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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哲学
一、自然状态和无政府主义
霍布斯、洛克、卢梭都对人类自然状态下的生活做了假设,其中,霍布斯倾向于自然状态就是一种战争状态,洛克则倾向于自然状态是一种和平状态,卢梭认为,前两人没有从野蛮人的角度进行思考,在他的假设下,野蛮人由于人类固有的对幸福的追求欲望和恻隐之心,人类自然状态持续时间不会长,终会向国家、部落等形式过渡,但其过程是和平的。
其三者的终点都在于,人类不可以在自然状态下繁荣发展,反而“国家”这个机构的建立可以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好。
接下来阐述,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人对于原始状态下人类生活状况的研究。
霍布斯的说法是:人们主张追求“幸福”,而“幸福”则是在实现欲望目标时的不断成功,每个人追求幸福必定会追求“益品”(好东西),由于“益品”(好东西)的稀缺,人们避无可避地发起争执。自然状态下的人有三种理由向他人发起攻击,利益、安全、声誉,人们生活在丛林法则之中,充满了猜疑与不信任。而对于自然法,他认为有两种情况,一是无人设立自然法,二是人们设立自然法,但自私会导致个人对于集体利益的更多占有,个人打破自然法。并且,个人对自然法的打破导致了集体对自然法的蔑视,自然法便成了一纸空谈。
洛克的说法是:首先,生活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遵守自然法,而自然法不仅是一个道德约束,也应当具有惩罚机构(虽然这样看来一点都不“自然”)。集体拥有惩罚不服从自然法者的自然权利,但由于自然状态下的人类缺少物质诉求且土地资源足以养育每个人(当然,这只是个假设),所以多数人更愿意服从自然法。但随着人口数量的增长和商业贸易的发展,土地供应最终会不足,届时,自然状态必定遭到打破。
卢梭的说法是:自然状态下的野蛮人自然会有对欲望的本能追求,但他们也有恻隐之心,人通常会尊重他人的自然权利。野蛮人无多少诉求,并且相当鼠目寸光(无预见性),容易满足。但由于人口增加生存资源的减少,工具与合作应运而生,合作产生社会,并创造了社会存在的一切条件。竞争、攀比等心理萌发,私有财产观念的产生使得人们更倾向于保护自己的利益,富人联合起来压制呼呼嘿嘿们,最后生成国家机器。
二、如何证成国家
首先得要知道什么是国家,一般人们认为的国家有两个主要特征:一,它维持着对合法的强制或武力的垄断;第二,它为其领土范围内的每个人提供保护。但是没有一个国家可以真正的做到这两点,所以上面两个特征从政治哲学的角度上看就不可以作为国家的定义。
证成国家一般被看做是一种普遍的政治义务,也有说是服从法律的普遍义务。人们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证明:
社会契约:首先要有的前提是:国家的形成必定是国家内所有人共同应允的结果,少了一个都不行。
1、自愿的义务。由于国家的形成是是公民应允的结果,但由于现实中国家已经存在,国家内的公民对于国家都负有不同程度的政治义务。对于民主制国家,投票选举或许是一种表达同意国家的行为,但对于那些弃权或者投反对票的人来说,他们的态度可能是不同意国家。为了试图证明人们同意了国家,人们用了一些理论……
2、默示的同意,因为我们接受了国家的保护和其他利益,所以我们其实已经表达了对国家存在的默许。但这对于反对国家的人来讲是一种压迫。应为他们为了反对国家,不得不离开居住的地方,而世界上已经没有合法的无主权地区,他们没有离开国家的方式,所以与其说默示的同意,不如说是被强制地同意。
3、假想的同意,由于人们无法想象没有国家存在的世界是什么样子,或者说人们已经预料到没有国家对于人类来讲是一场灾难,所以就算没有现实场合中对于社会契约的签订,但人们应当意识到自己其实是同意国家存在的。但这对于无政府主义者来讲,却又是一个不可证实的结论。
4、无政府理论,由于理论途径无法证成国家,无政府主义者的理论便可以视作正确,与其说我们是自愿的同意了国家,不如说我们被迫同意国家。有些无政府主义者认为,警察、政府所做的事情完全是人们在道德条件下会做的事情,由于道德即法律,所以有些情况下人们完全不必要遵循与道德相冲突的法律(判同性恋者死刑)。但由于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道德准则,若没有统一的法律来规范道德,社会就会陷入混乱与极端(种族迫害面面观)。故而无政府主义理论有着不可避免的硬伤。
功利主义:由于服从国家所带来的“幸福度”(姑且这么叫)要大于不服从国家的“幸福度”,人是趋利动物,所以就会服从国家。但由于当人类作为个体时与人类作为整体时表现是不同的,当个人为了幸福所进行的行动不妨碍整体幸福却违反法律时,虽然此行动理论上是增加了社会总体幸福,但长此以往就会恶化,当违反法律成为集体意识时,为了通过个体幸福的增长提高总体幸福,最终却会导致总体的不幸。
