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字连载整理】明代皇帝的慎刑恤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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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故”的核心是皇帝,前五卷都是关于朱元璋的,且剪裁营造出的太祖形象相当伟岸,宽宏仁厚,见识不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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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爲吴王時,命按察司僉事分巡郡縣録囚。
左右或言:“去年釋罪囚,今年又從末減,用法太寬則人不懼法,法縱弛無以爲治。”
上曰:“用法如用藥,藥本以濟人,不以斃人,服之或誤,必致戕生。法本以衞人,不以殺人,用之太過,則必致傷物。百姓自兵亂以來,初離創殘,今歸於我,正當撫綏之。況其閒有一時誤犯者,寧可盡法乎?大抵治獄以寬厚爲本,少失寬厚,則流入苛刻矣。所謂治新國用輕典,刑得其當,則民自無冤抑,若執而不通,非合時宜也。”(卷一,页2)
——常见写法:以左右/群臣的低觉悟,衬托人主的大格局。
治狱以宽厚为本,因为“少失宽厚,则流入苛刻”、是这个理。
太祖初命中書省定律令,諭之曰:“立法貴在简當,使言直理明,人人易曉。若條緒煩多,或一事而兩端,可輕可重,使奸貪之吏,得以夤緣爲奸,則所以禁殘暴者,反以賊善良,非良法也。務求適中,以去煩弊。”
故當時所定刑名條目,皆與臣下面議斟酌。
其後條例日增,比擬日煩,輕重上下,惟憑奸吏之手,大失立法初意矣。(卷一,页15)
太祖謂臺省臣曰:“近代法令極煩,其弊滋甚,今之法令正欲得中,勿襲其弊。如元時條格煩冗,吏得夤緣出入爲奸,所以其害不勝。
且以‘七殺’言之,謀殺、故殺、鬭毆殺,既皆死罪,何用如此分析?但誤殺有可議者,要之與戲殺、過失殺亦不大相遠。今立法正欲矯其舊弊,大概不過简嚴,简則無出入之弊,嚴則民知畏而不敢輕犯。爾等其體此意。”(卷一,页13)
这两段都是说立法。“当时……其后……大失立法初意”这段评论如同笔记编者的弹幕,看上去仿佛是指下面/后面唱歪了太祖的好经。emmmm,我不会忘记不简却严的大诰的。
(编书的人似乎也没忘。选择性记忆罢了。)
“简当”“简严”,也都有所本。彰显良法善治精神,果真是字字句句有来历。
朱元璋着重diss了奸贪之吏和元代冗条。等新的律令制定之后,无须再拉踩元制了,不难想到要拿什么开刀了。
太祖嘗謂大理寺卿周禎曰:“律令之設,所以使人不犯法,田野之民,豈能悉曉其意?有誤犯者,赦之則廢法,盡法則無民。爾等所定律令,除禮樂制度、錢糧、選法之外,凡民間所行事宜,類聚成編,直解其義,頒之郡縣,使民家喻户曉。”
(周)禎等乃爲律令直解以進,太祖覽之,喜曰:“前代所行通制條格之書,非不繁密,但資官吏弄法,民間知者絶少,是聾瞽天下之民,使之不覺犯法也。今吾以律令直解頒行,人人通曉,則犯法者自少矣。”(卷一,页17)
“法本以卫人”是包装——“使人不犯法”是实质,宽也好,简也好,严也好,都朝一处使劲。
“人人通晓,则犯法者自少”是理想,不过“知法”不等于能“守法”,“守法”也不等于良法——后来呢,家喻户晓,虽不能够,“大诰减等”,倒做到了——谁敢做不到!说起来,《典故纪闻》里多次提到明初定律,但似乎很少言及大诰🤔微妙。
此外,皇帝给群臣说教,也是彰显其格局、传达其态度的常见模版。
“当时所定刑名条目”都有斟酌,佐证是:
太祖留心律令,已令羣臣編定,尚恐有輕重失宜者,乃命儒臣四人同刑部官講唐律,日寫二十條取進,止擇其可者從之。或輕重失宜,則親爲損益,務求至當。(卷二,页25)
儒臣四人加刑官不知几人🤔明初人士讲唐律,嘿,感谢“义疏”还在吧!
