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尼斯与涂尔干的理论对话:共同体与社会vs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 ——一个老生常谈的理论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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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人类社会基本存在形式的概括上,滕尼斯认为从共同体到社会的转变是不可避免的,原本朴实、天然的亲密关系逐渐被人为要素堆叠的联合所取代,是从有机联合向机械组合的变革过程;而涂尔干则认为从机械团结到有机团结,人们之间彼此依赖,彼此连结,社会形态反而变得更加有弹性。可以说,滕尼斯和涂尔干在历时性的社会类型划分研究上持完全相反的观点,二者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展现出自己价值判断的倾向。
滕尼斯怀念共同体的时代,共同体是以血缘、地缘或友情为基础而连接的,是温暖的、有情有义的;而社会则显得机械、冰冷。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人们逐渐脱离天然的生存环境,进入到各个层级的组织空间之中,社会的构成实质仅仅是原则不同的人出于某些目的连结。滕尼斯认为,共同体是真实的,有机的生命,而社会则是想象的,机械的构造。涂尔干描述的机械团结,植根于他所考察的原始的、单环节社会形态,此时社会中的个体相较独立,同质性较高,既没有统一的道德律令,也没有形成社会生产意义上的大规模合作,人们只是在有限的生活意义中生存,由此形成的团结是简单的、机械的组合;随着劳动分工的不断发展,社会才出现了较大程度的分化,人们的活动变得更加复杂,个体间的异质性逐渐凸显出来,更大范围的社会生产合作出现,由此形成的团结便是细密的、有机的配合。同时,分工也产生了各种规范,从而保障相互分化的社会中的个人能够进行稳定和正常的合作。
滕尼斯认为早期出现的共同体所形成的连结是“有机的”,更晚出现的社会则并不是一种真正的连结,是“机械的”;而涂尔干则指出早期单环节社会的组织形式是“机械的”,滕尼斯所描述的现代社会则是“有机的”。二者的描述看似完全错开,相互对立,但二者在立论角度的差异之中也不乏有可以对话之处,甚至如果对这种对话意义进行更深一步的探索,可以帮助我们对社会组织形态划分做出更加饱满、更加全面的类型学划分。
(一)
滕尼斯和涂尔干的理论最明显的相异之处在于立论角度,或者可以表述成二者在理论侧重描述的“落脚点”存在不同,对滕尼斯来说,个人的体验和个人行动是非常重要的,而涂尔干则更多从社会整体出发,前者从个人到社会,后者则是从社会到个人。
如果去探究共同体最初形成的要素,可以发现语言、默认一致的习俗、共同的风俗、血缘和信仰等要素是最初连结人们的重要因素,这些要素无一例外是个人生活中的真实要素,也是个人日常生活行动的重要内容。这种基于本能、习惯、记忆和先赋要素达成的连结让人们形成了一种相互作用中的意志,也是共同体相较社会显得更加亲密、天然的关键之处。持久、真实的公共生活让个人获得归属与慰藉,而短暂、表面的现代合作则让人觉得虚假与冰冷。滕尼斯区分了作为天生情感的本质意志与依据利害关系判断而形成的抉择意志,指出共同体是结合在一起的本质意志的主体,社会则是结合在一起的抉择意志的主体。滕尼斯在论述过程中对心理学概念(意志、精神)的引入一方面是为了将比较的对象当作可以知觉的客体来考察,另一方面也充分说明了他在“个体层面”的理论倾向。
涂尔干在个人体验的内容上显然着墨不多,更多是从社会实体本身的角度进行展开。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的持续演进过程伴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复杂和分化,推动了社会实体从单环节的并列状态走向“社会有机体”的过程,社会的功能和结构在机械团结时期是适配的,但同时也是僵硬的,社会产生的只是普遍的、同质化的简单合作以及被动的集体道德,功能在这一阶段被社会器官所束缚;而在有机团结时期二者的关系则是复杂的,功能的分化不断形塑着社会器官,社会产生的合作范围更大、内容更复杂,这种灵活性要求社会器官的不断进步与更新,以维持社会整体功能的正常运转。
可见,如果从论述的侧重区别来看,滕尼斯和涂尔干的立论角度存在较大差异,因而得出了不同的结论:对于个人来说,共同体到社会,是本质意志和抉择意志二者间的差异,更明显的是从“归属”到“冷漠”的个人体验差异,即个人从“有机(的感受)”到“机械(的感受)”;而对于社会来说,机械团结到有机团结,是简单并列到复杂分工、功能分化的过程,则是社会从“机械(的状态)”到“有机(的状态)”。
(二)
但立论角度的差异并不构成滕尼斯和涂尔干立论的截然对立,如果将其看作是对统一历史情境下社会组织形态不同方面的论述,二者又是互相补充,互为印证的,即存在“有机”共同体中的机械团结逻辑,与在“机械”社会中的有机团结逻辑。在诸多社会学理论中,无论是个体本身还是个体之间的交往形式、互动状态,在唯实论和唯名论等不同的理论框架下,都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也是针对社会组织形态类型研究的起点。差异之处在于认为个体和社会、个体行动与社会结构之间孰为先后的问题。就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在经典社会学理论的重要命题“结构-行动”的概念对子中,就存在两种思维方式,一种是结构功能的逻辑,即行动者受制于结构,并且行动一定是发挥着某些“功能”,以符合其所处有机系统稳定运转的需要;另一种则是行动的逻辑,即行动者的能动性拥有对系统形成促进或反叛作用的重要意义。当然,吉登斯提出的结构化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结构与行动的对立问题,强调二者互构的动态过程,结构与行动,甚至宏观与微观之间的理论张力也能够在连续体上逐渐走向融合的一端。
可以认为,滕尼斯与涂尔干的理论可以在这个对子的互构发展中寻找对话的空间。在滕尼斯所描述的共同体时期,人们的生存活动集中在较小范围内,社会密度小,在有限范围内形成基于血缘、地缘、习俗的认同和团结与较低层次的社会分工、较为僵硬的合作模式可以并行存在,即在这一时段内,社会是温情的,但同时是同质的,或者用一个较为中性的表述,是“简单的”;而在社会时期,随着现代化的推进,劳动分工拓宽了人们的生存空间,形成的一系列新的个人和个人、个人与组织之间社会关系让人们跳脱出原本自然的、有限的意义世界,进入到一种大趋势之中,在经济意义上则体现为大规模、细分工的大工业生产,一方面物质生产的丰富造成了算计、冷漠和利己主义的盛行,让想象的、人造的统一体开始取代天然的、真实的统一体,另一方面人们之间达成的协作又是多样的、丰富的,有别于之前低水平的简单联合,是“复杂的”。所以就两个阶段而言,结合前文的论述,拥有“有机(感受)”的共同体是“机械的(状态)”,而拥有“机械(感受)的”社会是“有机的(状态)”。
(三)
由此可见,滕尼斯和涂尔干关于社会基本存在形式的二元概括即存在立论角度上的差异,又有丰富的对话空间,但本文所作的仅仅是对理论片段性的分析,更多是停留在思辨层面的推演,并不能真正弥合二者间的一些不同。显然,滕尼斯和涂尔干的二元论在划分二者过渡的界限中是可能存在不同的,即使涂尔干将这个过程描述为一个“基于社会密度和社会容量”的连续演进问题,也势必存在着机械团结向有机团结过渡的质变时刻,而滕尼斯所描述的共同体向社会过渡的质变时刻是否与之同步?或在多大程度上是同步的?这仍然有待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