就人民整体而言,当服从符合他们的利益时,他们就有义务服从。
三、统治者
所谓民主,应当是“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而民主,一般来讲有两种观念,一种被视为“多数人的统治”,另一种则主要“考虑个人”。一般说制度不民主的人大多数都是自己的民主权益受到损害。对个人而言,对民主的接受程度决定了他们对民主的定义。
“麦迪逊式观点”民主要尽可能的保护少数人。现代人对民主的争论主要有“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的争论,以及对于投票程序的争论(比例代表制还是区域内简单多数制)
柏拉图式的反民主,他用了“技艺类比”(craft analogy),统治应当是一种技能,会统治的人才有资格统治,不会统治的民众(demos)有可能是“乌合之众”(mob),所以他们的统治是一群游离于技术之外的人投票决定科学。柏拉图的理想国(The Republic)中,将理想国家视为哲学王国,即由哲学家做国家统治者。但事实上,这是一种独裁体制。当哲学家为一个人时,这个国家可以是君主制独裁,当哲学家为一群人时,这个国家便是政党独裁。民众没有能力阻止这群独裁者腐败,没有能力防止哲学家中饱私囊,使得政权堕落。所以,柏拉图的理想国中,监督者显得至为重要。
柏拉图认为,如果统治者没有私产,则会解决腐败问题。但问题在于,统治者不能有私产,谁会去做统治者?再者,民众依然无法阻止统治者运用权力使自己拥有私产。
关于柏拉图,我们要立于“民众不是一个独体,而是一群不同的思想个体”的基点。就算是仁慈的独裁,其决策符合大多数人的意愿,但不可否认的是仍然会有部分民众的利益会受到损害。这一点放在民主政体中依然成立,投票选举或民意调查,人们可能会选择自己的真实意愿,但也可能会基于道德立场去选择与自己想法相悖的选项,以至于其手中的“民主一票”(自创名词)不能充分体现民主。
民众的投票反应其“共同的善”(public good),所以,与其说民意调查所调查的是民意,不如说调查的是多数人认为的道德立场。如果这些人整体素质高,其选择几乎与哲学家相同,但如果他们是一群乌合之众,调查的结果则往往形成灾难。所以,理想的民主与民意调查往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民众的整体素质要高;二是民众不会出于特殊利益投票。
或许民主不能真正实现每个独体的愿望,但较之独裁政体,民主有其内在的优势,即“自由与平等”,这是民主的价值之一。
卢梭认为,民主必定是全民参与的活动,并且人们应当非常愿意参与政治事务,对此,公民教育相当重要。但是这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于是他区分了普遍的意愿(general will)和所有人的意愿(the will of all)——书中译为公意和众意。前者是每个人基于道德立场下做出的判断,后者则是每个人根据自身利益做出的判断,他认为,当一个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能够根据普遍的意愿做出判断,民主则十分容易实现。
在卢梭的理论中,国家应当是被法律统治而不是被主权者统治,人民拥有法律的制定权,统治者只有法律的执行权。正确的法律应当在同等程度上有利于所有人。由于人民制定法律,其法律必须符合general will而不是the will of all,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假定所有人都依据general will进行投票,那么多数人的投票就是general will,少数人的意见不是general will,即使他们认为这是general will。为了使得所有人都能出于general will进行投票,教育便十分重要。
但现实中,由于财富的巨大差异,阶级分化使得不同阶级具有相反地利益需求,那么general will的存在便具有争议,对此,卢梭认为应当消除不平等,消除贫富差距。并且由于政党、派系(群体组织的总称,也可能是工会等集体)的存在,民众往往会倾向于给他自己所在的群体投票(因为在他看来,他的选择是符合自己派系general will的),但这样一来,由于派系不同,单个派系的general will放在整体中就成了“特殊利益”,不符合general will。对此,卢梭认为不应当有政党派系的存在,或者应当有相当多的政党派系。
为了确保公民的投票是为general will,卢梭认为公民应当被正确的方式教育,增强他们的国家认同感与政治事务参与性。此外,国家的“审查制”(censorship)和“公民宗教”(civic religion)也能够确保general will的实现。前者用“监察官”(official censor)来禁止民众做某些事或鼓励民众做某些事;后者用宗教来强化他们的公民意识。
由于选民要对国家事务进行决策,所以他们应当花费时间和精力了解国家事务,这需要劳动工具解放他们。(对于劳动工具,古希腊时代是奴隶,近代史女性和穷人,近现代基本为穷人)随着科技发展,劳动工具的升级,这一过程得到极大的进步。
