政府
《清代地方政府》(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under the Ch’ing)是瞿同祖先生于上世纪60年代旅美期间的一部力作。该书是一部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中国清代地方政府的实际构成及其实际运作模式的著作。
瞿同祖(1910-),长沙人, 1936年毕业于燕京大学,获硕士学位。曾任云南大学历史系教授。1945年赴美国,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哈佛大学研究员。后去加拿大,任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教授。1965年回国,历任湖南省文史研究馆馆员、政协湖南省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著有《中国封建社会》、《清代地方政府》、《汉代社会》、《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等,其研究领域涉及历史学、法学和社会学。
正如瞿老自己所说,这本书在兼跨社会学、历史、法律这三个学科领域之间,开创了把法律史与社会史结合起来的研究,由此而形成了一种新的学术研究体系,它可以被称为“法律社会史”。
什么是法律社会史?要搞清楚逐个问题,首先就要摸清什么是法律?瞿老认为,法律的特征表现在它与社会之间有密切的关系,因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因此,研究法律自然要将其至于社会大环境之中;另一方面,瞿老将法律分为“书本上的法律”(law in book)和“行动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按他的说法,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因此,要知道法律的具体效果如何,从现实的社会大环境出发也就是十分必要的了。 以这样的观点研究法律史,研究历史上的法律,必然需要从历史上的社会大环境考察历史上的法律,我想,这就是法律社会史的题中之义吧!
但是,这样的方法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就不那么容易了。我们都知道:历史学、社会学和法学都是及其深厚的学问,单单研究一方面已属不易,将这三种研究方法合一,难度可想而知。可令我们欣喜的是,瞿先生不仅做到了,而且还做的非常优秀。
《清代地方政府》全书共十章,分别是州县政府、州县官、书吏、衙役、长随、幕友、司法、征税、其他行政、士绅与地方行政。从目录可以看出,作者通过将清朝地方政府切分为若干个单元,通过对不同单元进行观察分析,最终,整个清朝地方政府的面貌就浮现在读者眼前了。
州县政府是全书的开篇之作,作者通过分析、阐述州县政府的组织、人员及其与上级的关系,来说明当时最小行政单元的概貌,也可以说,本章是全书的总说。之后,作者将清代地方政府分为政府参与者(州县官、书吏、衙役、长随、幕友)和政府作为(司法、征税、其他行政 ),详细而客观地介绍了地方政府中的各种角色及其行为。
比如在书吏一章,作者首先介绍了书吏的组织:书吏是一个人数上不能忽视的群体,他们是州县衙门重的四种佐助人员之一。一县的书吏人数依辖区的规模而有所区别,多则上千人,少则数十人。他们根据工作内容的不同而属于不同的组织——六房 。接着,作者又分别介绍了书吏的职能,录用、服务期限及升迁,经济待遇。通过这部分的描述,书吏这一群体的轮廓逐渐凸显出来,读者得以清楚地了解这一群体的生存状态。正如上文所说,法律分为书本上的法律和行动中的法律,书本中的书吏已然如此,那行动中的书吏又是什么模样呢?作者通过贪赃形式和纪律控制最后两节,不仅把活生生的书吏形象展现在读者面前,还对书吏在整个地方政府中的社会关系进行了呈现。由于入不敷出,书吏的贪赃行为成为必然,各种敲诈、欺骗应运而生,最终使陋规费得以收取。另外,这种获取收入的形式得到了大多数州县官的认可,他们只在程度上对其有所限制,这样,书吏与州县官之间就形成了某种微妙的关系,州县官既需要书吏依靠其对地方的熟悉认真地为他工作,同时对于书吏的贪赃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只要这种贪赃在他容忍的范围之内。
这样一来,书吏这一单元(政府参与者之一)的内部结构、功能和外部关系都通通呈现出来,作者不需在进行额外的分析、解释,清朝地方政府的运作情况也就可见一斑了。
