摆事实、讲道理、论是非

王小波说,道理不给你明白,有趣的事情也就遇不到。苏力老师应该是对此深以为然的,全书都在摆事实,讲道理,断是非。 架势拉的实在很大,也就九个案例,讲了四十多万字,一件事情的来龙去脉全部给你说清楚,分析起来认真到此 ,行文当中脚注恨不得比主文还多,严格贯彻以事实为准绳。 一、摆事实第一 序言中提到,不关注真实世界的麻烦事,就提不出真正有意义的新问题。纠纷既然能起诉到法院,一般自然就比较麻烦,麻烦在哪里? 麻烦在于很多人,包括专业的法律人,习惯于按照先入为主的观念对事实进行剪裁,然后借此得出一个看似政治正确的结论,而没有深究背后的事实细节。 法律人的训练中,模拟法庭的胜方从来都是因为其出色的辩论,这容易产生误导,以为诉讼输赢关键在于辩论和表达。但真实判决书中最重要的输入,其实是案件的基本事实,及其中透出来的是非对错。 尊重全案事实,方得可以进行后续的分析。真正触动我们、令我们反思的其实是一些具体事实,而不是把这些事实贴上天理或者人权的标签。 如张扣扣案律师的辩护词,完全故意漠视与案件有关的基本事实,以传闻代替说理,以华而不实的修辞蛊惑不了解案情的公众,没把事实、把法官当回事,只想放到网上感动网民。 如当黄碟遭遇陕北,一种被部分法律人阉割了的教条化的自由主义,使得对法律事实和重要细节缺乏足够的敏感与分析,而太于着急表达出一些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政治正确。 真正负责人的法律人,一定是那些高度关注各类事实,努力理清背后的意味,听取各方诉求,坦然做出自认为最佳选择的人。他们更在意的从来都是改造世界,而不是解释世界。 二、讲道理第二 既然是要讲道理,态度首先要放平和,不能一上来就抨击现有的法律制度。对法律产生质疑时,首先应假定立法者至少和我们一样善良和聪明。 如重大手术的患者家属签字制度,谈个人自由和法律责任,在医疗手术法律上,为什么我们采取了与美国截然相反、不一定更正确却仍然有道理的做法?我们是否对自己国情、民情有足够的体察和深刻的体会? 如对家长动手打了孩子的干涉上,如睫毛掉入眼中,由于相关各方之间关系的复杂、微妙和特殊,家庭纠纷通常不适合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的介入。法律的介入应慎之又慎,这就好比想用钳子夹出眼里的睫毛,或许眼珠子出来了,却还没有夹到那根睫毛。 传统中国不知道有未成年人及其保护,不是因为中国人文化落后,而是当时中国社会从功能上不需要未成年人这个分类。 就法学而言,所有的新知与发现都只能来自经验,而不会是概念或者理论本身,不关注具体事实,只来一句“未成年人的权利不容侵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又,谁的权利可以侵犯? 罪责自负和秧及效果,你可以用信念判断对错,但信念却不是判断对错的标准。 司法官的担当,就是要承担起当事人有时有合理理由想推卸的责任,就是要对事实、对法律运作的生活世界的敏感与关心。司法更多的是一种职业技能,如果它还有存在的理由,它就必须回应社会实践的需求。 三、论是非第三 与科学不同,法律更多反映或回应民意,却不追求真理,因为法律很难说真理,行车靠左或靠右哪个是真理?大家都选择了共同的一个而已。 隐私侵权的法理思考,法律的难题从来也不是确定某种利益是否需要保护,而是与之有冲突的利益需要保护时,该如何平衡冲突、纠结的利益保护。 隐私与自由的权衡中,符合人性的应予以足够理解,却未必值得尊重甚至追捧。如同许多人喜欢赌博但是无法正当化赌博一样,强权(人多)并不导致正当(应当)。 然后就此提出一种隐私权的法理重构思路:应从隐私信息是否涉及他人实在重大利益来划分和确认隐私权保护。关键区分:这里有你什么事? 民意与难办的案子,法律职业的宿命就是与法条主义不许离异的包办婚姻。法者,事最适者也。一种做法越是广泛且长期实践,就越可能有道理。 所有时代的法律和社会规范都要求并激励人们对自身行为负责,这是法治得以实现的真正基础。 四、最后 教条主义者从一开始就没认真听人表达,只是要求人们信仰法律,而不是理解法律。但是,路标本身不指引人前行,人选择的目标才会。 用贝卡利亚二十六岁、涉世不深时的矫情写的书论证废除死刑的合理性?过脑了吗?走心了吗?苏力老师的文字,就是这样的,走心。 读着苏力老师这些摆、讲、断,可以感觉到那种意气风发,挥斥方遒。 如本书开头引用余秀华的诗:但是我一直没有被迷惑,从来没有,如同河流,在最深的夜里也知道明天的去向。 一个画面缓缓升起:夜,夹着烟,眯着双眼,背后是从电脑中传出的各类新闻播报,眼前是一片黑幕之上无尽绚烂的星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