但由于过分强调平等,民主的自由性被极大削减了。尽管卢梭认为自由应当应当用“过理性人会选择过的那种生活”,但不可避免的是,仍然会有人被迫改变自己的想法,妥协别人的意见。
人们对于卢梭的批评主要集中在两个方向,一是general will难以实现;二是自由受到极大地限制。并且,持不同政见的少数派并没有妥协的义务,倘若多数派是错的,那么少数派存在的必要性就很强了,他们应当有保持自己意见的权利,并且可以鼓动变革。
对于卢梭的批评像两个方面发展,一是“参与式民主”(participatory democracy),一是“审议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
参与式民主认为,我们应当支持更加广泛的民主,及更大范围的政治讨论和更多的政治议题,公民的民主不应当仅仅停留在立法,他们可以对所有影响到他们的决策(不一定是政府决策,企业、家庭、公民社会在其中)发表看法并形成决策上的影响;此外,主权者和行政部门的区分随着科技发展已经可以合并,所有人都可以在网络上畅所欲言,故决策的制定与实施都可以借助互联网平台实现。
但是,参与式民主最大的问题是效率太低,全民参与的政治投票行动力不足,这样的社会必然需要执行者,并且,大型群体的政治参与效果往往不如小型群体,这时全民参与在现实中的掣肘;由于影响人们生活的议题数量极大,每天的议程——(即讨论什么?)分配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这一段我没看懂(P114)。;因为议程需要全民参与,他们不能够缺席,而政治讨论又会占去他们生活的绝大多数时间,社会生产的进步也很成问题。
以穆勒为代表的代议制民主认为,无论何种政府,都需要由行政人员执行政策,人民的决定不可能由作为一个整体的人民来执行。(不懂,为啥?)穆勒的倾向是,人民选举代表,代表制定法律并执行法律,代议制民主。穆勒认为,一方面,对政府的评判应当从其政绩入手,即它有没有提高公民的道德感和智力;另一方面,政府的每一个部门都有其不同的评判标准。对此,人们的质疑在于道德的评判标准应当在个人而非利益群体,政府没有义务与权力评判公民的道德。
书中对穆勒着墨最多的是他对公民参政情况的论证。穆勒认为,全民性的直接性民主效率低下,且处于多数地位的无知者们会对决策形成掣肘,这就需要人民选举出公民当中最能代表general will的议员,他们享有立法和行政的权力,在议员们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公民不能对他们施加压力,不然议员的选举将变得无意义。但这样一来又容易形成独裁,毕竟人们不希望那些善于阿谀奉承的假面政客们当政,所以应当形成权力的制约与平衡机制。
此外,穆勒还认为,代议制可能不是最好的民主体制。他认为应当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但公民不一定要才与政治事务,他们可以是备用者,也可以在地方政府、陪审团发挥自己的政治性作用。但是穆勒担忧,公民的无知、自私可能会做出错误的决策投出有害的一票,所以公开投票应当是一种好的方式,它可以激起公民心中的羞耻感,从而投向general will。但不可避免的是,公开投票容易遭到利益集团的胁迫而导致投票失灵。不过,似乎穆勒认为这种情况比前者要好。(作者认为在这方面穆勒显得有些愚蠢)
穆勒为了让投票更能体现general will,投票者应当不包括道德败坏者、领取救济者、文盲(不能读书写字做寻常算数的人)之类。而且,为了使投票的结果更加智慧,人们应当给予那些他们所认可的智慧者两张甚至更多的选票。对此,许多人的质疑是,如果公民如此认可智慧者,那么给予他们多张选票就是一种多此一举的行为,那些智慧者完全可以充当“公知”的角色,带领人们投票。
还有一点要说的是,若要民主,少数派的权力必须要被保护,他们必须在高层的议会中有代表。但事实上,就算有了代表他们依旧是少数派,代表不能为他们投更多的票。
总的来讲,卢梭的民主中,平等大于自由,穆勒的民主中,自由大于平等……
公民一定要有权利罢免他们的统治者而不必经过流血冲突,这样的体制才是合法的,因为从本质上说,这样的体制才是多数人民所认可的,这也是民主制度给我们的结果。
四、论自由
民主的制度保证人的平等,人的自由却可能受到钳制,为此,穆勒认为,只有非常成熟的公民社会才能够充分保证人民的自由,孩子和野蛮人不能享有这自由。穆勒提出了他认为的自由原则:
“唯有为了防止对他人的危害,才可以违背一个文明共同体的任何成员之意志而对他正当地运用权力。他自己的善,无论是身体方面的还是道德方面的,都不足以构成正当理由。”
穆勒,他认为在一个个方面都臻于成熟的公民社会中,国家的干预要受到限制,使用公共舆论来塑造人们的信念与行为的做法也要受到限制。