士绅是中国古代社会极其重要的一个阶层,想要真正了解清代地方政府的运作机制,士绅的行为及特点是不能忽视的。基于此,本书作者在全书的最后一章分析了士绅与地方行政。
由于中外语言的不同,士绅这个概念容易产生歧义, 它指的是一个阶层——地方精英(local elite),即一种凭借非正式权利控制地方事务的力量集团。 正如作者所说,清代的士绅阶层由官员和取得功名者这两个群体组成,即官绅和学绅。比起其他社会阶层,士绅有更加优越的地位。他们有一种阶级意识或一种集团归属感。他们相互认同,并具有相近的态度、兴趣和价值观(尤其是儒家的价值观)。 在这一章中,作者向我们介绍了士绅的声望和特权,士绅发挥影响力的渠道,士绅的家庭以及士绅在地方行政重的地位。当然,官绅冲突和士绅的不法行为也是一个重要方面。
纵观全书,作者运用结构功能主义的方法将清朝地方政府分割为若干单元,分而述之。但读完全书之后,并没有零散之感,而整个清朝地方政府的原貌也就呼之欲出了。
在传统的农业国家,中央政府的统治并不能深入到最基层,整个帝国的基层民众部分靠州县政府(即地方政府)管治,部分靠里甲连坐进行监督制衡。这种情况使得腐败不可避免,州县官、书吏、幕僚、士绅等权力阶层皆是如此,整个帝国的统治效率及其低下。但是,一味地强调贪赃使我们产生了这样的疑问:清朝的统治是如何维持下去的?作者在结语中说:“一个决定性的因素就是,所有这些集团,都在现行体制下获得的最大的回报;惟一例外的是普通百姓。因此,尽管会有紧张,他们却没有兴趣去改变现状。” 这是作者给我们的一个答案。我认为,除此以外,整个权力集团的一些义举在一定程度上平息了普通百姓的不满,比如地方州县政府的公共工程、公共福利和教育等措施,使百姓有所得,而士绅的一些行为也是如此,这就使得社会上的大多数人都能够安于现状。稳定由此得以维持。
不仅如此,这本书还使我对什么是社会史产生了新的认识。以往,由于读书不多,我总是认为社会史是与政治史、经济史相对而言的,它们的研究领域有所不同,社会史更加侧重于社会的细节,比如人口、家庭、社会生活等等。但是,《清朝地方政府》这本书使我对社会史有了更深的认识:历史是对于过去社会的记录和研究,既然它的研究对象是社会,那么用社会学的视角对过去的社会进行观察、研究自然是可行的。也就是说,社会史与以往历史学的不同不在于研究对象的不同,而表现在研究视角的差异上。因此,我认为,比起把社会史当作历史学的一个研究分支,把社会史当作一种新的研究范式会更加恰当,它是一种方法论,指导着我们以全新的视角对历史进行研究,突破当今学界的研究瓶颈。
回到本书上来,我认为,用“作者消失了”来评价本书一点也不为过。作者以一个旁观者的视角,详细而深刻地描画出清代地方政府的全貌,没有多余的分析或评论,有的只是娓娓道来的平静。作者用他的博学,将我们带回到17到18世纪的清朝,我们因此有幸能够以宏阔、清晰的视角,品味历史的真实与细腻。
瞿同祖(1910-),长沙人, 1936年毕业于燕京大学,获硕士学位。曾任云南大学历史系教授。1945年赴美国,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哈佛大学研究员。后去加拿大,任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教授。1965年回国,历任湖南省文史研究馆馆员、政协湖南省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著有《中国封建社会》、《清代地方政府》、《汉代社会》、《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等,其研究领域涉及历史学、法学和社会学。
正如瞿老自己所说,这本书在兼跨社会学、历史、法律这三个学科领域之间,开创了把法律史与社会史结合起来的研究,由此而形成了一种新的学术研究体系,它可以被称为“法律社会史”。
什么是法律社会史?要搞清楚逐个问题,首先就要摸清什么是法律?瞿老认为,法律的特征表现在它与社会之间有密切的关系,因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因此,研究法律自然要将其至于社会大环境之中;另一方面,瞿老将法律分为“书本上的法律”(law in book)和“行动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按他的说法,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因此,要知道法律的具体效果如何,从现实的社会大环境出发也就是十分必要的了。 以这样的观点研究法律史,研究历史上的法律,必然需要从历史上的社会大环境考察历史上的法律,我想,这就是法律社会史的题中之义吧!