每天二十条,五百条的话需要二十五天也就是一个月,这么看来,进度其实挺快。想起现在的读律班读书会,一条都够论上两三周——不过学术讨论跟政法决断不一样啦。再说,唐律不附例,五百条就是五百条,是真的很精炼了。
其实,重点还在于“亲为损益”。所谓的唐明律“重重轻轻”的变化,有哪些是在这种一天二十条的“太祖留心”里铸就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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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免费”教训臣下,除了立法方面,司法也很多。
对大理寺,前述“直解”是一例,还有一例集中说刑官权能和操守。
太祖謂大理卿周志清曰:
“大理之職,卽古之廷尉,歷代任斯職者,獨漢稱張釋之、于定國,唐稱戴胄,蓋由其處心公正,議法平恕,獄以無冤,故流芳後世。
今命爾爲大理卿,當推情定法,無爲深文,務求明允,使刑必當罪,庶幾可方古人,不負朕命也。”(卷五,页85)
“无为深文”,换言之,评价标准操诸至高皇权,深文总是刑官背锅。比如被骂得很惨的开济。
刑部尚書開濟議法巧密,太祖覽而惡之,曰:“刑罰之設,本以禁民爲非,使之遠罪耳,非以陷民也。汝張此密法,以罔無知之民,無乃用心太刻。夫竭澤而漁,害及鯤鮞,焚林而田,禍及麛鷇,巧密之法,百姓豈能免乎?非朕所以望汝也。”
(开)濟大慚。(卷四,页68)
大理寺、刑部这两段,一正一反,可以互文。
又对刑部官员说复审:
太祖謂刑部臣曰:“刑者,人君用之以防民,君之於民,如天之於物,天之道,春生秋斂,而論天之德,則曰生;君之道,仁育義制,而論君之德,則曰仁。夫王良善御,豈在於策?周公善治,豈在於刑?所謂刑者,輔治之具,是以用之不可不詳。故每令三審五覆,無非求其生而已。”(卷四,页71)
获得赞赏的刑部长官,自然得是不节外生枝的那种:
刑部尚書楊靖逮一武官,將鞫之,門卒檢其身,得大珠一顆,持以獻。僚屬方駭愕,(杨)靖徐曰:“安有許大珠!此僞物。”
(杨靖)命搥碎之,始以上聞。
太祖嘉歎。(卷五,页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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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朝果真如此慎刑恤狱么?我更认同这是种精神——精神么,不能说不积极,不能说没影响,但也不保证时时都积极,一定有影响。
再说,选择性记忆,落实到笔下,是选择性地突出“精神”。
而我们知道洪武朝更多事的,看这些言论,就更立体。
比如“法外加刑”的存在。
洪武二十八年,太祖敕諭文武羣臣曰:
“朕自起兵至今,四十餘年,親理天下庶務,人情善惡真僞,無不涉歷。其中奸頑刁詐之徒,情犯深重,灼然無疑者,特令法外加刑,意在使人知所警懼,不敢輕易犯法。
然此特權時處置,頓挫奸頑,非守成之君所用常法。
以後嗣君統理天下,止守律與大誥,並不許用黥刺剕劓閹割之刑。蓋嗣君宫中生長,人情善惡,未能周知,恐一時所施不當,誤傷善良。臣下敢有奏用此刑者,文武羣臣,卽時劾奏,處以重刑。”(卷五,页93)
以后“不許用黥刺剕劓閹割之刑”,即是说,以前都没少用。当然,皇帝说了算,用是为了惩奸,合乎时宜,永远正确。说不用就不用,不用也是英明。
对了,“钦恤二字,用刑之本”,也是朱元璋强调过的。这里的刑,兼刑罚与刑讯。他要求的是臣民慎重守法,没说官员不能用刑,更没说自己不能生杀予夺和“权时处置”“法外用刑”。
太祖嘗謂憲臣曰:
“任官不當,則庶事不理,用刑不當,則無辜受害。辟之薅草萊者,施鎛不謹,必傷良苗,繩姦慝者,論法不當,必傷善類,故刑不可不慎也。
夫置人於箠楚之下,屈抑頓挫,何事不伏,何求不得?
