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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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建国,也就是1781年批准通过的松散邦联,最终归于失败。
最终的目标是,去治理,而不是仅仅去控制,并且解决之道在于分权。
通过分立达到联合(separating to unify)。
《联邦党人文集》大多数文章的执笔人汉密尔顿,在第71篇中解释了较长任期的好处:“凡人对其拥有之物,其关心程度均取决于其所有权是否可靠,这是人性使然;所有权具有临时或不定的性质,就比较少重视,而所有权具有长期或肯定的性质,则会更加重视;当然,为了后者也就比起为了前者更加甘冒风险。
“行政权力赋予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最后在宪法第三条中概括出法院的司法权力。其顺序——第一条:国会;第二条:总统;第三条:司法——遵循着治理的一般过程,即从法律制定到执行再到审查。
财政部长由立法机构任命;大使和最高法院法官由参议院任命;总统则负责任命“本宪法未作规定的其他官员”。