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郭鵬飛:讀王引之《經義述聞·爾雅》札記二則
【摘 要】高郵王念孫(1744—1832)、王引之(1766—1834)父子,爲清代樸學巨擘,學養深邃,其於典籍訓釋,論述嚴密,舉證精確,故結論往往一言九鼎,阮元(1764—1849)稱其“一字之證,博及萬卷”*,誠非謬讚。王氏之學,對後世影響十分深遠,然智者千慮,容或有失,今就《經義述聞·爾雅》“業,叙也”及“揚,續也”兩則,檢其可議之處,略陳己見,以供斟酌。 【關鍵詞】 《經義述聞》 《爾雅》 王念孫 王引之 經學 訓詁學
一、 《爾雅上》“業,叙也”條
王引之曰: 引之謹案: 《齊語》曰:“修舊法,擇其善者而業用之。”言擇舊法之善者而次叙用之也。《韋注》:“業,猶創也。”失之。《晉語》曰:“信於事,則民從事有業。”《韋注》:“業,猶次也。”次亦叙也。邵引《學記》“時教必有正業”,失之。正業之業,不得訓爲叙。* 王引之引《國語·齊語》“修舊法,擇其善者而業用之”一語以證“業”之爲“叙”,並謂韋昭(204—273)注“業”乃“創”爲非。案:“業,叙也”者,《爾雅·釋詁》原文曰: 舒、業、順,叙也;舒、業、順、叙,緒也。* 郭璞(276—324)注前者爲“皆爲次叙”,注後者曰“四者又爲端緒”*。“次叙”與“端緒”有意義關聯,故《爾雅》編排如此,邢昺(932—1010)《爾雅疏》亦指這是“互相訓也”*。“端緒”有“始”義,故《廣雅》擴而納之,曰: 業,始也。* 王念孫《廣雅疏證》釋云: 《齊語》:“擇其善者而業用之。”韋昭注云:“業,猶創也。”* 王念孫解釋《國語·齊語》此語之“業”爲“始”,並采韋昭注“業,猶創也”爲證,與其子王引之意見相反。錢大昭(1744—1813)《廣雅疏義》舉證則與王念孫同*。今考《國語·齊語》原文曰: 桓公曰:“吾欲從事於諸侯,其可乎?”管子對曰:“未可。國未安。”桓公曰:“安國若何?”管子曰:“修舊法,擇其善者而業用之……君若欲速得志於天下諸侯,則事可以隱令,可以寄政。”桓公曰:“爲之若何?”管子曰:“作内政而寄軍令焉。”桓公曰:“善。”* 文意是管仲對桓公行以霸術,提出分四民而居,以鞏固民生,發展國力;又用事於諸侯之前,要“作内政而寄軍令”。此皆嚴法新猷。桓公急於統合諸侯之志,溢於言表。因此,管仲謂“修舊法,擇其善者而業用之”之“業”若釋爲“次序”,恐不合桓公心意,且“擇舊法之善者而次叙用之”,頗爲累贅,“業”字可有可無。韋昭訓“業”爲“創”,並非無理,然“創新”或“創始”義於此亦稍覺突兀。竊以爲此“業”應訓作“纂”,或作“修”。考《春秋左傳》昭公元年: 昔金天氏有裔子曰昧,爲玄冥師,生允格、臺駘。臺駘能業其官,宣汾、洮,障大澤,以處大原。帝用嘉之,封諸汾川,沈、姒、蓐、黄實守其祀。 杜預(222—284)注: 纂昧之業。* 《史記·鄭世家》有相同記載,“臺駘能業其官”,裴駰《史記集解》引服虔曰: 脩昧之職。* 此之爲證也。 另《國語·晉語》“信於事,則民從事有業”,王引之引《韋注》“業,猶次也”説,以爲《爾雅》“業,叙也”之證。考《國語·晉語》原文: 晉饑,公問於箕鄭曰:“救饑何以?”對曰:“信。”公曰:“安信?”對曰:“信於君心,信於名,信於令,信於事。”公曰:“然則若何?”對曰:“信於君心,則美惡不逾。信於名,則上下不干。信於令,則時無廢功。信於事,則民從事有業。於是乎民知君心,貧而不懼,藏出如入,何匱之有?”公使爲箕。及清原之蒐,使佐新上軍。* 文章是晉文公問救濟饑荒之法,箕鄭對之曰“信”。衡諸文意,“信”爲國政之本,定而恒久,臣民無所動心。“信於事,則民從事有業”,若從《韋注》,“民從事有其次叙”與“信於事”無甚關係,王説可堪商榷。此“業”當爲“事業”,謂君令有信,則民守其常業。《逸周書·史記解》曰: 好變故易常者亡。昔陽氏之君,自伐而好變,事無故業,官無定位,民運於下,陽氏以亡。* 潘振曰: 業,事業也。