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查德·塔克《Hobbes》中对沃伦德这部作品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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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是一个道德家而不是一个价值中立的科学家的想法,对于20世纪关于霍布斯的另一个思考传统而言是必不可少的;但这个传统中所推崇的关于道德家必须是什么的特定观点是具有高度误导性的。该传统始于A.E.泰勒在1938年的一篇文章“霍布斯的伦理学说”,该文明确指出霍布斯是一种康德主义者,因为霍布斯的自然法代表了对人的道德要求,而这些要求丝毫没有建立在人类心理学的事实之上;但这一传统中最著名和最富争议的说法出现在霍华德·沃伦德在1957年出版的一本名为《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他的义务理论》的书中。沃伦德的论证要求他自己首先要否认掉霍布斯的一般哲学与他的道德或政治理论之间的联系;在以这种方式缩小了焦点之后,他转向探讨霍布斯在一些段落中(特别是在《利维坦》第14章中)对权利(“做或不做的自由”)和法(“决定并约束人们采取其中之一”)的区分。基于霍布斯的术语中这一无法否认的事实,沃伦德认为,由于自我保存一直被描述为一项权利,那么它便不可能成为“寻求和平”的自然法的基础,因为如果我们可以自由地保护自己或不去保护自己,我们就没有义务去保护自己。
接下来,沃伦德在霍布斯身上寻找义务的其他来源,并在霍布斯关于自然法是上帝之命令的零星言论中找到了它。他的结论是,根据霍布斯的观点,我们在道德上有义务服从上帝的命令,仅仅因为他是上帝(而不是因为他对我们有物理性力量),而他的命令要求我们首先要寻求和平。如果履行上帝的命令威胁到我们自己的生存,我们有权以自保这一自然权利为由反对这些命令;但这种权利不是我们寻求和平的义务的基础。
没从头到尾读完这本书,只是带着一些问题参看了本书中的内容,可以说这本书对霍布斯的义务理论进行了一个相当细致的考究,很多观点都相当地具有学术价值。
上次评价就给了3星,感觉有点给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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