在穆勒的《论自由》当中他深刻地论证了取消审查制度的观点:首先,设立审查制度无非是因为防止人民讲错误观点危害社会,但是,如何才能证明被审查制度压制的观点是错误的?按穆勒所说:“我们对一个观点确定无疑与这个观点是确定无疑的”之间是有很大差距的, 那些被人为错误的观点很有可能是真正正确的观点。但是也不乏错误观点,那么就得分情况了。除此以外,那些评判某一观点是否正确的观点本身也是一种观点,这种观点也有正误之分。
如果既定观点是错误的,而质疑观点是正确的,那么显而易见,审查制度消灭了一个对于全人类都有好处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之下,审查制度所带来的否定就是思想的灾难。但是早年的卢梭在《论科学与艺术》当中论证了,新思想——科学与艺术——才是将人类带上麻烦与折磨的始作俑者,人们因为新的思考而变得不得不痛苦地质疑自己,有时困囿于难以改变的现实而无能为力,在这种情况下,无知似乎是个更好的选择。
如果既定观点是正确的,压制一种错误观点也是有危害的,它可能会使原本持有既定观点放弃思考,丧失思辨能力,因为“无论多么正确的意见,如果不能时常经受充分且无所畏惧的讨论,它都只能作为僵死的教条而不是鲜活的真理而被持有”。现实中的达尔文进化论被进化论反对者用精致复杂而且看似合理的论证批评,以至于美国南部许多州不提倡在学校教进化论就是一个例子。
如果既定观点和新观点都只是部分正确,那么审查制度的存在就更加不道德,因为它妨碍了以观点之间自由讨论而带来的观点升华,妨碍了真理的到来。
既然公权力的运用是为了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那么所谓的“伤害”(harm)就应当体现在经济、个人身体等方面的利益上。如果有人认为别人说了什么并不针对我的话但我却很生气,这不能算做一种伤害。我们必须区分什么是社会或社会成员不喜欢或感到气愤的和被冒犯的行为,什么是造成伤害的行为,只有后者才算做伤害。
穆勒认为:每个人都应该在事关他人的行为上遵守一定的界限。个人行为不得损害彼此的利益,更确切地说,不得损害法律明确规定或根据公众默会理解应该视作权利的那些利益。
在这句话中,穆勒所说的“应该视作权利的那些利益”可以理解为“以权利为基础的利益”,要注意的是,穆勒所说的权利不是我们常说的“自然权利”(人权),而是功利主义方面的权利。
我们先说自然权利,这种东西一般来讲是公理性的,但就是有的人不认为某些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就难以证明它们是公理性的。还有,因为不同的人对于“自然权利”的看法有所不同。由于现实中人的权利一般由法律描述,所以边沁认为:“权利是法律的儿子……自然权利是一个根本没有父亲的儿子”,这又是对“自然权利”的一种打击。
功利主义要分“直接功利主义”和“间接功利主义”,前者认为人应当选择获利更大的一种选择一般而言比较鼠目寸光;后者则考虑长远发展,为实现最大化利益而做出决定。在穆勒看来,要想实现最大的幸福,应当给人民划分出“私人领域”和“公众领域”,前者不可干涉,后者可以功利主义的理由进行干涉,其划分依据为普遍幸福的增减。比方说:设立法律不准在大街上杀人会增加普遍幸福,设立法律夫妻不可生小孩会减少普遍幸福,那么前者就是可以干涉的,后者则无权干涉。
但是换个角度想,如果一个血气方刚的年轻人纵欲过度却被另一个中年男子劝止,按功利主义来讲,应该是对的,但是这种家长式的干预却是对自由主义的一种破坏。放大点说,是否在这样的社会里,年长者更有发言权,以至于他们被赋予了指导年轻人如何生活的权利?
穆勒认为,自由是人类幸福发展的首要且不可缺少的因素之一,詹姆斯·斯蒂芬(James Fitzjames Stephen)认为“自由就像火一样”,好不好很难说。
穆勒认为自由至少在三方面是有利于人类的:
第一:每个人都比别人更清楚自己想要的,别人无权干涉自己的行为。如果自己的行为真的不算聪明,别人至多对我进行强制性的教育,但武力是禁止的。
第二:自由的思考是一个人乃至人类整体进步的基石,一个只会服从的群体是不会在任何方面有所进步的。
第三:存在不同意见是有益的,创新的点子可能更好也可能更坏,但总要有人去实践,好的点子人们去模仿,坏的点子人们吸取教训。而自由就是人们进行这种行为的权利,允许人们进行“生活试验”,人类的进步可以最好地实现。在这种情况下,长期而言的自由将确保人类享有最大的幸福。
但是有人批评,自由会带来实践但也会带来懒惰。再者,纵观人类历史,似乎人类从未在历史中吸取教训。那么事实上,自由可以实现人类幸福这种说法的说服力就被极大地削弱了。
穆勒的理论似乎将“自由”作为一种提升人类幸福的工具,但是我们想,是否自由本身它就是好的?或者说,它自身的价值在哪里?(暂时没有回答)
“有许多行为,虽仅对行为者自己构成直接伤害,按理不该受到法律限制,但如果公开为之则与良好行为(good manners)相悖,因此也该归入冒犯他人之列,对于这类行为就可以正当的加以禁止。”《论自由》
举个例子,像是撸管这种事,私底下做也没什么,但若是在大庭广众之下掏出生殖器,就是一种亵渎风俗的行为,理应受到禁止。这个例子中,撸管的人并没有伤害到别人,但这种行为却是冒犯到社会上的其他人。这就与之前穆勒所说的社会或社会成员不喜欢或感到气愤的和被冒犯的行为相一致,而之前他则认为这并不算作是对他人的伤害所以不应当被抑制。 也就是说,穆勒前后矛盾。