古人用刑,蓋不得已,懸法象魏,使人知而不敢犯。辟之水火能焚溺,人狎之,則必傷,遠之則無害,水火能生人,亦能斃人。刑本生人,非求殺人也,苟不求其情而輕用之,受枉者多矣。故欽恤二字,用刑之本也。”(卷一,页11)
“刑本生人,非求杀人也”——可能奸吏非良民便算不得是人吧🤷🏻♀️还是那句话,为了“治”“驭”,“严之以法”,不在话下。
洪武時,福建參政魏鑑、瞿莊笞奸吏至死,太祖賜璽書勞之曰:“自古天下之治亂,在於君臣之能馭不能馭耳。若君能馭臣,臣能馭吏,故治由此始;若君不能馭臣,臣無以馭吏,則亂亦由此始。或云胥吏小人,何預治亂,是大不然。吏詐則蠹政,政既隳矣,民何由安?朕所以著爲令,欲使上官馭吏,嚴之以法,奈何貪官動爲下人所持,任其縱横,莫敢誰何!所以政弛而民受枉。今丞相奏福建兩參政致極刑於奸吏,朕聞兹事,當哉,故往諭之。尚慎終如始,乃能其官。”(卷三,页55)
不知是不是冷知识:能“笞”人“至死”的刑,原本是要体现“古人用心之仁”的🤷🏻♀️
太祖指道旁荆楚謂世子曰:“古者用此爲扑刑,蓋以其能去風,雖傷不至過甚,苟用他物,恐致損生。此古人用心之仁,亦宜知之。”(卷一,页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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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顿挫奸顽”的另一面,是见愚民犯法,网开一面。是呢,“尽法则无民”,何况有重法。
洪武時,有以犯罪減死戍邊者,多艱於衣食,太祖聞而憐之,悉命還家取資用,定期而來,至是,五十三人先至。太祖曰:“彼愚民無知,故抵於法,今先期來歸,是其畏法,良心不泯,庶幾改過遷善矣。”特命宥其罪,與道里費,放還田里。(卷四,页67)
仿唐太宗,有内味了🤔
太祖嘗令諸犯法者輸粟北邊以自贖,因謂學士劉三吾曰:“善爲國者,惟以生道樹德,不以刑殺立威。”(卷五,页83)
“不以刑杀立威”,还能创收呢🤷🏻♀️一盘大棋
洪武二十一年,敕刑部、都察院,凡罪人當籍其家者,如謀叛、奸黨、造僞鈔之屬則没其貲産丁口,餘者止收貲産而不孥,仍以農器耕牛還之,俾爲衣食之本。(卷五,页81)
平心而论,不是坏事。落实与否另论。造伪钞者跟谋叛奸党一个待遇,谁教其动了不该动的财富呢。(又是谁说除大逆不道外不连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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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制法律与帝王,总有多面。
一面说着罪人不孥不连坐,要求生,要“从轻典”。
太祖謂省臣曰:“鞫獄當平恕,非大逆不道,罪止及其身,先王之政,罪不及孥,罰勿及嗣,忠厚之至也。自今民有犯者,毋連坐。”
參政楊憲言:“民輕犯法,則犯者益衆。”
太祖曰:“民之爲惡,猶衣之有積垢,加以澣濯,則可以復潔,污染之民,以善導之,則可以復新矣。夫威以刑戮,而使民不敢犯,其爲術也淺。且求生於重典,是猶索魚於釜,得活甚難,凡從輕典,雖不求其生,自無死之道。”(卷一,页14)
“未闻用商韩之法可以致尧舜之治”,“法正則民慤,罪当则民从”,何其堂皇,“法重则刑滥,吏察则政苛”的教训总结得又何其精辟。
