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7页关于“光速只得不变”的思想实验是不对的
作者在这两页里说,如果光速还能叠加在发光的物体自身的速度之上,那么就会出现被枪击中者先看到子弹射出,再看到扳机抠动,这样整个因果关系就颠倒了。所以光速不能适用于伽利略变换。
然而这个依据不对。此实例中,光只扮演“事情发生了”的信息的携带者。结果的信息先携带过来,原因的信息后携带过来,根本不影响“原因先于结果”这个事实。假设世界根本没有光,靠一切物体主动以常规速度3000米/秒的对外抛射“小条子”来传递信息;假设子弹抛出小条子“我射过来啦”,扳机抛射小条子“我抠动啦”,由于3000米/秒显然可以叠加物体的速度。那么你一定会先收到“我射过来啦”,然后收到“我抠动啦”,这是不是颠倒因果呢?如果是,那么是不是3000米/秒也必须在任何参考系下都是绝对值呢?
这里的错误在于:假设原因和结果的信息传递到我们的时间先后顺序,必须与原因和结果发生的时间顺序相一致。这个假设没有任何理论支持。或者,作者只是暗中事先预设了光速是特殊的速度,以至于它就不能先把结果传递过来,后把原因传递过来,不像前面3000米/秒的小条子一样可以先传达结果,后传达原因。这就首先预设了待证明的东西。实际上,作者这个思想实验的例子没选好。其他讲狭义相对论的书,如果要拿因果关系的举例,采取的都是“旁观者视角”,比如,一个旁观者能不能找到某个参考系,在这个参考系里,看到安倍中枪在先,刺客开枪在后。而不是说,无论安倍自己采用什么方式接受信息,都必须接收到自己中枪在后,抠动扳机在先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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