对比穆勒给予法律限制的自由社会来讲,马克思认为这种所谓的自由主义只不过是政治层面的解放,因为它仅仅使得某种平等与自由在法律层面得以实施,但在人类内心影响并不大。比方说当年《废除黑人奴隶法案》虽然在法律层面给予黑奴自由,但事情演化到今天,人们还是不觉得黑人与白人甚至黄种人平等。
正好这两天传什么黑人要来中国抢中国女孩什么的,然后各个地方疯传“中国男孩保护中国女孩”,各个平台都在骂黑人……这就充分体现了在我们眼里黑人确实低人一等。
马克思认为,只有政治解放是不够的,应当人类整个的解放,才能实现平等与自由。
社群主义者吸收了马克思的想法,认为人作为一种社群动物,不可能脱离自己生存的共同体(拥有同样的习俗、文化、道德标准),所以他们应当在已有的(或修改过的)文化当中是自由的,倘若脱离这个文化的道德标准,他们则不能够再做过分“自由”的事情。(比如吸毒,酗酒、过分追星)——表示这一段看不太懂,可能表述不对或者想法就不对。
五、财产分配
对财产一般有有两种看法,一种是以洛克为起源,经过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的“自由至上主义”(libertarian),另一种则是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为主的“福利社会主义”(welfare liberalism)。前者认为政府只能收取公民为保护自己所用的财产,向富人收税赈济穷人是不道德行为,且这种行为应由自由市场、馈赠、和自愿的慈善捐助来进行。后者则认为倘若不能保证穷人的生活必须,他们的自由和健康会受到极大的限制,所以为了确保所有人享受平等和自由,政府应当在必要时进行财产再分配。
在论述这俩个观点之前,有必要说一下现在的贫富差距。在统计当今所有人的财产时,我们会看到平均数一般会在总人数的后25%,也就是说,世界上有大约3/4的人收入小于平均数,我们的贫富差距不可谓不大。(荷兰经济学家件·佩恩【Jan Pen】的统计方法很有趣,他把所有人的收入与身高挂钩,收入平均数等于现实中的身高平均数,然后让这些人按个头大小站队,有一些负身高者,还有一些巨人……但大多数都是侏儒)
财产与市场
洛克论财产
论证财产分配正义时,很多人希望先论证私有财产的合法性以及其产生原理。根据洛克的说法,自然状态下, 所有物品属于所有人,每个人拥有的只有他自己。因为他自己的身体属于他的财产,他的劳动产自于他的身体,所以他的劳动应当算在他的财产当中,当一个人为某个不属于任何人的物品赋予了自己的劳动时,他便可以声称自己拥有了这一物品,因为这个物品中蕴含了他的劳动,而别人没有资格拥有他的劳动。对于土地来讲也是这样,一个人开垦了土地,所以他拥有了这片土地。这样的说法看起来很对,但实际上很有问题,因为实际上这种财产的证成是不公平的,他没有考虑到时间流逝与物品有限两方面。我举个而例子来说明洛克的想法:
比方说,一个小岛上生存者两个家庭,一个勤劳一个懒惰。勤劳的家庭在他们有生之年开垦了许多土地,把整个小岛都占满了,按理说另一个家庭不应当占有他的财产,那么当勤劳者将整个小岛据为己有时,另一个家庭便没有生存之地了。为此,洛克认为,当一个人在为自己获取财产时,他应当给别人留下“足够多且同样好”的东西。但另一方面,假如这个勤劳家庭只占了一半,并将其开垦。另一半没开垦过的留给了懒惰家庭,那么当下一代出生后,问题便又出现了,勤劳家庭的孩子一出生便拥有岛上的一半土地,但懒惰家庭的孩子出生时便身无分文,对于懒惰家庭的孩子来讲,他一定会对另一个孩子有疑问:“凭什么你比我有钱?就因为你爹比我爹能干?” 这个问题倘若不放在哲学中似乎是废话,但若是在哲学中,这就是一个问题,因为它涉及到了“平等”的概念,如果承认世人从出生时就不平等,那么就相当于承认“人权”这种东西等于扯淡。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洛克并没有在财产这个问题上取得实质性进展,因为毕竟现在世界上基本没有一块无主之地,倘若不说明这一点,那么世界上所有国家的领土都是不正当的。
自由市场
如果不谈财产私有的合法性,只考虑财产分配,那么自由市场理论持有者便不得不说一下了。
不讨论自由市场的应然状态,我们只说它的已然。现实中存在的自由市场往往不是纯粹的自由市场,因为某些国有企业(如邮局)、志愿部门(慈善机构)、国家垄断行业(火箭制造)的存在,真正的自由市场实际上市不存在的。
倘若我们先不说自由市场,先捡计划经济讲,它的所有生产都是中央统一指挥、统一调配的,表面上看,国家根据统计数据来分配物资,可以保证所有人的生活必须,并使经济效益最大化,而实际上世界上没有一个成功的计划经济。计划经济的失败有很多原因,其中供需关系的变化、人们需求的多样化使其不能准确地根据人民需求进行产品供应。计划经济存在的问题通俗了讲,就是:计划者如何知道我想要什么?(就算计划者知道我需要袜子,他怎么知道我喜欢什么样的袜子?)计划这怎么确保我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呢?(过剩的产品怎么处理?匮乏的产品用什么东西弥补?)