太祖與羣臣論刑法,或曰:“法重則人不輕犯,吏察則下無遁情。”曰:“不然。法重則刑濫,吏察則政苛,鉗制下民,而犯者必衆,鉤索下情,而巧僞必滋。夫壘石之岡,勢非不峻,然草木不茂;金鐵之溪,水非不清,然魚鼈不生。古人立法制刑,以防惡衞善,故唐虞畫衣冠異章服以爲戮,而民不犯;秦有鑿顛抽脅之刑,慘夷之誅,而囹圄成市,天下怨叛。所謂法正則民慤,罪當則民從,今施重刑而又委之察吏,則民無所措其手足矣。朕聞帝王平刑緩獄而天下服從,未聞用商韓之法可以致堯舜之治也。”(卷三,页42)
另一面,重刑止不住犯法,谁都可能会被抓。当然,运气好的,情有可原的,被皇帝发觉的,皇帝一彰显仁德,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有指望了。
太祖謂吏部臣曰:“近内外官員有以微罪罷免者,其中多明經老成練達政務,一旦廢黜,不得展盡其才能,朕甚惜之。”於是凡罷免官通經術有才幹者,悉起送京師,擢居顯職。(卷四,页69)
“老成”“才能”与“微罪”“罢免”,怎么看怎么不搭。
太祖嘗諭吏部臣曰:“爲國任人爲本,作奸者不以小才而貸之,果賢者不以小疵而棄之,奸者必懲,庶不廢法。宥過而用,則無棄人。前諸城知縣陳允恭以簿書之過,謫戍雲南,近有言其治縣時能愛民者,夫長民者能愛民,雖有過,可用也。”召復其官。(卷五,页80)
爱民的官,太祖喜欢。但因“簿书之过”就发配云南,果真都是下面执法苛细之过么?(当然发配还不算最坏,如空印般要命的也不少)
太祖諭羣臣曰:“朕昔在民間時,見州縣官吏多不卹民,往往貪財好色,飲酒廢事,凡民疾苦,視之漠然,心實怒之。故今嚴法禁,但遇官吏貪污蠹害吾民者,罪之不恕,卿等當體朕言。若守己廉而奉法公,猶人行坦途,從容自適,苟貪賄罹法,猶行荆棘中,寸步不可移,縱得出,體無完膚矣。可不戒哉!”(卷二,页29)
廉洁奉公者步入坦途,果真如此么?洪武朝为官,不管贪不贪,谁不掉层皮?
之前读此书时印象最深的一例https://book.douban.com/review/14589611/
一个好人也自危的社会,皇帝的道德说教和喜怒决断,靠谱么,零星放回一部分“好人”,广泛消灭更多“奸人”,够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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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初,天下官民有犯者,俱命屬之法司。
其有重罪逮至京者,或令收繫錦衣衞,審其情辭,用事者因以非法淩虐。
太祖聞之,怒曰:“訊鞫者,法司事也。凡負重罪來者,或令錦衣衞審之,欲先得其情耳,豈令其鍛鍊也?而乃非法如是!”
命取其(锦衣卫)刑具,悉焚之,以所繫囚送刑部審理。(卷四、页76)
锦衣卫挨骂,后来老实了么?非刑非法在明代开了头,能管住么?
太祖嘗謂皇太子、諸王曰:“純良之臣,國之寶也,殘暴之臣,國之蠹也,自古純良者爲國造福,殘暴者爲國致殃。
何謂純良?處心公忠,臨民豈弟,雖才有不逮者,亦不至於傷物,所謂日計不足,月計有餘者也。
何謂殘暴?恣睢搏擊,遇事風生,鍛鍊刑獄,剖剋聚斂,雖若快意一時,而所傷甚多。故武帝任張湯而政事衰,光武襃卓茂而王業盛,此事甚明,可爲深鑒。”(卷四,页69)
纯良之臣要保,残暴之臣要防,做得到么?