政事無舊業,任官無常位。* 好變,則舊業無常,政令必毁。此可與《國語·晉語》互參。 《爾雅》“業,叙也”者,《説文解字·丵部》曰: 图片,大版也。所以飾縣鍾鼓。捷業如鋸齒,以白畫之。象其鉏鋙相承也。从丵,从巾。巾象版。《詩》曰:“巨業維樅。”魚怯切。图片,古文業。* 段玉裁(1735—1815)《説文解字注》曰: 鉏鋙相承謂捷業。* 王筠(1784—1845)《説文解字句讀》曰: 捷業,疊韻。《漢書·揚雄傳》作緁獵,《顔注》:“相差次也。”* 業之形,參差象鋸齒,鉏鋙而相承,“相承”亦有“叙”義,故朱駿聲指“業”引申爲“次業”,並引《爾雅》“業,叙也”爲證*。然而,遍尋先秦兩漢文籍,釋“業”爲“叙”,文例甚少,前人或舉《孟子》一語,文曰: 孟子之滕,館於上宫。有業屨於牖上,館人求之弗得。 趙岐(?—201)注: 屨,屝屨也。業,織之有次業而未成也。* 焦循(1763—1820)《孟子正義》曰: 《説文》履部云:“屨,履也。”尸部云:“屝,屨屬。”趙氏以縰爲屝,而以草屨釋之。此直以屝釋屨,屝爲草屨,故云“織之有次業而未成”,謂織草爲屝,已有次第而尚未成。* “次業”即“次第”。“業”之爲“叙”,除上文所引《孟子》一例外,再不多見。今考《太尉楊公碑》: 暨漢興,烈祖楊喜佐命征伐,封赤泉侯。嗣子業紱冕相承,公之丕考以忠謇亮弼輔孝安,登司徒太尉,公承夙緒,世篤儒教。* 此“業”亦有“叙”義。今供存參*。
二、 《爾雅上》“揚,續也”條
王引之曰: 郭注曰:“揚,未詳。”邵曰:“《曾子·立事篇》:‘身言之,後人揚之。’”引之謹案:“後人揚之”,謂稱道其言,非謂繼續也。今案《雒誥》曰:“以予小子揚文武烈。”《立政》曰:“以揚武王之大烈。”《逸周書·祭公篇》:“以予小子揚文武大勳。”皆謂續前人之業也,猶言嗣守文武大訓耳。解者於《雒誥》則以爲裦揚《某氏傳》,於《立政》則以爲播揚《正義》,胥失之矣。* 王引之舉《尚書》之《雒誥》、《立政》與《逸周書·祭公解》三例,以證《爾雅》“揚,續也”義。案: 此《爾雅·釋詁》文,原曰“賡、揚,續也”。郭璞注: 《書》曰:“乃賡載歌。”揚未詳。* 邢昺疏: 釋曰: 謂相繼續。郭云《書》曰“乃賡載歌”者,《虞書·益稷》文。* 郭氏不詳“揚”之“續”義,邢亦不釋。邵晉涵(1743—1796)《爾雅正義》曰: 揚者,《益稷》云:“皋陶拜手稽首颺言。”《史記》作“皋陶拜手稽首揚言。”是颺即揚也。* 邵氏以《尚書·益稷謨》與《史記》“颺”、“揚”二字相通,郝懿行《爾雅正義》引證與邵同*。“揚”之爲“續”,先秦兩漢文獻鮮見其例,邵、郝之後,更無有力明證。自王引之説出,後人多以爲宗。然王氏所舉三證,不無商榷之處,今逐一檢討,以考其得失。 一、 《尚書·雒誥》原文曰: 王若曰:“公,明保予沖子。公稱丕顯德,以予小子揚文武烈,奉答天命,和恒四方民居師。惇宗將禮,稱秩元祀,咸秩無文。惟公德明光于上下,勤施于四方,旁作穆穆,迓衡不迷,文武勤教,予沖子夙夜毖祀。”* 僞《孔傳》釋“公稱丕顯德,以予小子揚文武烈”曰: 言公當留,舉大明德,用我小子裦揚文武之業。* 本文記成王要求周公留守洛邑,語調謙和,前文頌讚周公之光明德性,下文“揚文武烈,奉答天命”,當訓發揚文武大業,以答天命。此“揚”非“續”義。 二、 《尚書·立政》,其文曰: 今文子文孫,孺子王矣。其勿誤于庶獄,惟有司之牧夫。其克詰爾戎兵,以陟禹之迹,方行天下,至于海表,罔有不服。以覲文王之耿光,以揚武王之大烈。嗚呼!繼自今後王立政,其惟克用常人。* 按文意,周公告誡成王立政,整軍經武,使海内臣服,而下文即接以“覲文王之耿光,以揚武王之大烈”,“覲”爲顯現,“揚”爲弘揚,皆爲傳頌文武德業之辭,故《孔疏》曰: 於四海之表,無有不服王之化者,以顯見文王之光明,以播揚武王之大業。* 孔穎達(574— 648)之言有理,“揚”於此亦不能訓“續”。 三、 《逸周書·祭公解》,文曰: 王曰:“嗚呼!公,朕皇祖文王,烈祖武王,度下國,作陳周,維皇皇上帝度其心,寘之明德。