反观自由市场,由于供求关系的多变性,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去购买,生产者可以根据消费者的喜好去生产,这样才能确保效益与幸福最大化。
在进一步论述之前,我要先阐述产品的“外部性”,所谓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与“负外部性”,前者是指消费者不用花费任何代价就可以从产品中获利(如领居家的花园美景);后者是指消费者不花费任何代价就能从产品中受损(如工业噪音、工业废水)。市场经济就是因为“正外部性”而导致的消极怠工。
不论是计划经济还是自由市场,都会存在“外部性”产品带来的“市场失灵”,在这方面,自由市场已经做了许多改善,如向规定工业废水乱排放为非法(减少“负外部性”);富裕提供具有“正外部性”产品的人向获益者收费的权利。
反对市场的依据
对于自由市场的批评主要集中于共产主义者,恩格斯给出这么几条理由:一,自由市场会导致周期性的经济危机;二,资本主义会造成大量劳动力的浪费(大量不参与劳动的人)和产品浪费(过剩);三,资本主义剥削工人。前者无人能解,确实是自由市场的一个硬伤;中者其实在计划经济中也有,所以这种批评毫无意义;后者的回应则是,资本家投资了自己的财产并承担风险,他们为工人提供了工作环境,在一个工厂中,如果没有资本家,光靠一群工人可什么都生产不出来(缺少原材料、机器、工厂)。
来自社会主义最常见的批评是,自由市场会造成巨大的贫富差距,导致极其巨大的不平等。
现代国家的福利制度对此的补救,但不可避免的是,那些4/1的人仍然占有4/3的财富,大多数人的收入仍然维持在低于平均数的水平。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
一种假想的契约
罗尔斯认为,现阶段的人们完全不可能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正义”,因为每个人的价值观不同,他们对善的观念也有所不同,他认为,这种现象的产生其实是因为我们被自身已有条件束缚,我们做出的决定都与我们的经历有关,只有剔除这种经历,人们才能统一出“正义”。
他认为,我们应当用一种假想的契约:摒除已有观念,根据人的原初状态进行思考,这个原初状态不是原始状态,而是我们保留了对于自由、机会、财富、地位的追求,但却忘记自己本身所拥有的这些东西,即假设我们什么都没有,但我们知道自己想要什么的那种状态。而且,这种状态下的人应当总是中立的,他们不会跟别人争夺什么,也不会嫉妒别人。
他称导致这种状态出现的东西为“无知之幕”,因为人们却是忘记了很多确实存在的东西,他认为,这种状态下的人们才能真正保持中立,并保持正义。秉持着这种正义,我们在立法、定规矩等事情(即定契约的事情)中才能尽可能地保持正义。
选择正义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
1、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享有一整套最为广泛且相同的基本自由,但这些自由要与所有
人类似的一套自由相容。(自由原则)
2、社会与经济的不平等要被安排得:
(1)符合处于最不利地位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
(2)与职位和地位相联系,这些职位与地位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是向所有人开放(公平机会原则)
其中自由原则>公平机会原则>差别原则。他认为,一旦社会财富达到一定水平,对自由的考虑就应该绝对优先于经济福利问题或机会平等问题。
我们主要探讨的是它的差别原则。我们已经知道,完全的平等不利于发展,不平等反而会激励人们奋斗,生产更多的幸福。所以罗尔斯接受这种说法:如果一种不平等对于改善每个人的状况,尤其是处境最糟糕者的状况是必要的,那它就应该被允许。也就是说,除非不平等符合每个人的利益,尤其是,不平等必须符合处境最糟糕的人的利益。
为了证成,罗尔斯举了一个例子,再说这个例子之前,我们先说另一个例子,,它被称为“理性选择理论”:
假设在我的世界里,你饿了,只能吃一个东西,手里有一块加一点饱食度的饼干和一条加4点饱食度的腐肉(辣条),但是吃腐肉有10%的可能会生成饥饿状态,导致减去20点饱食度。那么此时的选择会是什么?
