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模式的合理性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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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交往行为、合理性、行为模式、生活世界、独立行为
主要观点:
1) “合理性”的概念。
哈贝马斯认为,一种表达的合理性可以通过批判和论证加以还原。以“断言”和“目的行为”两种表达为例:前者陈述具有真实性,后者则要求行为意图具有现实性。此二者均指向了客观世界,即,哈贝马斯认为:只要一种表达所体现的知识能够与超越主体的客观世界建立起一种联系,能够满足客观上的真实性和现实性要求,这种表达也就具有了合理性。
但哈贝马斯也认为:不同人对同样命题知识的运用方式会有所不同,将表达的合理性完全还原为可批判性,这样的概述过于抽象。例如,实在论者运用认知-工具理性,在对行为的目标、意义和对行动者理性的分析的基础上判断合理性;而现象学家则调用交往理性,着手研究交往达成共识的前提条件来解释合理性概念。
除此之外,哈贝马斯还认为,仅仅将真实性和有效性作为批判检验的内容也是过于狭隘的,因为尚且存在其他能够获得充分理由、但与客观世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甚相关的表达类型,如规范调节的行为、具有表现力的自我表述行为、评价性的表达行为,它们针对的不是客观世界中实际存在的事态,而是一种主观体验,参照的是行为者所在社会中得到合法承认的规范语境。在此,衡量交往的合理性标准就在于,行为是否具有规范的正确性、主体的真诚性,以及是否在适当的情况下对表达加以证明。所以,当行为不涉及客观世界实际存在的事态,正确性、真诚性和正当性就构成了此类行为得以批判和论证合理性的前提条件。
(2)四种行为模式:目的(策略)行为、规范行为、戏剧行为、交往行为
(3)独立行为的特征
身体活动和操作活动(思想活动和言语活动)都只是非独立活动,它们本身与世界毫无关系;但,它们能够作为行为的连带现象存在,通过(作为行为的准备)进入一种社会游戏实践或学习实践,从而获得行为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