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负面效应及其超越:一种可能的宪政共识 |《意识形态起源和影响》读后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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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本书开头部分对于意识形态与哲学所作的区分非常具有启发性:哲学通常是深奥复杂的、以个体为诉求对象且倾向于引发自省,而意识形态则倾向于简化问题乃至以非黑即白的思维解释世界、以群众为诉求对象且要求唤起行动。在有了这样一种认知的基础之上,当读者再去分别关照“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中哲学与意识形态的关系时,也许不难发现被后人用于对这些社会进行概括性描述的意识形态(自由主义/社会主义)实际上都有其哲学渊源(如霍布斯、洛克、卢梭的政治哲学/马克思哲学);但是当哲学家试图将自己的理论诉诸实践,或者后人对既有的哲学理论进行改造甚至扭曲以服务于自己的政治目的时,哲学就不可避免地会演变为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固然有利于政客或政治理想家动员民众、引发高效的集体行动,但其带来的负面后果也是显而易见的:导致人与人之间缺乏宽容、冲突增加、容易走向极化——这可以说是由意识形态的上述特征所必然导致的。二战期间,纳粹主义与法西斯主义意识形态的猖獗直接导致了巨大的人道灾难:犹太人遭到疯狂的迫害与屠杀、战火所蔓延之处生灵涂炭……而凡此种种悲剧皆可在一定程度上归咎于意识形态负面效应的极端化。也许有人会争辩道,并非所有的意识形态都会产生负面效应,纳粹主义与法西斯主义所造成的灾难是由这两种意识形态自身的反动内涵所造成的。然而,倘若再举冷战期间两造意识形态阵营之间的冲突为例,这种辩护似乎就难以站得住脚了——即使自视为历史终结象征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也在麦卡锡主义反动浪潮盛行之际露出了狰狞的獠牙。诚如作者在本书中长篇大论地予以检讨的,美国至今仍时不时地在世界政治的舞台上打着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旗号仗势欺人。
另一方面,随着冷战的终结及意识形态头号敌人的退场,美国国内正日益呈现出诸多意识形态“百家争鸣”之势。无论是反动的右翼极端主义、进步的女性主义还是环保主义,这些意识形态在政治光谱上所处的位置都无法改变其在客观上造成了政治议题复杂化、人群分化与对立增加之结果的事实。如果说冷战期间国与国之间的意识形态对峙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一国范围之内的多元意识形态之间的分歧,那么冷战的结束无疑为美国国内诸多意识形态之间分歧与冲突的表面化敞开了大门。作者在本书中对当代法西斯主义与新纳粹运动(包括美国右翼极端主义)予以介绍时,字里行间皆流露出对此类意识形态所造成的破坏性后果的忧虑;而在探讨女性主义与环保主义这类富有进步色彩的意识形态时,尽管作者更多地着眼于其推动社会改良的正面效应,但作者想必也不会否认意识形态固有的分化人群、有滑向极端之危险的特性在女性主义与环保主义之中的体现。
于是,面对着延绵至今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的意识形态斗争,人们便很容易因为下述认知而陷入悲观情绪——意识形态及其负面效应将伴随人类存续始终。在本书中,尽管作者并未对意识形态总体的发展趋向作出预判,也并未对任一特定的意识形态盖棺定论,但已足以让读者从其对于未来高度不确定性的承认之中体察到隐隐的担忧。诸如意识形态因其特性似乎必然导致的负面效应是否有被克服的可能、如何克服的问题,作者并未予以特别关注。但有意思的是,恰恰是本书推荐序的作者刘苏里在序中的一段话,也许在不经意间为读者提供了“柳暗花明又一村”的希望:
不同利益群体,有不同类型的意识形态。经过无数次博弈,多数人能够达成最大公约数的意识形态,便具有了普遍价值,这样的社会是谓成熟社会——它们在宪政这个新的平台上,回归了初民生活状态。(刘苏里此前在序中有提及,“初民生活状态”意味着意识形态是被多数人普遍接受的共处准则,而非统治阶级的理论与说教。如西周、古希腊皆可被视为初民社会)
按照此观点,我们迄今为止所目睹的种种意识形态之间的激烈纷争及与之伴随的严重负面效应,实际上是人类通往“成熟社会”之路上所必经的坎坷。而在理想的“成熟社会”之中,多数人达成了一种最大公约数的意识形态,也即对宪政制度的认同,由此便实现了对意识形态负面效应(如分化人群、制造冲突与对立、易于走向极化)的超越,并形成了一种具有基础稳定性的共识框架。
当然,这里强调的是作为“最大公约数的意识形态”之存在,并非否定一切其他类型的意识形态之存在,因为人类社会的高度复杂性注定了意识形态领域必然呈现出多元化局面(尽管特定社会可能通过极权统治消灭一切非正统意识形态,如纳粹德国)。但只要这诸多类型的意识形态都是在宪政共识的框架内活动、发生碰撞,就可以确保它们彼此之间的分歧以尽可能理性、合乎公认程序的方式得到解决,从而避免这些分歧进一步演化成你死我活的激烈冲突,甚至导致各方意识形态阵营为打败对手而诉诸漠视基本人权的手段。(以此标准观之,美国乃至许多西欧国家也许尚不能自称为完美的“成熟社会”,因为仍然有为数不少的意识形态派别游离于宪政共识的框架之外,拒绝认同“最大公约数的意识形态”)
由此可见,意识形态的负面效应也许无法被彻底克服,但人们至少可以通过形成宪政共识的方式实现对其超越,进而将其拘束于可控限度之内,甚至在意识形态的良性竞争之中提升公民意识、增进社会活力、推动进步改良。而这样一个共识框架的形成,显然不能全然寄希望于通过制度变化所带来的反作用力来实现,而需要民众普遍地认识到共识之必要,并自发地为之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