我们看: 饼干 1
腐肉 4 (加饱食度的概率为90%)
-20 (概率为10%)
有两种理论:
第一种为“使预期功利最大化”或者“使平均功利最大化”,典型的功利计算方式为:先得出每一个选项价值的平均数,然后在选择具有最大公平均数的选项。比如:饼干的平均数为1,这毋庸置疑。腐肉则是4*90%-20*10%=1.6,所以我们看到,吃腐肉的平均功利大于吃饼干。
还有一种悲观主义理论被称作“小中取大”,意思是因为我们无法预见吃完腐肉之后人的状态,而那种状态又是十分悲壮的。我们有饼干作为替代选项,所以根本不用冒那个风险。简要来说,这种“小中取大”原则要保证的是最糟糕的情况要尽可能的好。
如果我们再增加一条选项,我们还有一种食物,那是一条鱼,但不知道是什么鱼,只知道它有可能是河豚,也有可能是烧鱼。我们接着给这两个东西赋值,那河豚就是0,烧鱼就是10(只是比方,正经游戏中不是这个样子的)。那么,主张“大中取大”原则的人就毫无疑问会选择这个,因为选错了没什么处罚,选对了确能得到天大的好处。
我们知道了这三种原则:“使预期功利最大化”原则、“小中取大”原则、“大中取大”原则。那么我们开始说罗尔斯的例证吧:
倘若你是一个病人,患有严重的失忆,除了曾经在课堂上学过的经济学、社会学理论之外什么都不知道,你忘记了自己的性别、种族、资产、国籍、年龄等等一切,这时,约翰·罗尔斯教授走进来告诉你,你的失忆症明天就会恢复,但在那之前,你要自己制定一种社会规则,到了明天,你就生活进去。
我们会发现,由于你(病人)对于自己的一切都不知道,他害怕自己制定一种社会规则之后,第二天自己就会变成被压迫的那个群体,所以你会尽可能的公平。这也是之前“自由原则”排第一的原因。
这个时候我们再来看那三种“理性选择理论”。如果你是信奉“使预期功利最大化”原则,那么他们一定会倾向于提高社会成员的平均状况;如果你是“大中取大”原则的信奉者,你会倾向于建立一个极度不平等的社会,那个社会里边可能会有一个有权有势的君主;如果你是喜欢“小中取大”原则,那么巧了,罗尔斯也是这么想的,你们会尽可能的改善处境最差者的状况,即差别原则。
上述说明了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只是理性选择当中的一种,但是他却认为在原初状态下,小中取大原则应当是一种唯一理性的选择。
小中取大原则的论证
罗尔斯认为,在设想“原初状态”是,应该有三大前提:
1、你的社会处于“正义环境”中,即社会总体富裕程度要介于短缺与丰裕之间。由于你要做的是一个在两种极端之间的生产力都适用的原则,所以你的选择要受到物质条件的约束。
2、逻辑上的约束,即原则不能出现矛盾之处,比如什么“允许奴隶制”和“人人平等”并存或者“每个人都应该有奴隶”、“每个人都应该比其他人富裕”之类的逻辑废物。
3、形式上的约束,即必须满足一些形式上的条件,才可以说人们已经订立了契约。其中比较重要的一点是“公开性”,即不能像世人(即统一原则的人)隐瞒某些或某个条款,若隐瞒则契约立即失效。还有一点是“终结性”,即条约一旦形成便不可更改。
我们会发现,这些前提中,最具说服力的应当是第三条的第二点。
在这些前提之下,如果你选择“使预期功利最大化”原则,倘若到时候发现自己属于社会中的最穷苦阶层,那么就算是整个社会平均财富很高,但自己依旧生活条件极差;如果你选择了“大中取大”原则,那么很不幸,倘若你不是社会高层,你讲会受到压迫。
这样说来,“小中取大”原则五一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与说服力,它既保障了社会总体水平的提高,也保障了社会中的劳苦大众获得足以过好的生活条件,对比上面两个有风险的选择,“小中取大”确实是一种很好的选择。
我们会赞叹罗尔斯在这方面的构想无人能出其右,但这又能怎么样呢?现实主义者会批评这不现实,你如此在乎“原初状态”又能怎么样呢?我们又不处在这样一个社会,你论证这么半天有个毛用?
罗尔斯及其批评者
假想契约的方法
首先要说的是两点质疑:
第一,罗尔斯论证的这个正义环境中,人们是要追求自由、机会、财富、地位,但事实上这是一种典型的资本主义式的商业性思维,我们不能排除那些非商业性的群体,在他们看来财富、自由之类就不应当是人们要刻意追求的对象。
第二,罗尔斯认为,一个人拥有的天资与社会性财富,“从道德观点来看是任意的”。比别人更强壮、更聪明、更好看,或者出生于富裕或特别有文化的家庭,这些都非一个人应得(deserve)的。那要是这样的话,为了避免更大的不平等,我们为什么不把这些天资看做“共同财产”,也就是所有社会成员都可以从中获利呢?