應天府有滯獄逾半歲者,太祖聞之,惕然曰:“京師而有滯獄,郡縣受枉者多矣。有司得人,以時決遣,安得有此?自今獄囚審鞫明白,須依時決遣,毋使滯淹。”(卷二,页22)
抓重点,京师周边要安顿好。“郡縣受枉者多矣”,怎么办呢?再说,无滞狱的,可能在锦衣卫那里,厂卫速战速决,犯人只求速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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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民间”一事,被太祖挂在嘴边。“人情”,似乎是他决断的强势理由之一。
山陽民有父得罪當杖而子請代者,太祖謂刑官曰:“父子之親,天性也,然不親不遜之徒,親遭患難,有坐視而不顧者。今此人以身代父,出於至情,朕爲孝子屈法,以勸勵天下,其釋之。”(卷三,页52)
这屈法伸情,大有后劲。刑法志等有写到,有些例子还拉上了开济等刑官(没错,用来背锅)。
还需要注意的是,这个代刑是针对“虽伤不至过甚”的杖刑,算是轻罪。为孝屈法的口子往那儿一摆,子女争着代父死的,也大有人在。轻刑要求情,杀人偿命这般的重罪,也好意思求情。
衞卒有差還,受親舊私遺者,衞官以違法,并逮其親識,請罪之。太祖曰:“人歸故鄉,孰無親識慰勞?餽贈人之常情。”命皆釋之。
因謂侍臣曰:“近來諸司用法,殊覺苛細,用法如此,使人舉動卽罹刑網,甚失寬厚之意。”(卷三,页48)
《宽厚》。
洪武時太平府民有兄弟相訐者,刑部請罪之。太祖曰:“兄弟骨肉至親,豈有訐告之理?此因一時愚昧,或私妻子,争長競短,怒氣相加,遂至此耳。然人心天理,未至泯滅,姑繫之獄,待其忿息,善心復萌,必將自悔。”明日二人果哀求改過,遂釋之,合好如初。(卷五,页81)
重亲情,“人心天理”,很“民间”。
但雷霆之怒,也有一发不可收拾的。
洪武間,日照縣民江伯兒以母病,割脅食之,不愈,乃禱於神,如愈,請殺子以祀,母果愈,遂殺其三歲兒以祀神。
有司以聞,太祖大怒,曰:“父子天倫,百姓無知,乃殺其子,滅絶倫理。”遂捕伯兒,杖之百,謫海南。
仍令自於割股卧冰者,不在旌表之例。(卷五,页91)
我在想江伯儿的老娘江氏,没了孙子,抓了儿子,最后要如何了。不过不论如何,曾在民间的朱元璋,这个坚决维护天伦根本的认识,还是很清醒的。(顺便说二十四孝里的糟粕成分不是自始就畅通无阻的,无论出于天伦还是利害,总有清醒的人。)
“不在旌表之例”的出台,其实也离不开臣子的建议,这个原委也是其他文献里较详,可以再议。
太祖製中都城隍神主成,謂宋濂曰:“朕立城隍神,使人知畏,人有所畏,則不敢妄爲。朕則上畏天,下畏地,中畏人,自朝達暮,恒兢惕自持。
夫人君,父天母地,而爲民父母者也,苟所爲不能合天地之道,是違父母之心,不能安斯民於宇内,是失天下之心矣。如此者,可不畏哉!”(卷三,页47)
《可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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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诬告问题,养济院问题等,在后面几朝有更多表现。
太祖謂刑部尚書楊靖曰:“善與惡異趨,廉者必不同貪,公者必不濟私。然惡或誣善,事雖可白,不免受辱,宜嚴禁之。繼今犯法者,不許誣引良善,違者,所誣雖輕,亦坐以重罪。(卷五,页85)
洪武初,有告富人謀反者,命御史臺刑部勘問,皆不實。或言元時告謀反不實者,罪止杖一百,以開來告之路。太祖曰:“奸徒若不抵罪,天下善人爲所誣多矣,自今凡告謀反不實者抵罪,著爲令。”(卷二,页26)
國朝最重誣告之法,永樂初定,凡誣告三四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五六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所誣重者,從重論。誣告十人以上者,淩遲處死,梟首其鄉,家屬遷化外。(卷六,102)
此书不难读,但把材料摘出来再分类,一一细品,两相对照,花了一周多的时间。最大的启发其实是,慎与恤在精神层面绝对是“有比没有好”,但实际意义,还得是放在具体语境中,跟一时一地一朝的重点与痛点联系起来看。有时慎恤是锦上添花,有时是缺啥吆喝啥,像狼来了里的小娃儿,吆喝多了,难免成了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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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点一点贴过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