付俾於四方,用應受天命,敷文在下。我亦維有若文祖周公暨列祖召公,兹申予小子追學於文、武之蔑,周克龕紹成、康之業,以將天命,用夷居之大商之衆。我亦維有若祖祭公之執和周國,保乂王家。”王曰:“公稱丕顯之德,以予小子揚文、武大勳,弘成、康、昭考之烈。”王曰:“公無困我哉!俾百僚乃心率輔弼予一人。”* 案: 前文曰“予小子追學於文、武之蔑,周克龕紹成、康之業”,已然表述承繼文、武、成、康之大業,若王引之説,訓“揚”爲“續”,“續文、武大勳”,顯然與上文重複。“勳”、“烈”對舉,“發揚”義較適切。今考新出土之《清華簡·祭公》篇,問題更形清晰。簡文所記與今本大致相同,其中與今本“以予小子揚文、武大勳,弘成、康、昭考之烈”一語可資對應者,文曰: 王曰:“公稱丕顯德,以余小子颺(揚)文、武之剌(烈),颺(揚)成、康、昭。主之剌(烈)。”* “揚烈”兩出,更覺“揚”爲“播揚”,而非“繼續”。黄懷信亦訓之作“發揚”*。 此外,金文常見“揚”字之用,作“對揚王休”者絶多*,亦有與《清華簡·祭公》相類文字,如图片》,文曰: 衣(卒)博(搏),無图片(尤)于图片身,乃子图片拜图片首,對揚文母福剌(烈),用乍(作)文母日庚寶尊图片,卑(俾)乃子图片萬年,用夙夜尊享孝于厥文母,其子子孫孫永寶。* 又見“揚”字之獨用者,如《晋姜鼎》,文曰: 唯王九月乙亥,晉姜曰: 余唯司(嗣)朕先姑君晉邦,余不叚(暇)妄(荒)寧,巠(經)雍明德,宣图片我猷,用召(紹)匹辝(台)辟,每(敏)揚厥光剌(烈),虔不图片(墜),魯覃京師,图片)我萬民。* 用法與簡文同,“揚”皆“頌揚”義,而不爲“續”。 以上所舉簡文與金文之例,正與《尚書》之《雒誥》、《立政》及《逸周書·祭公解》相類,“揚”與“對揚”乃頌揚之成詞,王引之釋作“續”,不可從。 上文述及訓“續”之“揚”,文例極稀,今再檢討《尚書·益稷謨》之例,其文曰: 帝庸作歌。曰:“敕天之命,惟時惟幾。”乃歌曰:“股肱喜哉!元首起哉!百工熙哉!”皋陶拜手稽首,颺言曰:“念哉!率作興事,慎乃憲,欽哉!屢省乃成,欽哉!”乃賡載歌曰:“元首明哉,股肱良哉,庶事康哉!”又歌曰:“元首叢脞哉!股肱惰哉!萬事墮哉!”帝拜曰:“俞,往,欽哉!” 僞《孔傳》曰: 大言而疾曰颺。* 《史記·夏本紀》記有此文,曰: 帝用此作歌曰:“陟天之命,維時維幾。”乃歌曰:“股肱喜哉,元首起哉,百工熙哉!”皋陶拜手稽首揚言曰:“念哉,率爲興事,慎乃憲,敬哉!”乃更爲歌曰:“元首明哉,股肱良哉,庶事康哉!”又歌曰:“元首叢脞哉,股肱惰哉,萬事墮哉!”帝拜曰:“然,往欽哉!”於是天下皆宗禹之明度數聲樂,爲山川神主。* 《史記》更“颺”爲“揚”,邵、郝釋爲繼續言之。王引之不評此説,或以爲兩可。案:“揚言”與下文“賡載歌曰”對應,釋者或以此爲《爾雅》所本,然以“大言而疾”釋之亦無不妥*。 “發揚”與“承續”,於若干語境實非絶不可分,上文《尚書》之《雒誥》、《立政》及《逸周書·祭公解》三例,因有金文與簡文爲證,始可定王説軒輊,否則,“承續”之“揚”,不會難於舉證若此。今考劉歆(?—23)《移書讓太常博士》曰: 今聖上德通神明,繼統揚業,亦愍此文教錯亂,學士若兹,雖深照其情,猶依違謙讓,樂與士君子同之。* “繼統揚業”,“繼”、“揚”對舉,或可作“揚,續也”之證。又左思《吳都賦》曰: 於是弭節頓轡,齊鑣駐蹕。徘徊倘佯,寓目幽蔚。覽將帥之拳勇,與士卒之抑揚。* “抑揚”爲“進退”,故“揚”亦有“承續”之意。二例時代較晚,只可作“揚,續也”之旁證。
(作者單位: 香港城市大學中文及歷史學系)
*本論文爲“王引之《經義述聞》斠正”研究計劃階段性成果,計劃得到香港政府研究資助局優配研究金資助(編號: 143808),謹此致謝。拙文曾受單師周堯教授、陳師雄根教授、葉國良教授、蔣秋華教授、招祥麒教授指正,銘感殊深。又匿名評審人對拙文提出寶貴意見,亦致謝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