诺齐克与模式
阐述诺齐克的质疑之前,我们先说一下“即时性”正义理论与“历史性”正义理论。即时性正义理论认为,你可以通过看一种情况的结构来判断这种情况是否正义。如果你要看一种情况它产生的原因及其背景,那么你信奉的就是历史性正义理论。
举个例子,从我们现在的视角去看奴隶制,如果直观的认为它不好,那么你是即时性的,如果你探究它的背景,它的运作方式等等,那么你就是历史性的。
当然,这还不止,诺齐克还区分了两种历史性理论:模式化理论和非模式化理论。模式化理论认为,分配应该根据某种模式来进行(“根据每个人的……来分配”),根据每个人的需求或能力来分配;非模式化理论本质上则是“程序性”理论,即每个人通过正当的程序获得他们拥有的利益。
现在我们假设,在一个社会中,人们的财产是根据自己的需要而获得的——按人们需求的比例给他们钱,假设这种分配方式为A;另一方面,某位歌星在自己演唱会门口放了个二维码,凡是进来的人都得先扫这个二维码,而这个二维码则是给某个账号付5毛钱,假设有一百万人去看了他的演唱会,那么他就有了50万的资产,我们称这种分配方式为B。
诺齐克主要有三个方面质疑: 1、首先,任何一种模式都会因为人们的自由行为而打破,按需分配很容易被某些自由的行为(交换、赌博、馈赠或其他行为)打破。
2、如果A是正义的,人们自愿从A过渡到B 。那么B也是正义的。如果承认这一点,那么就相当于承认有些正义的分配不遵循最初的分配规则。
3、模式若要得到强制实施,就会以一定程度的自由为代价。如果必须保证自由,那么模式一定会被打破。所以为了保证模式,我们要么禁止打破模式的行为;要么干预市场来进行财产再分配。但无论怎么做,自由都被极大地损害了。
为此,罗尔斯说,他概念中的自由是指“基本自由”,比如言论自由、选举权的自由等,并不是绝对自由。
六、正义?
国内角度
女权
我们可以看到,就算政策上获得了平等,男女不同权还能体现在多方面:我们的思想意识中仍然存在或多或少的不平等;明明生理上男女差别,平等政策有可能为女性带来劣势,但在辩论中女性往往不愿意承认这一点,因为她们怕被人视作软弱。实际上她们不必如此,因为这样做不仅得不到真正的平等,还会带给女性别的不平等。
男女之间的区分不仅体现在“生理性别”(sex)层面,也体现在“社会性别”(gender)层面。有的社会认为某些工作只能由男性完成不能由女性完成,有的社会认为有些工作只能有女性完成而不能由男性完成,中国古代的男耕女织就是个例子。我们不能改变“生理性别”,但是我们可以改变“社会性别”,以此来达到男女同权。
以女性的产假为例,我们传统地认为孩子生出来以后应当由女性照顾孩子,但我们可以改成由任意一方照顾孩子或共同照顾孩子。
家庭中,妇女往往是做家务的人,而男性则经常忽略这个工作。女性从属性的社会角色如何改变?
扶持行动
扶持行动其实就是优惠政策。对那些弱势群体给予特殊政策来确保他们可以在社会中扮演原来难以扮演的角色。比如高考少数民族加分政策,就是一种扶持行动。
对于这种行动,人们的批评一直不绝于耳。
第一种反驳观点说,扶持行动其实是一种以另外的理由进行的歧视。
这种理由是肤浅的,我们不能说所有的区别对待都是非正义的,真正的问题在于,扶持行动所包含的区别对待是否可以接受。扶持行动是可以接受的,“令人反感的歧视可以界定为‘基于不相干的理由做出选择’”。人应当作为个人来看待,而不是当做一个群体。(p242看不懂)
第二种观点说,那些因扶持行动而获得利益的人可能为此蒙羞,有些明明有实力的人获得了职位,但却被人认为是因为扶持行动而取得的职位,这个人可能会被误会、低估。
你说得对。但是要注意的是,扶持行动只是一种机会平等的观念拓展,如果没有扶持行动,在某些歧视之下,那些不受歧视的人会获得更好的教育、更好的资源,以至于在找工作的时候他们的履历比起弱势群体来说更好,对此,扶持行动可以补偿弱势群体。而且现实情况更加复杂,那些非弱势群体常常掌握着比弱势群体更多的技能(因为教育等各方面的偏向),而扶持行动往往可以给那些弱势群体一个获得技能的平等机会。
并且,不同的人如果具有相同的性别或种族,他们打交道会更加自然,而社会中缺少这样的人,我们应当利用扶持行动进行补全。
相同的性别、人种之间打交道方便这一观点不具有普遍适应性,并且,我们不能确保那些黑人、女性为了赚更多的钱而离开那些需要他们的地方。
历史上的不正义需要补偿,扶持行动是对过去的一种补偿,尽管那些不正义属于历史,但不可置疑的是,非弱势群体确实从那种文化中获取了利益。
扶持行动政策具有象征力量,象征着欢迎弱势群体加入各种领域。在某些传统里不允许他们做的事情,在扶持行动中被赋予了一种可能性。
所以,虽然扶持行动有一些不足,但它很适合作为一种过渡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