但是,这样的方法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就不那么容易了。我们都知道:历史学、社会学和法学都是及其深厚的学问,单单研究一方面已属不易,将这三种研究方法合一,难度可想而知。可令我们欣喜的是,瞿先生不仅做到了,而且还做的非常优秀。
《清代地方政府》全书共十章,分别是州县政府、州县官、书吏、衙役、长随、幕友、司法、征税、其他行政、士绅与地方行政。从目录可以看出,作者通过将清朝地方政府切分为若干个单元,通过对不同单元进行观察分析,最终,整个清朝地方政府的面貌就浮现在读者眼前了。
州县政府是全书的开篇之作,作者通过分析、阐述州县政府的组织、人员及其与上级的关系,来说明当时最小行政单元的概貌,也可以说,本章是全书的总说。之后,作者将清代地方政府分为政府参与者(州县官、书吏、衙役、长随、幕友)和政府作为(司法、征税、其他行政 ),详细而客观地介绍了地方政府中的各种角色及其行为。
比如在书吏一章,作者首先介绍了书吏的组织:书吏是一个人数上不能忽视的群体,他们是州县衙门重的四种佐助人员之一。一县的书吏人数依辖区的规模而有所区别,多则上千人,少则数十人。他们根据工作内容的不同而属于不同的组织——六房 。接着,作者又分别介绍了书吏的职能,录用、服务期限及升迁,经济待遇。通过这部分的描述,书吏这一群体的轮廓逐渐凸显出来,读者得以清楚地了解这一群体的生存状态。正如上文所说,法律分为书本上的法律和行动中的法律,书本中的书吏已然如此,那行动中的书吏又是什么模样呢?作者通过贪赃形式和纪律控制最后两节,不仅把活生生的书吏形象展现在读者面前,还对书吏在整个地方政府中的社会关系进行了呈现。由于入不敷出,书吏的贪赃行为成为必然,各种敲诈、欺骗应运而生,最终使陋规费得以收取。另外,这种获取收入的形式得到了大多数州县官的认可,他们只在程度上对其有所限制,这样,书吏与州县官之间就形成了某种微妙的关系,州县官既需要书吏依靠其对地方的熟悉认真地为他工作,同时对于书吏的贪赃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只要这种贪赃在他容忍的范围之内。
这样一来,书吏这一单元(政府参与者之一)的内部结构、功能和外部关系都通通呈现出来,作者不需在进行额外的分析、解释,清朝地方政府的运作情况也就可见一斑了。
士绅是中国古代社会极其重要的一个阶层,想要真正了解清代地方政府的运作机制,士绅的行为及特点是不能忽视的。基于此,本书作者在全书的最后一章分析了士绅与地方行政。
由于中外语言的不同,士绅这个概念容易产生歧义, 它指的是一个阶层——地方精英(local elite),即一种凭借非正式权利控制地方事务的力量集团。 正如作者所说,清代的士绅阶层由官员和取得功名者这两个群体组成,即官绅和学绅。比起其他社会阶层,士绅有更加优越的地位。他们有一种阶级意识或一种集团归属感。他们相互认同,并具有相近的态度、兴趣和价值观(尤其是儒家的价值观)。 在这一章中,作者向我们介绍了士绅的声望和特权,士绅发挥影响力的渠道,士绅的家庭以及士绅在地方行政重的地位。当然,官绅冲突和士绅的不法行为也是一个重要方面。
纵观全书,作者运用结构功能主义的方法将清朝地方政府分割为若干单元,分而述之。但读完全书之后,并没有零散之感,而整个清朝地方政府的原貌也就呼之欲出了。
在传统的农业国家,中央政府的统治并不能深入到最基层,整个帝国的基层民众部分靠州县政府(即地方政府)管治,部分靠里甲连坐进行监督制衡。这种情况使得腐败不可避免,州县官、书吏、幕僚、士绅等权力阶层皆是如此,整个帝国的统治效率及其低下。但是,一味地强调贪赃使我们产生了这样的疑问:清朝的统治是如何维持下去的?作者在结语中说:“一个决定性的因素就是,所有这些集团,都在现行体制下获得的最大的回报;惟一例外的是普通百姓。因此,尽管会有紧张,他们却没有兴趣去改变现状。” 这是作者给我们的一个答案。我认为,除此以外,整个权力集团的一些义举在一定程度上平息了普通百姓的不满,比如地方州县政府的公共工程、公共福利和教育等措施,使百姓有所得,而士绅的一些行为也是如此,这就使得社会上的大多数人都能够安于现状。稳定由此得以维持。
不仅如此,这本书还使我对什么是社会史产生了新的认识。以往,由于读书不多,我总是认为社会史是与政治史、经济史相对而言的,它们的研究领域有所不同,社会史更加侧重于社会的细节,比如人口、家庭、社会生活等等。但是,《清朝地方政府》这本书使我对社会史有了更深的认识:历史是对于过去社会的记录和研究,既然它的研究对象是社会,那么用社会学的视角对过去的社会进行观察、研究自然是可行的。也就是说,社会史与以往历史学的不同不在于研究对象的不同,而表现在研究视角的差异上。因此,我认为,比起把社会史当作历史学的一个研究分支,把社会史当作一种新的研究范式会更加恰当,它是一种方法论,指导着我们以全新的视角对历史进行研究,突破当今学界的研究瓶颈。
回到本书上来,我认为,用“作者消失了”来评价本书一点也不为过。作者以一个旁观者的视角,详细而深刻地描画出清代地方政府的全貌,没有多余的分析或评论,有的只是娓娓道来的平静。作者用他的博学,将我们带回到17到18世纪的清朝,我们因此有幸能够以宏阔、清晰的视角,品味历史的真实与细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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