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韦伯《非正当性的支配:城市的类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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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读韦伯的第六本书(但实际很多都可算其《经济与社会》的分册)。所读版本是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大出版社在2005年出版。这是为数不多我感觉在阅读中能抓住作者思路的韦伯作品,比阅读韦伯其他著作的体验好很多。不知这是为何。
本书原为韦伯《经济与社会》第二卷第9章“支配社会学”的第7节,因此作者以城市为讨论对象,真正探讨的是一种支配类型:非正当性的支配。在译序中,译者为我们指出,“非正当性的支配”是指“‘自由’共同体,也就是已经完全排除了君主的权力,或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君主的权力,而由其成员在政治上自行建构组织起来的政治团体”。基于此视角,这里讨论的城市是“作为一种政治团体的城市”。
在开篇,作者亮明了他对“城市”的定义。他认为,城市的属性不仅在于先人指出的“密集大聚落”、“依赖工商业而非农业”、“庄园领主居住地”,它最主要的属性在于其是一个“市场聚落”(3),即其中的居民基本能通过在当地市场购买来满足日常经济需求,并且有当地居民也专门为市场销售而进行生产(市场经济的形成)。而最主要的情形是,庄园领主的大家产制家计与市场两者并存,即城市=“庄宅”+市场(4-5)。这与皮雷纳在《中世纪的城市》中对城市起源的讨论异曲同工。
然而在本书中,作者真正关心的焦点是“城市共同体”这个概念。他认为城市共同体只出现在西方。在书中,韦伯将“城市共同体”的特征归结为6方面:具有较强的工商业性格、防御设施、市场、自己的法庭以及至少一部分自己的法律、“团体”的性格、至少部分的自律性与自主性(这体现为市民身份资格)(23)。其中,最重要的是最后两项,即团体的性格、自律性与自主性。所以中古西方城市最重要的属性在于:其有一个属于人民的、拥有一些特殊职务之机构的制度化的团体,这些人民在“市民”的身份下享受到一种特别法律的约束,因此形成一个具有法律自主性的“身份团体”(42-43)。我将之理解为基于自由民个体之间达成的市民团体(“基于个体的团体”)是西方城市的根本属性。在韦伯的论述中,中国城市居民并没有形成这样一种独立的身份团体,因为他们的根属仍在农村:他们在身份认同上、组织上仍属于氏族成员(24)。所以中国城市居民并未形成基于市民个体而建立的、具有独立法律身份的市民团体,中国城市也并无西方城市的“团体性格”。当然,不仅中国城市没有,在韦伯看来,日本、印度、近东、埃及、两河流域、阿拉伯地区的城市均非如此。
东西方城市差异的关键因素,在于“兄弟盟约”是否存在(43)。韦伯认为,亚洲的禁忌束缚、伴随着氏族团体的巫术性图腾信仰、祖先崇拜、种姓束缚等,都妨碍城市中形成兄弟盟约、统一团体;而西方古代城市的军事冒险和军事团体性质打破了汇聚城市中各民族氏族团体之间的隔阂,使之可以成为一个城市统一团体(48)。这样的“誓约共同体”是一种自治体(56),有其特别适用的法律特权,而组织层面可以表现为行会,或者说,行会在城市的地位大致相当于氏族在农村的地位(70)。这是东西方城市最显著的根本性不同。
当然,西方城市并非自古如此。韦伯也指出,西方古代与中世纪城市长期是处于“门阀支配”下的(望族团体垄断市政),在欧洲不同地区表现为寡头统治、氏族卡里斯卡王制、门阀城市等。直到在中世纪后期,门阀城市逐渐在Demos、Popolo、Plebs等平民群体(这几个词在英语中均演变为表示“群众、平民”的词根,可窥见这三种团体的性质所在)的革命性战斗下逐渐转变为平民城市。
总体而言,韦伯在本书中仍贯穿了他的核心命题:近代西方作为现代世界起源的特殊性,处处讨论西方城市异于其他地方的独特性所在,这是与他的总体理论关怀高度一致的。另外,他将“城市共同体”视为西方城市的根本属性,抓住了要害之处,以此为对比标准,作为对比对象的中国城市也被他诊断基本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